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聲字第1538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1538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陳嘉明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因詐欺案件,聲請付保護管束(106年度執聲付字第71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陳嘉明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嘉明前因詐欺案件,經本院以104年度上訴字第2064號判處有期徒刑2年6月,並經最高法院判決確定,於民國105年5月31日入監執行。茲受刑人陳嘉明業經法務部於106年5月26日核准假釋,爰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6年5月26日法授矯字第10601648511號函及所附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二十三庭審判長法 官 蔡聰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