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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聲字第1379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5 月 21 日

法官郭玫利吳維雅黃翰義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1379號

聲請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姚皓中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聲請案號:107年度執聲字第54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姚皓中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拾壹年捌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姚皓中因偽證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

㈠本件受刑人因偽證等罪,經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本院及最高法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刑事判決書及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憑(見本院卷第7至54頁、第65頁反面、第69 頁反面至第73頁)。

㈡按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有其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並非概無拘束。依據法律之具體規定,法院應在其範圍選擇為適當之裁判者,為外部性界限;而法院為裁判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及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者,為內部性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在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定其應執行之刑時,固屬於法院自由裁量之事項,然仍應受前揭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之拘束(最高法院94年度台非字第233號判決意旨參照)。本件附表編號1 至8所示之罪(其中編號8之罪,原經本院花蓮分院100年度上訴字第9、1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4年),原經最高法院以102年度台抗字第388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3年8月等情,分別有上開刑事裁定書及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按(見本院卷第72頁反面、第77 頁),嗣編號8所示之罪,經最高法院107年度台非字第23 號案件判處有期徒刑12年,有該裁定足憑,茲附表編號1至8符合定應執行刑之規定,爰審酌該內部性及外部性界限,及受刑人所犯上開各罪之犯罪類型、態樣、侵害法益等情狀,復就其所犯數罪為整體之非難評價後,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 官 郭玫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1 日

法 官 吳維雅

法 官 黃翰義

書記官 賴尚君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1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   編號     │       1        │       2        │        3       │
├──────┼────────┼────────┼────────┤
│   罪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妨害自由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施用一級毒品)│                │(施用一級毒品)│
├──────┼────────┼────────┼────────┤
│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     │有期徒刑1年     │有期徒刑1年     │
├──────┼────────┼────────┼────────┤
│ 犯罪日期   │99年1月22日10時 │96年5月10日     │99年5月26日     │
│            │40分回溯26小時內│                │                │
│            │之某時許        │                │                │
├──────┼────────┼────────┼────────┤
│偵查(自訴)│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機關年度案號│檢察署99年度毒偵│檢察署96年度偵字│檢察署99年度毒偵│
│            │字第79號        │第6520號        │第327號         │
├─┬────┼────────┼────────┼────────┤
│最│法院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後├────┼────────┼────────┼────────┤
│事│案號    │99年度訴字第121 │99年度重訴緝字第│99年度訴字第342 │
│實│        │號              │1號             │號              │
│審│        │                │                │                │
│  ├────┼────────┼────────┼────────┤
│  │判決日期│99年7月19日     │99年7月23日     │99年9月30日     │
├─┼────┼────────┼────────┼────────┤
│確│法院    │同上            │同上            │同上            │
│定├────┼────────┼────────┼────────┤
│判│案號    │同上            │同上            │同上            │
│決├────┼────────┼────────┼────────┤
│  │確定日期│99年8月13日     │99年8月24日     │99年10月20日    │
└─┴────┴────────┴────────┴────────┘
┌──────┬────────┬────────┬────────┐
│   編號     │        4       │        5       │       6        │
├──────┼────────┼────────┼────────┤
│   罪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販賣二級毒品)│(販賣二級毒品)│(意圖販賣而持有│
│            │                │                │一級毒品)      │
├──────┼────────┼────────┼────────┤
│  宣告刑    │有期徒刑3年8月  │有期徒刑4年     │有期徒刑11年    │
├──────┼────────┼────────┼────────┤
│ 犯罪日期   │99年5月25日     │99年5月23日     │99年1月21日     │
├──────┼────────┴────────┼────────┤
│偵查(自訴)│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度偵字第│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機關年度案號│630號                             │檢察署99年度偵字│
│            │                                  │第630號         │
├─┬────┼─────────────────┼────────┤
│最│法院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
│後│        │                                  │分院            │
│事├────┼─────────────────┼────────┤
│實│案號    │99年度訴字第66、212號             │100年度上訴字第 │
│審│        │                                  │9、16號         │
│  ├────┼─────────────────┼────────┤
│  │判決日期│99年11月30日                      │100年5月31日    │
├─┼────┼─────────────────┼────────┤
│確│法院    │同上                              │最高法院        │
│定├────┼─────────────────┼────────┤
│判│案號    │同上                              │100年度台上字第 │
│決│        │                                  │4760號          │
│  ├────┼─────────────────┼────────┤
│  │確定日期│100年2月22日                      │100年8月31日    │
└─┴────┴─────────────────┴────────┘
┌──────┬────────┬────────┬────────┐
│   編號     │       7        │       8        │                │
├──────┼────────┼────────┼────────┤
│   罪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偽證            │                │
│            │(販賣一級毒品)│                │                │
├──────┼────────┼────────┼────────┤
│  宣告刑    │有期徒刑12年    │有期徒刑8月     │                │
├──────┼────────┼────────┼────────┤
│ 犯罪日期   │99年5月25日     │98年11月24日    │                │
├──────┼────────┼────────┼────────┤
│偵查(自訴)│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機關年度案號│檢察署99年度偵字│檢察署99年度偵字│                │
│            │第630號         │第10292號       │                │
├─┬────┼────────┼────────┼────────┤
│最│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本院            │                │
│後│        │分院            │                │                │
│事├────┼────────┼────────┼────────┤
│實│案號    │100年度上訴字第9│101年度上訴字第 │                │
│審│        │、16號          │715號           │                │
│  ├────┼────────┼────────┼────────┤
│  │判決日期│100年5月31日    │101年12月12日   │                │
├─┼────┼────────┼────────┼────────┤
│確│法院    │最高法院        │同上            │                │
│定├────┼────────┼────────┼────────┤
│判│案號    │107年度台非字第 │同上            │                │
│決│        │23號            │                │                │
│  ├────┼────────┼────────┼────────┤
│  │確定日期│107年3月22日    │102年1月2日     │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聲字第1379號於民國 107 年 05 月 21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