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聲再字第346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再字第346號
再審聲請人
- 即受判決人
- 詹大為
上列聲請人因傷害等案件,對本院106年度上易字第321號中華民國106年7月31日第二審確定判決,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再審應以再審書狀敘述理由,附具原判決繕本及證據,提出於管轄法院,刑事訴訟法第429條明文規定。上述法定程式,如有違背,法院應依同法第433條規定,裁定駁回再審聲請。刑事訴訟法再審編並無準用同法第三編有關上訴規定。此種訴訟程式欠缺,法院無需先命補正,最高法院88年度台抗字第416號裁定參照。
二、聲請人對本院106年度上易字第321號確定判決聲請再審,除以「證據係屬偽造」、「判決理由違誤」指為發現新證據及確定判決就足生影響於判決之重要證據漏未審酌外,所檢附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民國106年3月20日、106年5月1日及104年10月26日函,內容僅為該署函覆聲請人案件偵辦進度、聲請人對另案不起訴處分聲請再議認無理由之回覆。聲請人除附具原判決外,並未檢附證明聲請再審理由之證據。再審聲請程序顯然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33條,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二十三庭審判長法 官 蔡聰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