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聲字第2453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2453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徐煒喨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106年度執聲字第973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徐煒喨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玖年陸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徐煒喨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0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
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依下列各款定其應執行者:……五、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項、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再者,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有其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並非概無拘束。依據法律之具體規定,法院應在其範圍選擇為適當之裁判者,為外部性界限;而法院為裁判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及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者,為內部性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在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定其應執行之刑時,固屬於法院自由裁量之事項,然仍應受前揭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之拘束(最高法院94年度台非字第233號判決意旨參照)。又刑事訴訟法第370條第2項「前項所稱刑,指宣告刑及數罪併罰所定應執行之刑」、第3項「第1項規定,於第一審或第二審數罪併罰之判決,一部上訴經撤銷後,另以裁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時,準用之」之規定,已針對第二審上訴案件之定應執行之刑,明定有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之適用;而分屬不同案件之數罪併罰有應更定執行刑之情形,倘一裁判宣告數罪之刑,曾經定其執行刑,再與其他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時,在法理上亦應同受此原則之拘束,亦即,另定之執行刑,其裁量所定之刑期,不得較重於前定之執行刑加計後裁判宣告之刑之總和(最高法院103年度台抗字第707號、第674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如附表所示法院各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此有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審訴字第661號刑事判決、104年度審訴字第1100號刑事判決、104年度訴字第933號刑事判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審訴字第1176號刑事判決、本院105年度上訴字第722號刑事判決及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在卷可參。受刑人所犯上開各罪中,有得易科罰金亦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附表編號2),亦有不得易科罰金亦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附表編號1、3至11),雖已合於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惟受刑人已請求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有「定刑聲請切結書」在卷可憑,自應依據刑法第50條第2項之規定,依同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茲檢察官聲請最後事實審之本院就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定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後認檢察官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爰就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依刑法第51條第5款限制加重原則規定之外部性界限(即以最長期宣告刑有期徒刑4年2月為下限,以宣告刑總和有期徒刑22年9月為上限),並參酌如附表編號3至4所示之罪曾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04年度審訴字第1100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確定、如附表編號5至6所示之罪曾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104年度審訴字第1176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月確定,以及如附表編號7至11所示之罪曾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04年度訴字第933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嗣經本院以105年度上訴字第722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等情【是此時裁量所定之刑期,不得較重於前定之執行刑(有期徒刑1年6月、1年1月、6年)加計其餘裁判之宣告刑(有期徒刑10月、6月)總和有期徒刑9年11月】,再考量受刑人之犯罪次數、情節及貫徹刑法量刑公平正義理念等情,定受刑人應執行之刑。