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聲字第3217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3217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游文賢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聲請案號:106 年度執聲字第131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游文賢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叁年貳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游文賢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聲請定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宣告有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第51條第5 款及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有其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並非概無拘束。依據法律之具體規定,法院應在其範圍選擇為適當之裁判者,為外部性界限;而法院為裁判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及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者,為內部性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在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定其應執行之刑時,固屬於法院自由裁量之事項,然仍應受前揭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之拘束(最高法院94年度台非字第233 號判決意旨參照)。又刑事訴訟法第370 條第2項、第3 項,已針對第二審上訴案件之定應執行之刑,明定有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之適用;而分屬不同案件之數罪併罰,倘一裁判宣告數罪之刑,曾經定其執行刑,再與其他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時,在法理上亦應同受此原則之拘束,即另定之執行刑,其裁量所定之刑期,不得較重於前定之執行刑加計後裁判宣告之刑之總和(最高法院106 年度台抗字第284 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上訴後經本院以上訴違背法律上程式駁回上訴)、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經最高法院以不合法律上程式駁回上訴確定,且如附表所示各罪,均係在首先判刑確定之日即如附表編號1 所示之罪判決確定日(106年1 月11日)之前所犯,有各該判決書及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又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以104 年度訴字第313 號判決就本件附表編號2 至12所示之罪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5年6 月,被告就上開11罪均提起上訴,經本院以105 年度上訴字第2181號判決撤銷原審判決,改判如附表所示,並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年等節,有上開判決書及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按(本院卷第24至64頁反面)。又本院為如附表所示犯罪事實的最後事實審法院,本院自得為定應執行刑的管轄法院。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本院審核認其聲請為正當,參酌上開各罪宣告刑之有期徒刑總和上限、各刑中最長期,及附表編號2 至12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曾經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0年,暨受刑人各犯罪情節、危害情況、侵害法益、犯罪次數及整體犯罪非難評價等總體情狀綜合判斷,爰就如附表所示各罪有期徒刑部分,定其應執行之刑。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二十四庭審判長法 官 林婷立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號 │ 1 │ 2 │ 3 │ 4 │ ├──────┼────────┼────────┼────────┼────────┤ │罪名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條例 │販賣第一級毒品 │販賣第一級毒品 │販賣第二級毒品 │ │ │未經許可持有改造│ │ │ │ │ │手槍 │ │ │ │ ├──────┼────────┼────────┼────────┼────────┤ │宣告刑 │有期徒刑3 年5 月│有期徒刑6 年 │有期徒刑6年4月 │有期徒刑2年6月 │ │ │,併科罰金新臺幣│ │ │ │ │ │5 萬元,罰金如易│ │ │ │ │ │服勞役,以新臺幣│ │ │ │ │ │1 仟元折算1 日。│ │ │ │ ├──────┼────────┼────────┼────────┼────────┤ │犯罪日期 │104 年7 月1 日至│104 年8 月14日 │104 年7 月27 日 │104 年5 月15 日 │ │ │19日 │ │ │ │ │ │ │ │ │ │ ├──────┼────────┼────────┼────────┼────────┤ │偵查機關年度│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案號 │檢察署104 年度偵│檢察署104 年度毒│檢察署104 年度毒│檢察署104 年度毒│ │ │字第9100號 │偵字第1855號、10│偵字第1855號、10│偵字第1855號、10│ │ │ │4 年度偵字第9099│4 年度偵字第9099│4 年度偵字第9099│ │ │ │號、第10136號 │號、第10136號 │號、第10136號 │ │ │ │ │ │ │ ├─┬────┼────────┼────────┼────────┼────────┤ │最│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 │後├────┼────────┼────────┼────────┼────────┤ │事│案號 │105 年度訴字第 │105 年度上訴字第│105 年度上訴字第│105 年度上訴字第│ │實│ │12 號 │2181 號 │2181 號 │2181 號 │ │審├────┼────────┼────────┼────────┼────────┤ │ │判決日期│105年3月21日 │105年11月10日 │105年11月10日 │105年11月10日 │ ├─┼────┼────────┼────────┼────────┼────────┤ │確│法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 │定├────┼────────┼────────┼────────┼────────┤ │判│案號 │106 年度台上字第│106 年度台上字第│106 年度台上字第│106 年度台上字第│ │決│ │330 號 │2722 號 │2722 號 │2722 號 │ │ ├────┼────────┼────────┼────────┼────────┤ │ │判決確定│106年1月11日 │106年9月21日 │106年9月21日 │106年9月21日 │ │ │日期 │ │ │ │ │ ├─┴────┼────────┼────────┼────────┼────────┤ │是否為得易科│否 │否 │否 │否 │ │罰金之案件 │ │ │ │ │ ├──────┼────────┼────────┴────────┴────────┤ │備註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106 年度執字第5405號 │ │ │檢察署106 年度執│2.