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聲字第547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547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吳源芳(原名吳國精)
上列受刑人因詐欺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6年執聲付字第27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吳源芳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吳源芳因詐欺案件,經本院以100年度上易字第2572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年6月確定。於民國103年12月2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6年2月18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6年02月18日法授矯字第1060154249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八德外役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1件(核准假釋文號:法務部矯正署106年02月18日法授矯字第10601542490號),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 官 高玉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