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聲字第3163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3163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陳春枝
上列受刑人因恐嚇取財得利罪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6年度執聲付字第136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陳春枝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春枝(下稱受刑人)因恐嚇取財得利罪案件,經本院以104年度矚上訴字第4號判決應執行刑 1年2月確定,於民國106年1月3日送監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106年10月20日法授矯字第10601836410號核准假釋在案,爰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6年10月20日法授矯字第10601836411號函所附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 官 江振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