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聲字第3605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3605號
- 聲請人
- 即被告
- 內田英世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妨害公務上訴案件(本院107年度上易字第1053號),聲請法官迴避,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法官有刑事訴訟法第17條情形而不自行迴避,或法官有該條以外情形,足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者,當事人得聲請法官迴避,同法第18條定有明文。而所謂:「足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係指法官與訴訟關係人具有故舊、恩怨等關係,其審判恐有不公平而言,並須以一般人之合理觀點,對於承辦法官能否為公平裁判,均足以產生懷疑為限,且此懷疑須有客觀原因,而非出於當事人之主觀判斷始可。
二、經查:聲請人即被告內田英世就本院107年度上易字第1053號妨害公務案件聲請法官迴避,係謂承審法官有網路流傳之不當行為,完全不尊重法律,恐有影響公正裁判之虞云云。然聲請人除提出空泛無稽之不明網路流傳資料外,並無任何具體事實足認承審法官有刑事訴訟法第17條所定情形,或有該條以外情形,足認執行本案職務有偏頗之虞,揆諸前揭規定與說明,其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