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聲再字第302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再字第302號
再審聲請人
- 即受判決人
- 葉峰誌
上列再審聲請人因傷害案件,對於本院105年度上易字第2495號,中華民國106年6月21日第二審確定判決(原審案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易字第963號;起訴案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5年度偵字第10272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聲請再審,應以再審書狀敘述理由,附具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提出於管轄法院為之,刑事訴訟法第429條定有明文,此為法定程式,如有違背者,法院自應依同法第433條規定,以裁定駁回再審之聲請。又刑事訴訟法再審編並無準用同法第三編有關上訴之規定,自難謂此種訴訟程式之欠缺,法院應先命為補正(最高法院88年度台抗字第416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經查,本件再審聲請人即受判決人葉峰誌對於本院105年度上易字第2495號確定判決聲請再審,未據提出原判決即該確定判決之繕本及證據,揆諸前揭說明,本件聲請顯屬違背法定程式,且無須命其補正,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33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