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聲字第984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984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陳智強
上列受刑人因強盜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裁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6年執聲付字第43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陳智強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智強因強盜、竊盜等案件,經本院臺南分院以99年度聲字第942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年 3月確定。復因傷害、毒品等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 100年度聲字第2027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 9月確定。再因妨害自由、恐嚇等案件,經本院以 101年度上易字第2726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1月確定,於民國99年12月29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 106年 4月 7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 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
二、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 2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