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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聲字第2195號

保護管束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8 月 02 日

法官許仕楓胡宗淦王屏夏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2195號

聲請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廖永勝

上列受刑人因強盜等案件經核准假釋,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6年度執聲付字第99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廖永勝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廖永勝因強盜等案件,經本院以103年度上訴字第2901號判處有期徒刑5年6月,並經最高法院駁回上訴確定,於民國104年6月12日送監執行,經法務部於106年7月28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6年7月28日法授矯字第10601726841號函及所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核准假釋文號:106年7月28日法授矯字第10601726840號)後,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許仕楓

法 官 胡宗淦

法 官 王屏夏

書記官 邱鈺婷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聲字第2195號於民國 106 年 08 月 02 日裁判,案由為保護管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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