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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聲字第3469號

保護管束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11 月 22 日

法官周政達曾德水黃惠敏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3469號

聲請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周吉村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貪污治罪條例罪案件,聲請付保護管束(106 年執聲付字第151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周吉村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周吉村因貪污治罪條例罪案件,經本院以100年度上重訴字第33號判處有期徒刑8年並經最高法院判決確定。於民國103年3月18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6年11月17日核准假釋,爰依刑法第9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6年11月17日法授矯字第10601869731號函暨所附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2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周政達

法 官 曾德水

法 官 黃惠敏

書記官 吳錫欽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2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聲字第3469號於民國 106 年 11 月 22 日裁判,案由為保護管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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