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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聲再字第469號

竊盜等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12 月 04 日

法官林瑞斌林孟宜陳如玲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再字第469號

再審聲請人

即受判決人
GANBAATAR GANTULGA(鋼圖拉嘎)

上列再審聲請人即受判決人因竊盜等案件,對於本院106年度上訴字第1106號,中華民國106年10月11日第二審確定判決(第一審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287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案確有新事實與新證據,足認被告應受較輕刑度之判決,請撤銷原審之違法判決,另判被告較輕之刑度,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21條之規定提起本件再審等語。

二、按聲請再審,應以再審書狀敘述理由,附具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提出於管轄法院為之,刑事訴訟法第429條定有明文。本件再審聲請人就本院106年度上訴字第1106號確定判決聲請再審之理由,僅泛言本件有新事實、新證據,並提出其母之陳情書、母親之居住情形及身體狀況之中譯本,未敘明有何具體足以影響判決結果之新事實、新證據,再審之程式違背規定,依法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33條,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法 官 林瑞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4 日

法 官 林孟宜

法 官 陳如玲

書記官 黃郁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4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聲再字第469號於民國 106 年 12 月 04 日裁判,案由為竊盜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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