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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聲字第3214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11 月 05 日

法官李麗珠林家賢朱嘉川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3214號

聲請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吳金來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7年度執聲字第155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吳金來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年。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吳金來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原聲請書附表編號2至10之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欄均有漏載,爰補正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再者,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有其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並非概無拘束。依據法律之具體規定,法院應在其範圍選擇為適當之裁判者,為外部性界限;而法院為裁判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及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者,為內部性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在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定其應執行之刑時,固屬於法院自由裁量之事項,然仍應受前揭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之拘束(最高法院94年度台非字第233號判決意旨參照)。更定之應執行刑,不應比前定之應執行刑加計其他裁判所處刑期後為重,否則即與法律秩序理念及法律目的之內部界限有違,難認適法(最高法院93年度台非字第192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受刑人吳金來因犯如附表所示10罪,先後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及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其中附表編號2至10部分,並經原確定判決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7年6月),均經確定在案,且各罪均合於裁判確定前所犯數罪之情形,有各該裁判書、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存卷可憑。茲檢察官聲請就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10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斟酌受刑人犯罪之情節、行為次數、各罪罪質、犯後態度等,對於受刑人所犯數罪為整體非難評價,並考量法律之目的,及受刑人前已定應執行刑刑度之內部限制,裁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五、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5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李麗珠

法 官 林家賢

法 官 朱嘉川

書記官 尤朝松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6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 編    號   │       1.       │       2.       │        3.      │      4.        │
├──────┼────────┼────────┼────────┼────────┤
│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8月     │有期徒刑2年     │有期徒刑2年     │有期徒刑2年     │
├──────┼────────┼────────┼────────┼────────┤
│ 犯罪日期   │105年10月18日   │105年6月9日     │105年7月13日    │105年6月12日    │
├──────┼────────┼────────┼────────┼────────┤
│偵查(自訴)│基隆地檢105年度 │基隆地檢105年度 │基隆地檢105年度 │基隆地檢105年度 │
│機關年度案號│毒偵字第2311號  │偵字第4735、4793│偵字第4735、4793│偵字第4735、4793│
│            │                │、5449號、106年 │、5449號、106年 │、5449號、106年 │
│            │                │度偵字第23號    │度偵字第23號    │度偵字第23號    │
├─┬────┼────────┼────────┼────────┼────────┤
│  │法院    │基隆地院        │臺灣高院        │臺灣高院        │臺灣高院        │
│最├────┼────────┼────────┼────────┼────────┤
│後│案號    │105年度訴字第809│106年度上訴第924│106年度上訴第924│106年度上訴第924│
│事│        │號              │號              │號              │號              │
│實├────┼────────┼────────┼────────┼────────┤
│審│判決日期│105年12月30日   │106年6月8日     │106年6月8日     │106年6月8日     │
├─┼────┼────────┼────────┼────────┼────────┤
│  │法院    │基隆地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
│確├────┼────────┼────────┼────────┼────────┤
│定│案號    │105年度訴字第809│107年度台上字第 │107年度台上字第 │107年度台上字第 │
│判│        │號              │1119號          │1119號          │1119號          │
│決├────┼────────┼────────┼────────┼────────┤
│  │確定日期│106年1月20日    │107年4月11日    │107年4月11日    │107年4月11日    │
└─┴────┴────────┴────────┴────────┴────────┘
┌──────┬────────┬────────┬────────┬────────┐
│ 編    號   │       5.       │       6.       │        7.      │      8.        │
├──────┼────────┼────────┼────────┼────────┤
│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藥事法          │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2年     │有期徒刑2年     │有期徒刑2年     │有期徒刑1年     │
├──────┼────────┼────────┼────────┼────────┤
│ 犯罪日期   │105年7月25日    │105年7月10日    │105年8月29日    │105年6月8日     │
├──────┼────────┼────────┼────────┼────────┤
│偵查(自訴)│基隆地檢105年度 │基隆地檢105年度 │基隆地檢105年度 │基隆地檢105年度 │
│機關年度案號│偵字第4735、4793│偵字第4735、4793│偵字第4735、4793│偵字第4735、4793│
│            │、5449號、106年 │、5449號、106年 │、5449號、106年 │、5449號、106年 │
│            │度偵字第23號    │度偵字第23號    │度偵字第23號    │度偵字第23號    │
├─┬────┼────────┼────────┼────────┼────────┤
│  │法院    │臺灣高院        │臺灣高院        │臺灣高院        │臺灣高院        │
│最├────┼────────┼────────┼────────┼────────┤
│後│案號    │106年度上訴第924│106年度上訴第924│106年度上訴第924│106年度上訴第924│
│事│        │號              │號              │號              │號              │
│實├────┼────────┼────────┼────────┼────────┤
│審│判決日期│106年6月8日     │106年6月8日     │106年6月8日     │106年6月8日     │
├─┼────┼────────┼────────┼────────┼────────┤
│  │法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
│確├────┼────────┼────────┼────────┼────────┤
│定│案號    │107年度台上字第 │107年度台上字第 │107年度台上字第 │107年度台上字第 │
│判│        │1119號          │1119號          │1119號          │1119號          │
│決├────┼────────┼────────┼────────┼────────┤
│  │確定日期│107年4月11日    │107年4月11日    │107年4月11日    │107年4月11日    │
└─┴────┴────────┴────────┴────────┴────────┘
┌──────┬────────┬────────┬────────┬────────┐
│ 編    號   │       9.       │      10.       │                │                │
├──────┼────────┼────────┼────────┼────────┤
│ 罪    名   │藥事法          │藥事法          │                │                │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     │有期徒刑1年     │                │                │
├──────┼────────┼────────┼────────┼────────┤
│ 犯罪日期   │105年8月21日    │105年8月22日    │                │                │
├──────┼────────┼────────┼────────┼────────┤
│偵查(自訴)│基隆地檢105年度 │基隆地檢105年度 │                │                │
│機關年度案號│偵字第4735、4793│偵字第4735、4793│                │                │
│            │、5449號、106年 │、5449號、106年 │                │                │
│            │度偵字第23號    │度偵字第23號    │                │                │
├─┬────┼────────┼────────┼────────┼────────┤
│  │法院    │臺灣高院        │臺灣高院        │                │                │
│最├────┼────────┼────────┼────────┼────────┤
│後│案號    │106年度上訴第924│106年度上訴第924│                │                │
│事│        │號              │號              │                │                │
│實├────┼────────┼────────┼────────┼────────┤
│審│判決日期│106年6月8日     │106年6月8日     │                │                │
├─┼────┼────────┼────────┼────────┼────────┤
│  │法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                │                │
│確├────┼────────┼────────┼────────┼────────┤
│定│案號    │107年度台上字第 │107年度台上字第 │                │                │
│判│        │1119號          │1119號          │                │                │
│決├────┼────────┼────────┼────────┼────────┤
│  │確定日期│107年4月11日    │107年4月11日    │                │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聲字第3214號於民國 107 年 11 月 05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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