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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聲字第1693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6 月 19 日

法官許仕楓胡宗淦王屏夏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1693號

聲請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倪嘉亨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年106度執聲字第612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捌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其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5款訂有明文。參其立法意旨,除在於緩和多數有期徒刑合併執行所造成之苛酷外,更避免責任非難之重複,蓋有期徒刑之科處,不僅在於懲罰犯罪行為,更重在矯治犯罪行為人、提升其規範意識,及回復社會對於法律規範之信賴,是應併合處罰之複數有期徒刑倘一律合併執行,將造成責任非難之效果重複滿足、邊際效應遞減之不當效果,甚至有違責任主義,故採行加重單一刑主義,以期責罰相當。是法院就應併合處罰之數個有期徒刑宣告定其應執行刑時,不僅應遵守上開所定「以宣告各刑中之最長期為下限,各刑合併之刑期為上限,但最長不得逾30年」之外部界限,更應受不得明顯違反公平正義、法律秩序理念及目的之規範。具體而言,於併合處罰,其執行刑之酌定,應視行為人所犯數罪之犯罪類型而定,倘行為人所犯數罪屬相同犯罪類型者(如複數竊盜、施用或販賣毒品等),於併合處罰時,其責任非難重複之程度較高,自應酌定較低之應執行刑;然行為人所犯數罪雖屬相同之犯罪類型,但所侵犯者為具有不可替代性、不可回復性之個人法益(如殺人、妨害性自主),於併合處罰時,其責任非難重複之程度則較低,而可酌定較高之應執行刑;另行為人所犯數罪非惟犯罪類型相同,且其行為態樣、手段、動機均相似者,於併合處罰時其責任非難重複之程度更高,應酌定較低之應執行刑;反之,行為人所犯數罪各屬不同之犯罪類型者,於併合處罰時其責任非難重複之程度最低,當可酌定較高之應執行刑。至個別犯罪之犯罪情節或對於社會之影響、行為人之品性、智識、生活狀況或前科情形等,除前述用以判斷各個犯罪之犯罪類型、法益侵害種類、犯罪行為態樣、手段、動機是否相同、相似,以避免責任非難過度重複者外,乃個別犯罪量處刑罰時即已斟酌在內,要非定應執行刑時所應再行斟酌者。

三、查受刑人所犯施用第二級毒品等8罪,經分別判決如附表所示,均確定在案,且各罪均為附表編號1所示判決確定前所犯,有各該判決書及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查。其中如附表編號1、3至5所示之罪,均得易科罰金,編號2、6至8所示之罪,則不得易科罰金,依刑法第50條第1項第1款、第2項規定,須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始得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茲檢察官依受刑人請求向本院聲請合併定應執行刑,有受刑人之定執行刑聲請書在卷足憑(見本院卷第6頁),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綜上,

。經衡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5所示5罪,均為施用第二級毒品罪,編號6至8所示3罪,均為販賣第二級毒品罪,其相同類型之各罪責任非難重複程度較高,惟兩類型犯罪之態樣、手段及侵害法益則不相同,責任非難重複程度較低,暨參酌編號1至5所示5罪曾經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年8月,編號6至8所示3罪曾經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4年,嗣編號7至8所示2罪另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3年10月,而為整體非難評價後,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檢察官據以聲請合併定應執行刑,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9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許仕楓

