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聲字第435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435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趙信同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聲請案號:106 年度執聲字第9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趙信同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
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第1 項)。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第2 項)」刑法第50條第1 、2 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所犯如聲請書附表所示之竊盜、轉讓第三級毒品等3 罪(聲請書附表編號2 所示案件之宣告刑為有期徒刑8 月,乃不得易科罰金,其「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欄位誤載為「是」,應予更正;另聲請書附表編號3 所示案件之罪名,應補充為「轉讓第三級毒品」),固業經分別確定在案。然其中附表編號1 、3 部分,乃得易科罰金之罪,編號2 所示之罪則不得易科罰金,是上開3 罪併合處罰時,依刑法第50條第1 項但書第1 款及同條第2 項之規定,須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方得為之。惟遍觀全卷,聲請人並未提出受刑人業已請求檢察官聲請合併定應執行刑之相關資料,則檢察官逕行聲請定刑,於法自有未合,應予駁回。至於附表編號1 、2 所示之罪,前雖經受刑人請求
定定應執行刑為不得易科罰金之有期徒刑10月,105 年8 月4 日確定在案,有上開裁定電腦列印本及本院被告前案紀錄在卷可考(本院卷第6 至8 、29頁),惟附表編號3 所示案件乃嗣於105 年12月13日始判決確定,且屬得易科罰金之罪,自仍應賦予受刑人選擇是否併合處罰之權利,以避免造成該罪無法單獨易科罰金之不利益結果,附此敘明。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
附表︰受刑人趙信同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 號│ 1 │ 2 │ 3 │├────┼───────────┼───────────┼───────────┤│罪 名│ 竊盜 │ 竊盜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 │ (轉讓第三級毒品) │├────┼───────────┼───────────┼───────────┤│宣 告 刑│有期徒刑3 月 │有期徒刑8 月 │有期徒刑5 月 │├────┼───────────┼───────────┼───────────┤│犯罪日期│103年1月6日 │102年12月26日 │102年8月2日 │├────┼───────────┼───────────┼───────────┤│偵查機關│宜蘭地檢103年度偵字第 │宜蘭地檢103年度偵字第 │宜蘭地檢102年度偵字第 ││年度案號│2183號 │2580號 │3615號 │├─┬──┼───────────┼───────────┼───────────┤│ │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最├──┼───────────┼───────────┼───────────┤│後│案號│104年度易字第31號 │104年度上易字第2403號 │105年度上易字第2104號 ││事├──┼───────────┼───────────┼───────────┤│實│判決│104年11月12日 │105年4月13日 │105年12月13日 ││審│日期│ │ │ │├─┼──┼───────────┼───────────┼───────────┤│ │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確├──┼───────────┼───────────┼───────────┤│定│案號│104年度易字第31號 │104年度上易字第2403號 │105年度上易字第2104號 ││判├──┼───────────┼───────────┼───────────┤│決│確定│104年12月14日 │105年4月13日 │105年12月13日 ││ │日期│ │ │ │├─┴──┼───────────┼───────────┼───────────┤│是否為得│ │ │ ││易科罰金│ 是 │ 否 │ 是 ││之案件 │ │ │ │├────┼───────────┼───────────┼───────────┤│備 註│宜蘭地檢104年度執字第 │宜蘭地檢105年度執字第 │宜蘭地檢106年度執字第 ││ │3016號 │1359號 │460號 ││ ├───────────┴───────────┤ ││ │臺灣高等法院105年聲字第2204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 │ ││ │刑10月(105年度執更字第562號)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