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聲字第526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526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楊文嘉
上列受刑人因詐欺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6 年執聲付字第250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楊文嘉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楊文嘉因詐欺案件,經本院以100 年度上易字第2572號判處有期徒刑4 年確定。於民國103 年12月30日入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6 年2 月18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6 年2 月18日法授矯字第10601538351 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明德外役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1 件,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