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聲字第648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648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周義盛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商業會計法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6年度執聲付字第32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周義盛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周義盛原經法務部於105年10月21日核准假釋,並經本院於105年10月26日以105年度聲字第3319號裁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在案。因另於假釋前犯違反商業會計法案件,經本院以105年度金上重更三字第5號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9月確定,嗣經本院以105年度聲字第2725號裁定應執行處有期徒刑1年10月確定,業經法務部於106年2月24日重新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6年2月24日法授矯字第1060150939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尚無不合,應裁定周義盛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