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聲字第2543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2543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黃瑜峻(原名黃偉強)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6年度執聲付字第112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黃瑜峻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黃瑜峻因販賣第三級毒品(共7罪)案件,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以104年度訴字第117號判決判處應執行刑有期徒刑2年4月,上訴後,經本院以104年度上訴字第2118號判決上訴駁回而確定。受刑人於民國105年7月30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6年8月25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本院審核卷附法務部矯正署106年8月25日法授矯字第1060107903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新竹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