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附民字第11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6年度附民字第11號
- 原告
- 莊億龍
- 被告
- 黃建豪
上列被告因殺人未遂等案件(本院105 年度上易字第2421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由
一、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第488條、第502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損害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亦有明文。是附帶民事訴訟之提起,必以刑事訴訟程序之存在為前提(最高法院73年度台上字第2187號判決要旨參照);準此,若無刑事訴訟繫屬於法院,即不得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二、經查:本件被告因涉對原告犯刑法第271條第2項殺人未遂罪暨另對少年范○凱、林○陞犯刑法第305 條恐嚇危害安全罪嫌等2 罪,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官提起公訴,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審理後,就被告涉犯對原告殺人未遂罪嫌部分,變更起訴法條改論刑法第277條第1項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1 年10月,就被告被訴對少年范○凱、林○陞恐嚇危害安全部分,判決無罪在案,嗣檢察官雖就被告被訴對少年范○凱、林○陞恐嚇危害安全罪嫌,經原審判決無罪部分提起上訴,然檢察官、被告就上開殺人未遂經原審改論傷害罪而判處罪刑部分,均未提起上訴而告確定各情,有原審判決、檢察官上訴書、本院民國105年12月22日準備程序筆錄、106年1月12日審判程序筆錄可參。從而,被告對於原告傷害犯行部分,既已判決有罪確定,自非本院105 年上易字第2421號案件之審理範圍。是本件上訴部分之刑事訴訟程序所指「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核非原告,揆諸前開說明,原告向本院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顯非合法,應予駁回。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無所附麗,應併予駁回。另原告若認為其受有損害,宜另循民事訴訟程序起訴主張權利,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 官 高玉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