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年度聲字第1457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7 年度聲字第1457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陳威全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臺北分監執行中)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刑(107年度執聲字第60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陳威全所犯如附表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玖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威全因竊盜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 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聲請裁定。
二、經查: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經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已確定在案,有判決書及被告之前案紀錄表附卷可參。其中附表編號1 所示之罪係處得易科罰金之刑,而編號2 所示之罪則處不得易科罰金之刑,合於刑法第50條第1 項但書第1 款之情形,須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刑者,始得依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茲受刑人已請求聲請人就如附表所示之罪,聲請合併定應執行刑,此有受刑人提出之聲請定應執行刑調查表在卷足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並具體審酌整體犯罪過程之附表所示各罪,自各行為彼此間之關聯性以觀,其所犯各罪之犯罪時間、各罪對法益侵害之加重效應,及罪數所反應行為人人格及犯罪傾向等情狀為整體評價,裁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1條第5 款、第53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