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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聲字第3163號

保護管束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10 月 26 日

法官江振義林惠霞潘翠雪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3163號

聲請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陳春枝

上列受刑人因恐嚇取財得利罪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6年度執聲付字第136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陳春枝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春枝(下稱受刑人)因恐嚇取財得利罪案件,經本院以104年度矚上訴字第4號判決應執行刑 1年2月確定,於民國106年1月3日送監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106年10月20日法授矯字第10601836410號核准假釋在案,爰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6年10月20日法授矯字第10601836411號函所附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 官 江振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6 日

法 官 林惠霞

法 官 潘翠雪

書記官 王心琳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6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聲字第3163號於民國 106 年 10 月 26 日裁判,案由為保護管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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