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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聲字第984號

保護管束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4 月 13 日

法官葉騰瑞莊明彰陳芃宇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984號

聲請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陳智強

上列受刑人因強盜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裁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6年執聲付字第43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陳智強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智強因強盜、竊盜等案件,經本院臺南分院以99年度聲字第942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年 3月確定。復因傷害、毒品等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 100年度聲字第2027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 9月確定。再因妨害自由、恐嚇等案件,經本院以 101年度上易字第2726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1月確定,於民國99年12月29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 106年 4月 7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 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

二、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 2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3 日

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葉騰瑞

法 官 莊明彰

法 官 陳芃宇

書記官 李佳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3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聲字第984號於民國 106 年 04 月 13 日裁判,案由為保護管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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