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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上訴字第1088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4 月 25 日

法官李麗珠林家賢朱嘉川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107年度上訴字第1088號

上訴人
即被告
黃明香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於中華民國107年1月30日所為106年度審訴字第1413號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6年度毒偵字第1627號、4160號、5301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上訴期間為10日,自送達判決後起算;第二審法院認為上訴有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喪失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49條前段、第367條前段、第372條分別定有明文。又在監所之被告,如向監所長官提出上訴書狀,依刑事訴訟法第351條第1項規定,必在上訴期間內提出者,始視為上訴期間內之上訴,若已在上訴期間內提出,縱監所人員遲誤轉送法院收文,甚至遠超過規定在途期間,其上訴仍不得視為逾期,蓋監所與法院間無在途期間之可言;反之,如逾期始向監所長官提出上訴書狀,自不得視為上訴期間內之上訴,雖監所長官即日將上訴書狀轉送法院收文,因無扣除在途期間之可言,其上訴自屬已經逾期(最高法院77年度第4次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即被告黃明香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原審於民國107年1月30日判決後,該判決正本於107年2月8日合法送達於當時已在法務部矯正署桃園女子監獄執行之上訴人收受,有原審法院送達證書在卷可證(原審卷第203頁)。準此,本件上訴期間應自判決正本送達之翌日(即107年2月9日)起算,而原期間末日107年2月18、19、20日為農曆春節假日,順延至次工作日,計至107年2月21日(按上訴人當時是在法務部矯正署桃園女子監獄另案執行,並向該監獄提起上訴,無庸加計在途期間)止,其上訴期間即已屆滿。詎上訴人竟遲至107年2月23日,始向法務部矯正署桃園女子監獄提出上訴,此觀其上訴狀上所蓋法務部矯正署桃園女子監獄收文章所載日期甚明(本院卷第30頁),顯已逾期。從而,本件上訴顯不合法律上之程式,依上述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逕以判決駁回。至於原審法院以107年2月26日新北院霞刑淨106審訴1413號函通知上訴人補正上訴理由,顯是誤算上訴期間,該函文尚不生任何法律上效力,縱令上訴人補提理由,仍無從治癒其上訴逾期之不合法,附此敘明。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前段、第372條,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施用第一級毒品及持有第一級毒品純質淨重十公克以上部分,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1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施用第二級毒品部分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5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李麗珠

法 官 林家賢

法 官 朱嘉川

書記官 尤朝松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6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上訴字第1088號於民國 107 年 04 月 25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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