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聲字第2959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2959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王瑞榮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6年度執聲付字第128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王瑞榮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王瑞榮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以104年度聲減字第3號裁定減刑並定應執行有期徒刑9年6月確定(按該裁定內之犯罪事實最後裁判為不得減刑之本院95年度上訴字第2764號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於民國101年4月10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6年9月30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6年9月30日法授矯字第1060180621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核准假釋日期及文號:106年9月30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後,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