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聲字第1379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1379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姚皓中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聲請案號:107年度執聲字第54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姚皓中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拾壹年捌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姚皓中因偽證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
㈠本件受刑人因偽證等罪,經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本院及最高法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刑事判決書及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憑(見本院卷第7至54頁、第65頁反面、第69 頁反面至第73頁)。
㈡按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有其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並非概無拘束。依據法律之具體規定,法院應在其範圍選擇為適當之裁判者,為外部性界限;而法院為裁判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及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者,為內部性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在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定其應執行之刑時,固屬於法院自由裁量之事項,然仍應受前揭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之拘束(最高法院94年度台非字第233號判決意旨參照)。本件附表編號1 至8所示之罪(其中編號8之罪,原經本院花蓮分院100年度上訴字第9、1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4年),原經最高法院以102年度台抗字第388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3年8月等情,分別有上開刑事裁定書及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按(見本院卷第72頁反面、第77 頁),嗣編號8所示之罪,經最高法院107年度台非字第23 號案件判處有期徒刑12年,有該裁定足憑,茲附表編號1至8符合定應執行刑之規定,爰審酌該內部性及外部性界限,及受刑人所犯上開各罪之犯罪類型、態樣、侵害法益等情狀,復就其所犯數罪為整體之非難評價後,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 官 郭玫利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 編號 │ 1 │ 2 │ 3 │ ├──────┼────────┼────────┼────────┤ │ 罪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妨害自由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施用一級毒品)│ │(施用一級毒品)│ ├──────┼────────┼────────┼────────┤ │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 │有期徒刑1年 │有期徒刑1年 │ ├──────┼────────┼────────┼────────┤ │ 犯罪日期 │99年1月22日10時 │96年5月10日 │99年5月26日 │ │ │40分回溯26小時內│ │ │ │ │之某時許 │ │ │ ├──────┼────────┼────────┼────────┤ │偵查(自訴)│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機關年度案號│檢察署99年度毒偵│檢察署96年度偵字│檢察署99年度毒偵│ │ │字第79號 │第6520號 │第327號 │ ├─┬────┼────────┼────────┼────────┤ │最│法院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後├────┼────────┼────────┼────────┤ │事│案號 │99年度訴字第121 │99年度重訴緝字第│99年度訴字第342 │ │實│ │號 │1號 │號 │ │審│ │ │ │ │ │ ├────┼────────┼────────┼────────┤ │ │判決日期│99年7月19日 │99年7月23日 │99年9月30日 │ ├─┼────┼────────┼────────┼────────┤ │確│法院 │同上 │同上 │同上 │ │定├────┼────────┼────────┼────────┤ │判│案號 │同上 │同上 │同上 │ │決├────┼────────┼────────┼────────┤ │ │確定日期│99年8月13日 │99年8月24日 │99年10月20日 │ └─┴────┴────────┴────────┴────────┘ ┌──────┬────────┬────────┬────────┐ │ 編號 │ 4 │ 5 │ 6 │ ├──────┼────────┼────────┼────────┤ │ 罪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販賣二級毒品)│(販賣二級毒品)│(意圖販賣而持有│ │ │ │ │一級毒品) │ ├──────┼────────┼────────┼────────┤ │ 宣告刑 │有期徒刑3年8月 │有期徒刑4年 │有期徒刑11年 │ ├──────┼────────┼────────┼────────┤ │ 犯罪日期 │99年5月25日 │99年5月23日 │99年1月21日 │ ├──────┼────────┴────────┼────────┤ │偵查(自訴)│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度偵字第│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機關年度案號│630號 │檢察署99年度偵字│ │ │ │第630號 │ ├─┬────┼─────────────────┼────────┤ │最│法院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 │後│ │ │分院 │ │事├────┼─────────────────┼────────┤ │實│案號 │99年度訴字第66、212號 │100年度上訴字第 │ │審│ │ │9、16號 │ │ ├────┼─────────────────┼────────┤ │ │判決日期│99年11月30日 │100年5月31日 │ ├─┼────┼─────────────────┼────────┤ │確│法院 │同上 │最高法院 │ │定├────┼─────────────────┼────────┤ │判│案號 │同上 │100年度台上字第 │ │決│ │ │4760號 │ │ ├────┼─────────────────┼────────┤ │ │確定日期│100年2月22日 │100年8月31日 │ └─┴────┴─────────────────┴────────┘ ┌──────┬────────┬────────┬────────┐ │ 編號 │ 7 │ 8 │ │ ├──────┼────────┼────────┼────────┤ │ 罪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偽證 │ │ │ │(販賣一級毒品)│ │ │ ├──────┼────────┼────────┼────────┤ │ 宣告刑 │有期徒刑12年 │有期徒刑8月 │ │ ├──────┼────────┼────────┼────────┤ │ 犯罪日期 │99年5月25日 │98年11月24日 │ │ ├──────┼────────┼────────┼────────┤ │偵查(自訴)│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機關年度案號│檢察署99年度偵字│檢察署99年度偵字│ │ │ │第630號 │第10292號 │ │ ├─┬────┼────────┼────────┼────────┤ │最│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本院 │ │ │後│ │分院 │ │ │ │事├────┼────────┼────────┼────────┤ │實│案號 │100年度上訴字第9│101年度上訴字第 │ │ │審│ │、16號 │715號 │ │ │ ├────┼────────┼────────┼────────┤ │ │判決日期│100年5月31日 │101年12月12日 │ │ ├─┼────┼────────┼────────┼────────┤ │確│法院 │最高法院 │同上 │ │ │定├────┼────────┼────────┼────────┤ │判│案號 │107年度台非字第 │同上 │ │ │決│ │23號 │ │ │ │ ├────┼────────┼────────┼────────┤ │ │確定日期│107年3月22日 │102年1月2日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