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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聲字第2697號

保護管束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9 月 06 日

法官吳炳桂葉乃瑋黃紹紘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2697號

聲請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林群享

上列受刑人因傷害致死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7年度執聲付字第100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林群享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林群享因傷害致死案件,經本院以99年度上訴字第4402號判決處有期徒刑8年6月,並經最高法院以103年度台上字第2293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於民國103年9月22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7年9月3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7年9月3日法授矯字第1070108298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八德外役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核准假釋日期及文號:107年9月3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後,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6 日

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 官 吳炳桂

法 官 葉乃瑋

法 官 黃紹紘

書記官 朱倩儀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6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聲字第2697號於民國 107 年 09 月 06 日裁判,案由為保護管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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