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聲字第3469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3469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周吉村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貪污治罪條例罪案件,聲請付保護管束(106 年執聲付字第151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周吉村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周吉村因貪污治罪條例罪案件,經本院以100年度上重訴字第33號判處有期徒刑8年並經最高法院判決確定。於民國103年3月18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6年11月17日核准假釋,爰依刑法第9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6年11月17日法授矯字第10601869731號函暨所附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