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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聲再字第389號

過失傷害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9 月 20 日

法官李麗珠林家賢朱嘉川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再字第389號

再審聲請人

即受判決人
范智為

上列再審聲請人因過失傷害案件,對於本院於中華民國103年12月16日所為103年度上易字第2263號第二審確定判決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聲請再審應以再審書狀,敘述理由,附具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提出於管轄法院為之,刑事訴訟法第429條定有明文。此為法定程式,如有違背,法院應依同法第433條規定,以裁定駁回其再審之聲請。又刑事訴訟法對於不合法定程式之再審聲請,並無應定期間先命補正之規定,亦無準用刑事訴訟法第三編有關上訴之規定,自難謂此種訴訟程式之欠缺,法院應先命補正(最高法院71年度台抗字第337號判例、88年度台抗字第416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本件再審聲請人即受判決人范智為具狀表明對於本院103年度上易字第2263號確定判決聲請再審,然未附具原確定判決之繕本,其聲請再審之程式於法未合,揆諸前揭說明,無須命補正,應駁回其聲請。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33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0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李麗珠

法 官 林家賢

法 官 朱嘉川

書記官 尤朝松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1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聲再字第389號於民國 106 年 09 月 20 日裁判,案由為過失傷害,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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