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聲字第535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535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齊宏杰(原名齊傳杰)
上列受刑人因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6年執聲付字第26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齊宏杰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齊宏杰因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3年度上訴字第3487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4月,並經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1277號刑事判決確定。於民國105年2月26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6年2月18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6年02月18日法授矯字第1060153700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雲林第二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1件(核准假釋文號:法務部矯正署106年02月18日法授矯字第10601537000號),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 官 高玉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