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聲字第1435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1435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趙崇廷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銀行法案件,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106年度執聲付字第66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趙崇廷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趙崇廷因違反銀行法案件,經鈞院以100 年度金上訴字第48號判處有期徒刑2 年,並經最高法院判決確定。受刑人於民國105 年5 月30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6 年5 月19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6 年5 月19日法授矯字第10601046101 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核准假釋文號:法務部矯正署106 年5 月19日法授矯字第10601046100 號),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法 官 林瑞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