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聲再字第251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再字第251號
抗 告 人即
再審聲請人 何岳儒
- 選任辯護人
- 黃煒迪律師
上列抗告人即再審聲請人因偽造文書案件,不服本院106年度聲再字第251號,中華民國106年11月20日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理由
一、按原審法院認為抗告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抗告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之案件,其第二審法院所為裁定,不得抗告,刑事訴訟法第408條第1項前段、第405條分別定有明文。又再審係對確定判決聲明不服之方法,本質上為原訴訟程序之再開或續行,並非另一新訴訟關係,故應以原確定判決在通常訴訟程序進行中是否為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之案件,作為審斷其是否得抗告之基礎。
二、查抗告人即再審聲請人何岳儒所犯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案件,經本院以103年度上訴字第3381號判決依刑法第216條、第215條規定論處罪刑,核屬刑事訴訟法第376條第1項第1款所列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之案件。本院前就抗告人聲請再審所為之裁定,依上揭規定,即不得抗告,抗告人提起本件抗告,自非適法,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08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