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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聲再字第476號

妨害自由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12 月 12 日

法官郭玫利許泰誠黃翰義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再字第476號

再審聲請人

即受判決人
王淑玲

上列再審聲請人因妨害自由案件,對於本院107年度上易字第1434號,中華民國107年11月7 日第二審確定判決(第一審判決案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易字第140號,起訴案號: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6年度偵字第24800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聲請再審,應以再審書狀敘述理由,附具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提出於管轄法院為之;法院認為聲請再審之程序違背規定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429條、第433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刑事訴訟法對於不合法定程式之再審聲請,並無應定期間先命補正之規定,亦無準用刑事訴訟法第三編有關上訴之規定,自難謂此種訴訟程式之欠缺,法院應先命補正(最高法院71年度台抗字第337號判例、88 年度台抗字第416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查再審聲請人王淑玲於民國107年12月6 日具狀就本院107年度上易字第1434號刑事判決聲請再審,然遍閱全卷除刑事聲請再審狀外,並未附具上開刑事確定判決繕本。揆諸首揭規定,其聲請違背法律程式,且無須命其補正,應逕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33條,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 官 郭玫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2 日

法 官 許泰誠

法 官 黃翰義

書記官 賴尚君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2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聲再字第476號於民國 107 年 12 月 12 日裁判,案由為妨害自由,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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