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聲字第2398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2398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徐官正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06年度執聲字第93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徐官正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徐官正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應依刑法第五十一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三十年,刑法第五十條、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分別定有明文。又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規定,依刑法第四十八應更定其刑者,或依刑法第五十三條及第五十四條應依刑法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至第七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
三、經查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詳如附表所示),均經確定在案,有卷附各該判決、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查。如附表編號一、二所示數罪,均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茲檢察官據此聲請最後事實審之本院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後認該聲請為正當,爰依法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四、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