法 官 胡宗淦

法 官 王屏夏

書記官 邱鈺婷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9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        號│          1           │            2           │           3          │
├──────┼───────────┼────────────┼───────────┤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施用第二級毒品罪)  │(施用第二級毒品罪)    │(施有第二級毒品罪)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5月           │
├──────┼───────────┼────────────┼───────────┤
│犯 罪 日 期 │101年10月20日         │102年4月21日            │102年4月2日           │
├──────┼───────────┼────────────┼───────────┤
│偵察機關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
│            │101年度毒偵字第3848號 │102年度毒偵字第2165號   │102年度毒偵字第1714號 │
├──┬───┼───────────┼────────────┼───────────┤
│    │法  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最後├───┼───────────┼────────────┼───────────┤
│事實│案  號│102年度簡字第239號    │102年度易字第769號      │102年度審簡字第1209號 │
│審  ├───┼───────────┼────────────┼───────────┤
│    │判  決│102年4月15日          │102年9月12日            │102年8月30日          │
│    │日  期│                      │                        │                      │
├──┼───┼───────────┼────────────┼───────────┤
│    │法  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    ├───┼───────────┼────────────┼───────────┤
│確定│案  號│104年度簡字第239號    │104年度易字第769號      │104年度審簡字第1209號 │
│判決├───┼───────────┼────────────┼───────────┤
│    │判決確│102年5月16日          │102年10月4日            │102年9月24日          │
│    │定日期│                      │                        │                      │
├──┴───┼───────────┼────────────┼───────────┤
│是否為得易科│      否              │       否               │       是             │
│罰金之案件  │                      │                        │                      │
├──────┼───────────┼────────────┼───────────┤
│備        註│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
│            │103年度執更字第517號  │103年度執更字第517號    │103年度執更字第517號  │
│            ├───────────┴────────────┴───────────┤
│            │編號1至5曾經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年8月                                  │
└──────┴────────────────────────────────────┘
┌──────┬───────────┬────────────┬───────────┐
│編        號│          4           │           5            │        6             │
├──────┼───────────┼────────────┼───────────┤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施用第二級毒品罪)  │ (施用第二級毒品罪)   │ (販賣第二級毒品罪)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5月           │有期徒刑5月             │有期徒刑2年           │
├──────┼───────────┼────────────┼───────────┤
│犯 罪 日 期 │102年1月15日(聲請書誤│ 102年5月16日           │102年1月23日          │
│            │載為102年1月14日)    │                        │                      │
├──────┼───────────┼────────────┼───────────┤
│偵察機關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
│            │102年度毒偵字第436號  │102年度毒偵字第2343號   │102年度偵字第10803、11│
│            │                      │                        │398號                 │
├──┬───┼───────────┼────────────┼───────────┤
│    │法  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最後├───┼───────────┼────────────┼───────────┤
│事實│案  號│102年度審簡字第1195號 │102年度簡字第2375號     │102年度訴字第661號    │
│審  ├───┼───────────┼────────────┼───────────┤
│    │判  決│102年8月30日          │102年9月13日            │104年11月12日         │
│    │日  期│                      │                        │                      │
├──┼───┼───────────┼────────────┼───────────┤
│    │法  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    ├───┼───────────┼────────────┼───────────┤
│確定│案  號│102年度審簡字第1195號 │102年度簡字第2375號     │102年度訴字第661號    │
│判決├───┼───────────┼────────────┼───────────┤
│    │判決確│102年9月24日          │102年12月24日           │105年2月24日          │
│    │定日期│                      │                        │                      │
├──┴───┼───────────┼────────────┼───────────┤
│是否為得易科│       是             │       是               │       否             │
│罰金之案件  │                      │                        │                      │
├──────┼───────────┼────────────┼───────────┤
│備        註│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
│            │103年度執更字第517號  │103年度執更字第517號    │105年度執字第5304號   │
│            ├───────────┴────────────┼───────────┤ 
│            │編號1至5曾經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年8月          │編號6至8曾經定執行刑為│
│            │                                                │有期徒刑4年,編號7至8 │
│            │                                                │另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
│            │                                                │3年10月。             │
└──────┴────────────────────────┴───────────┘
┌──────┬─────────────────┬──────────────────┐
│編        號│         7                        │          8                         │
├──────┼─────────────────┼──────────────────┤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販賣第二級毒品罪)              │ (販賣第二級毒品罪)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3年7月                    │有期徒刑3年7月                      │
├──────┼─────────────────┼──────────────────┤
│犯 罪 日 期 │101年12月21日                     │ 102年1月5日                        │
├──────┼─────────────────┼──────────────────┤
│偵察機關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2年度偵字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2年度偵字第 │
│            │第10803、11398號                  │10803、11398號                      │
├──┬───┼─────────────────┼──────────────────┤
│    │法  院│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
│最後├───┼─────────────────┼──────────────────┤
│事實│案  號│105年度上訴字第207號              │105年度上訴字第207號                │
│審  ├───┼─────────────────┼──────────────────┤
│    │判  決│105年4月20日                      │105年4月20日                        │
│    │日  期│                                  │                                    │
├──┼───┼─────────────────┼──────────────────┤
│    │法  院│臺灣高等法院                      │ 臺灣高等法院                       │
│    ├───┼─────────────────┼──────────────────┤
│確定│案  號│105年度上訴字第207號              │105年度上訴字第207號                │
│判決├───┼─────────────────┼──────────────────┤
│    │判決確│105年5月17日                      │105年5月17日                        │
│    │定日期│                                  │                                    │
├──┴───┼─────────────────┼──────────────────┤
│是否為得易科│       否                         │         否                         │
│罰金之案件  │                                  │                                    │
├──────┼─────────────────┼──────────────────┤
│備        註│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5年度執字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5年度執字   │
│            │第4201號                          │第4201號                            │
│            ├─────────────────┴──────────────────┤
│            │編號6至8曾經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4年,嗣編號7至8另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3年│
│            │10月。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聲字第1693號於民國 106 年 06 月 19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