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6 分鐘讀完全文 1,873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聲字第1711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6 月 29 日

法官江振義潘翠雪許文章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1711號

聲請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楊麗萍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檢察署107 年度執聲字第748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楊麗萍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陸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因竊盜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其數罪中有刑法第50條第1 項但書所列情形,惟受刑人已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此有被告提出之聲請書1 份附卷可稽。是應依刑法第50條第2 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之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依同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其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 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楊麗萍因違反竊盜、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數罪,前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 年度審簡字第1716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 年度簡字第7613號、103 年度簡字第13號、易字第457 號、訴字第478 號、易字第738 號、易字第591 號、易字第503 號、審簡字第1399號、訴字第565 號、)、本院(103 年度上易字第824 號、上易字第757號、上易字第829 號、上易字第1738號、上易字第1399號)判處如附表編號1 至編號19所示之刑,上述各罪皆經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及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本院卷第9頁至第116 頁、第129 頁至第144 頁反面)可稽,且各罪均為裁判確定前所犯。又附表編號8 至編號10、14、17、19所處之刑不得易科罰金,合於刑法第50條第1 項第1 款之情形,依刑法第50條第2 項規定,須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刑。茲受刑人已依法提出聲請,有定應執行刑聲請書在卷(同上卷第4頁)佐證。茲檢察官就受刑人於判決確定前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聲請最後事實審之本院定其應執行之刑,合於數罪併罰之規定。爰斟酌受刑人所犯竊盜、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之刑期總合及內、外部界線之範圍、如附表所示各罪之具體犯罪情節,就受刑人其犯數罪所反映出之人格特性、權衡審酌行為人之責任與整體刑法目的及相關刑事政策,於各刑中之最長期有期徒刑5年以上(附表編號1至編號18,參本院106年度抗字第1534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確定),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應執行之刑為有期徒刑5年6月。

四、至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12(103 年度易字第591 號,其中不得易科罰金罪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8 月)及編號13(103 年度易字第503 號,其中不得易科罰金罪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部分)所示判決,因聲請人就上揭判決不得易科罰金部分未聲請合併定其應執行刑,本院自無從審酌,附此敘明。

遽上論斷,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51條第5款,刑法第50條第1項第1款、第2項,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 官 江振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9 日

法 官 潘翠雪

法 官 許文章

書記官 范家瑜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9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聲字第1711號於民國 107 年 06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