編號2 至12所示各罪所處之刑,已定應執行有期刑10年確│ │ │字第710 號 │ 定。 │ └──────┴────────┴──────────────────────────┘ ┌──────┬────────┬────────┬────────┬────────┐ │編號 │ 5 │ 6 │ 7 │ 8 │ ├──────┼────────┼────────┼────────┼────────┤ │罪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販賣第二級毒品 │販賣第二級毒品 │販賣第二級毒品 │販賣第二級毒品 │ ├──────┼────────┼────────┼────────┼────────┤ │宣告刑 │有期徒刑2年6月 │有期徒刑2年 │有期徒刑2年8月 │有期徒刑2年 │ ├──────┼────────┼────────┼────────┼────────┤ │犯罪日期 │104 年7 月4 日 │104 年8 月15 日 │104 年7 月10 日 │104 年7 月24 日 │ │ │ │ │ │ │ │ │ │ │ │ │ ├──────┼────────┼────────┼────────┼────────┤ │偵查機關年度│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案號 │檢察署104 年度毒│檢察署104 年度毒│檢察署104 年度毒│檢察署104 年度毒│ │ │偵字第1855號、10│偵字第1855號、10│偵字第1855號、10│偵字第1855號、10│ │ │4 年度偵字第9099│4 年度偵字第9099│4 年度偵字第9099│4 年度偵字第9099│ │ │號、第10136號 │號、第10136號 │號、第10136號 │號、第10136號 │ ├─┬────┼────────┼────────┼────────┼────────┤ │最│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 │後├────┼────────┼────────┼────────┼────────┤ │事│案號 │105 年度上訴字第│105 年度上訴字第│105 年度上訴字第│105 年度上訴字第│ │實│ │2181 號 │2181 號 │2181 號 │2181 號 │ │審├────┼────────┼────────┼────────┼────────┤ │ │判決日期│105年11月10日 │105年11月10日 │105年11月10日 │105年11月10日 │ ├─┼────┼────────┼────────┼────────┼────────┤ │確│法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 │定├────┼────────┼────────┼────────┼────────┤ │判│案號 │106 年度台上字第│106 年度台上字第│106 年度台上字第│106 年度台上字第│ │決│ │2722 號 │2722 號 │2722 號 │2722 號 │ │ ├────┼────────┼────────┼────────┼────────┤ │ │判決確定│106年9月21日 │106年9月21日 │106年9月21日 │106年9月21日 │ │ │日期 │ │ │ │ │ ├─┴────┼────────┼────────┼────────┼────────┤ │是否為得易科│否 │否 │否 │否 │ │罰金之案件 │ │ │ │ │ ├──────┼────────┴────────┴────────┴────────┤ │備註 │1.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106 年度執字第5405號 │ │ │2.編號2 至12所示各罪所處之刑,已定應執行有期刑10年確定。 │ └──────┴───────────────────────────────────┘ ┌──────┬────────┬────────┬────────┬────────┐ │編號 │ 9 │ 10 │ 11 │ 12 │ ├──────┼────────┼────────┼────────┼────────┤ │罪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共同販賣第一級毒│共同販賣第二級毒│持有第一級毒品 │持有第一級毒品 │ │ │品 │品 │ │ │ ├──────┼────────┼────────┼────────┼────────┤ │宣告刑 │有期徒刑6年 │有期徒刑2年 │有期徒刑1年4月 │有期徒刑1年6月 │ ├──────┼────────┼────────┼────────┼────────┤ │犯罪日期 │104 年8 月15 日 │104 年8 月15 日 │104 年7 月4 日至│104 年7 月20日至│ │ │ │ │19日 │104 年8 月18日 │ ├──────┼────────┼────────┼────────┼────────┤ │偵查機關年度│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案號 │檢察署104 年度毒│檢察署104 年度毒│檢察署104 年度毒│檢察署104 年度毒│ │ │偵字第1855號、10│偵字第1855號、10│偵字第1855號、10│偵字第1855號、10│ │ │4 年度偵字第9099│4 年度偵字第9099│4 年度偵字第9099│4 年度偵字第9099│ │ │號、第10136號 │號、第10136號 │號、第10136號 │號、第10136號 │ ├─┬────┼────────┼────────┼────────┼────────┤ │最│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 │後├────┼────────┼────────┼────────┼────────┤ │事│案號 │105 年度上訴字第│105 年度上訴字第│105 年度上訴字第│105 年度上訴字第│ │實│ │2181 號 │2181 號 │2181 號 │2181 號 │ │審├────┼────────┼────────┼────────┼────────┤ │ │判決日期│105年11月10日 │105年11月10日 │105年11月10日 │105年11月10日 │ ├─┼────┼────────┼────────┼────────┼────────┤ │確│法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 │定├────┼────────┼────────┼────────┼────────┤ │判│案號 │106 年度台上字第│106 年度台上字第│106 年度台上字第│106 年度台上字第│ │決│ │2722 號 │2722 號 │2722 號 │2722 號 │ │ ├────┼────────┼────────┼────────┼────────┤ │ │判決確定│106年9月21日 │106年9月21日 │106年9月21日 │106年9月21日 │ │ │日期 │ │ │ │ │ ├─┴────┼────────┼────────┼────────┼────────┤ │是否為得易科│否 │否 │否 │否 │ │罰金之案件 │ │ │ │ │ ├──────┼────────┴────────┴────────┴────────┤ │備註 │1.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106 年度執字第5405號 │ │ │2.編號2 至12所示各罪所處之刑,已定應執行有期刑10年確定。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