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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違反期貨交易法等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2 月 17 日

法官陳如玲郭惠玲廖建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107年原金上重訴字第1號

上訴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上訴人
即被告
蘇玲娟
選任辯護人
何怡萱律師
選任辯護人
李孟翰律師
選任辯護人
葉恕宏律師
上訴人
即被告
賴國昌
選任辯護人
王玉楚律師
上訴人
即被告
陳月娥
即被告
陳月玲
即被告
吳柏震
即被告
陳宥萱
即被告
許珮珊
即被告
蘇炫霖(原名蘇柏維)
上開六人即被告
共 同 徐子雅律師
選任辯護人
洪士傑律師
上訴人
即被告
陳巧恩(原名陳詡恩)
選任辯護人
李國煒律師(法扶律師)
被告
王聖凱
選任辯護人
陳瑀律師
被告
陳彥伯
被告
陳威漢
被告
羅啟哲
被告
柯盈朱
被告
王薏涵
被告
温婷玉
選任辯護人
徐子雅律師
被告
許佳菱
被告
馬睿杰(原名馬宇吉、馬福智)
被告
吳佩倩
選任辯護人
鄭牧民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期貨交易法等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8 年8月27日所為之判決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正本附表四編號16「客戶定金新臺幣21萬元」所載與原本不符,應更正為「客戶定金新臺幣貳萬壹仟元」。

理由

一、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司法院釋字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件原判決正本所載之附表四編號16「客戶定金新臺幣21萬元」與原本有如主文所示之誤,揆諸前述說明,自得以裁定更正為「客戶定金新臺幣貳萬壹仟元」。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17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如玲

法 官 郭惠玲

法 官 廖建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邵佩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17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原金上重訴字第1號於民國 110 年 02 月 17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期貨交易法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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