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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聲字第1688號

保護管束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6 月 14 日

法官周盈文林海祥林孟皇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1688號

聲請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許貴裕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銀行法案件,聲請付保護管束(106 年執聲付字第792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許貴裕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許貴裕因違反銀行法案件,經鈞院以100 年度金上訴字第4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 年10月,上訴後經最高法院以105 年度台上字第491 號判決確定,於民國105 年6 月7 日送監執行。其後,經法務部於106 年6 月9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本院審核聲請人提出的法務部矯正署106 年6 月9 日法授矯字第10601681431 號函及所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周盈文

本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4 日

法 官 林海祥

法 官 林孟皇

書記官 陳俊偉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4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聲字第1688號於民國 106 年 06 月 14 日裁判,案由為保護管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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