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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聲字第1435號

保護管束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5 月 23 日

法官林瑞斌簡志龍林孟宜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1435號

聲請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趙崇廷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銀行法案件,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106年度執聲付字第66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趙崇廷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趙崇廷因違反銀行法案件,經鈞院以100 年度金上訴字第48號判處有期徒刑2 年,並經最高法院判決確定。受刑人於民國105 年5 月30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6 年5 月19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6 年5 月19日法授矯字第10601046101 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核准假釋文號:法務部矯正署106 年5 月19日法授矯字第10601046100 號),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法 官 林瑞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3 日

法 官 簡志龍

法 官 林孟宜

書記官 劉靜慧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4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聲字第1435號於民國 106 年 05 月 23 日裁判,案由為保護管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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