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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上訴字第2703號

偽造文書等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4 月 02 日

法官林婷立顧正德吳冠霆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上訴字第2703號

上訴人
即被告
王古德

上訴人因詐欺取財等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7年2月9日所宣示

之判決原本及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中,就附表編號2所犯罪名欄之法條「第216條、第210條行使偽造公文書罪」應更正為「第216條、211條行使偽造公文書罪」。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司法院釋字第43 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原判決於理由欄中,已敘明被告王古德就附表編號2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11條之行使偽造公文書罪(第13頁)。是原判決附表編號2所犯罪名欄之法條「第216條、第210條行使偽造公文書罪」(第17-18頁)顯屬誤寫。而上開誤載部分並不影響原判決之本旨,揆諸前揭說明,自得由本院裁定更正之。爰如前述更正為「第216條、第211條行使偽造公文書罪」。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二十四庭審判長法 官 林婷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1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 日

法 官 顧正德

法 官 吳冠霆

書記官 李格瑤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上訴字第2703號於民國 107 年 04 月 02 日裁判,案由為偽造文書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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