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聲再字第469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再字第469號
再審聲請人
- 即受判決人
- GANBAATAR GANTULGA(鋼圖拉嘎)
上列再審聲請人即受判決人因竊盜等案件,對於本院106年度上訴字第1106號,中華民國106年10月11日第二審確定判決(第一審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287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案確有新事實與新證據,足認被告應受較輕刑度之判決,請撤銷原審之違法判決,另判被告較輕之刑度,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21條之規定提起本件再審等語。
二、按聲請再審,應以再審書狀敘述理由,附具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提出於管轄法院為之,刑事訴訟法第429條定有明文。本件再審聲請人就本院106年度上訴字第1106號確定判決聲請再審之理由,僅泛言本件有新事實、新證據,並提出其母之陳情書、母親之居住情形及身體狀況之中譯本,未敘明有何具體足以影響判決結果之新事實、新證據,再審之程式違背規定,依法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33條,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法 官 林瑞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