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 號│ 1 │ 2 │ 3 │ ├────┼──────────┼──────────┼──────────┤ │罪 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施用第一級毒品罪)│(施用第二級毒品罪)│(施用第一級毒品罪)│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10月 │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11月 │ ├────┼──────────┼──────────┼──────────┤ │犯罪日期│民國104年1月21日 │104年1月21日 │104年2月28日 │ ├────┼──────────┼──────────┼──────────┤ │偵查機關│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 │年度案號│署104年度毒偵字第920│署104年度毒偵字第920│署104年度偵字第6783 │ │ │號等 │號等 │號等 │ ├─┬──┼──────────┼──────────┼──────────┤ │最│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後├──┼──────────┼──────────┼──────────┤ │事│案號│104年度審訴字第661號│104年度審訴字第661號│104年度審訴字第1100 │ │實│ │ │ │號 │ │審├──┼──────────┼──────────┼──────────┤ │ │判決│104年6月12日 │104年6月12日 │104年8月3日 │ │ │日期│ │ │ │ ├─┼──┼──────────┼──────────┼──────────┤ │確│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定├──┼──────────┼──────────┼──────────┤ │判│案號│104年度審訴字第661號│104年度審訴字第661號│104年度審訴字第1100 │ │決│ │ │ │號 │ │ ├──┼──────────┼──────────┼──────────┤ │ │確定│104年7月7日 │104年7月7日 │104年8月25日 │ │ │日期│ │ │ │ ├─┴──┼──────────┼──────────┼──────────┤ │是否為得│ 否 │ 是 │ 否 │ │易科罰金│ │ │ │ │之案件 │ │ │ │ ├────┼──────────┼──────────┼──────────┤ │是否為得│ 否 │ 是 │ 否 │ │易服社會│ │ │ │ │勞動之案│ │ │ │ │件 │ │ │ │ ├────┼──────────┼──────────┼──────────┤ │備 註│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 │ │署104年度執字第11792│署104年度執字第11793│署104年度執字第14771│ │ │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檢察署104年度執助字 │檢察署104年度執助字 │檢察署104年度執助字 │ │ │第1811號) │第1812號) │第2313號) │ │ │ │ ├──────────┤ │ │ │ │編號3至4業經臺灣新北│ │ │ │ │地方法院以104年度審 │ │ │ │ │訴字第1100號判決應執│ │ │ │ │行有期徒刑1年6月確定│ └────┴──────────┴──────────┴──────────┘ ┌────┬──────────┬──────────┬──────────┐ │編 號│ 4 │ 5 │ 6 │ ├────┼──────────┼──────────┼──────────┤ │罪 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施用第一級毒品罪)│ │ │淨重20公克以上罪) │淨重20公克以上罪) │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9月 │有期徒刑8月 │有期徒刑7月 │ ├────┼──────────┼──────────┼──────────┤ │犯罪日期│104年2月28日 │104年5月12日 │104年5月12日 │ ├────┼──────────┼──────────┼──────────┤ │偵查機關│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 │年度案號│署104年度偵字第6783 │署104年度毒偵字第221│署104年度毒偵字第221│ │ │號等 │3號 │3號 │ ├─┬──┼──────────┼──────────┼──────────┤ │最│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後├──┼──────────┼──────────┼──────────┤ │事│案號│104年度審訴字第1100 │104年度審訴字第1176 │104年度審訴字第1176 │ │實│ │號 │號 │號 │ │審├──┼──────────┼──────────┼──────────┤ │ │判決│104年8月3日 │104年10月13日 │104年10月13日 │ │ │日期│ │ │ │ ├─┼──┼──────────┼──────────┼──────────┤ │確│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定├──┼──────────┼──────────┼──────────┤ │判│案號│104年度審訴字第1100 │104年度審訴字第1176 │104年度審訴字第1176 │ │決│ │號 │號 │號 │ │ ├──┼──────────┼──────────┼──────────┤ │ │確定│104年8月25日 │104年11月2日 │104年11月2日 │ │ │日期│ │ │ │ ├─┴──┼──────────┼──────────┼──────────┤ │是否為得│ 否 │ 否 │ 否 │ │易科罰金│ │ │ │ │之案件 │ │ │ │ ├────┼──────────┼──────────┼──────────┤ │是否為得│ 否 │ 否 │ 否 │ │易服社會│ │ │ │ │勞動之案│ │ │ │ │件 │ │ │ │ ├────┼──────────┼──────────┼──────────┤ │備 註│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 │ │署104年度執字第14771│署104年度執字第16751│署104年度執字第16751│ │ │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號 │號 │ │ │檢察署104年度執助字 │ │ │ │ │第2313號) │ │ │ │ ├──────────┼──────────┴──────────┤ │ │編號3至4業經臺灣新北│編號5至6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104年度審訴 │ │ │地方法院以104年度審 │字第1176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月確定 │ │ │訴字第1100號判決應執│ │ │ │行有期徒刑1年6月確定│ │ └────┴──────────┴─────────────────────┘ ┌────┬──────────┬──────────┬──────────┐ │編 號│ 7 │ 8 │ 9 │ ├────┼──────────┼──────────┼──────────┤ │罪 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販賣第二級毒品罪)│(販賣第二級毒品罪)│(販賣第二級毒品罪)│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4年2月 │有期徒刑3年7月 │有期徒刑3年7月 │ ├────┼──────────┼──────────┼──────────┤ │犯罪日期│104年4月2日起至104年│104年4月8日 │104年4月20日 │ │ │5月9日止 │ │ │ ├────┼──────────┼──────────┼──────────┤ │偵查機關│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 │年度案號│署104年度偵字第17979│署104年度偵字第17979│署104年度偵字第17979│ │ │號 │號 │號 │ ├─┬──┼──────────┼──────────┼──────────┤ │最│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 │後├──┼──────────┼──────────┼──────────┤ │事│案號│105年度上訴字第722號│105年度上訴字第722號│105年度上訴字第722號│ │實├──┼──────────┼──────────┼──────────┤ │審│判決│105年6月2日 │105年6月2日 │105年6月2日 │ │ │日期│ │ │ │ ├─┼──┼──────────┼──────────┼──────────┤ │確│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 │定├──┼──────────┼──────────┼──────────┤ │判│案號│105年度上訴字第722號│105年度上訴字第722號│105年度上訴字第722號│ │決├──┼──────────┼──────────┼──────────┤ │ │確定│105年6月24日 │105年6月24日 │105年6月24日 │ │ │日期│ │ │ │ ├─┴──┼──────────┼──────────┼──────────┤ │是否為得│ 否 │ 否 │ 否 │ │易科罰金│ │ │ │ │之案件 │ │ │ │ ├────┼──────────┼──────────┼──────────┤ │是否為得│ 否 │ 否 │ 否 │ │易服社會│ │ │ │ │勞動之案│ │ │ │ │件 │ │ │ │ ├────┼──────────┴──────────┴──────────┤ │備 註│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5年度執字第11251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 │ │署105年度執助字第1891號) │ │ ├────────────────────────────────┤ │ │編號7至11業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04年度訴字第933號判決應執行有期 │ │ │徒刑6年,嗣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5年度上訴字第722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 │ └────┴────────────────────────────────┘ ┌────┬──────────┬──────────┐ │編 號│ 10 │ 11 │ ├────┼──────────┼──────────┤ │罪 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販賣第二級毒品罪)│(販賣第二級毒品罪)│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3年7月 │有期徒刑3年7月 │ ├────┼──────────┼──────────┤ │犯罪日期│104年5月1日 │104年5月8日 │ ├────┼──────────┼──────────┤ │偵查機關│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 │年度案號│署104年度偵字第17979│署104年度偵字第17979│ │ │號 │號 │ ├─┬──┼──────────┼──────────┤ │最│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 │後├──┼──────────┼──────────┤ │事│案號│105年度上訴字第722號│105年度上訴字第722號│ │實├──┼──────────┼──────────┤ │審│判決│105年6月2日 │105年6月2日 │ │ │日期│ │ │ ├─┼──┼──────────┼──────────┤ │確│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 │定├──┼──────────┼──────────┤ │判│案號│105年度上訴字第722號│105年度上訴字第722號│ │決├──┼──────────┼──────────┤ │ │確定│105年6月24日 │105年6月24日 │ │ │日期│ │ │ ├─┴──┼──────────┼──────────┤ │是否為得│ 否 │ 否 │ │易科罰金│ │ │ │之案件 │ │ │ ├────┼──────────┼──────────┤ │是否為得│ 否 │ 否 │ │易服社會│ │ │ │勞動之案│ │ │ │件 │ │ │ ├────┼──────────┴──────────┤ │備 註│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5年度執字第11251號│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105年度執助字第189│ │ │1號) │ │ ├─────────────────────┤ │ │編號7至11業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04年度訴字│ │ │第933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嗣經臺灣高等│ │ │法院以105年度上訴字第722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