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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聲字第748號

保護管束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3 月 14 日

法官邱同印鍾雅蘭王世華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748號

聲請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劉青三 39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菲律賓國籍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7年執聲付字第30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劉青三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劉青三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以100年度上訴字第372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0年2月,並經最高法院以101年度台上字第2741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嗣經本院101年度聲字第2153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年4月確定,於101年6月22日送監執行。其後,經法務部於107年3月9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本院審核聲請人提出的法務部矯正署107年3月9日法授矯字第10701552561號函及所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裁定如主文所示。另受刑人是菲律賓國籍人士,則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是否適用保安處分執行法第74條之1第1項所定「對於外國人保護管束者,得以驅逐出境代之」規定,核屬檢察官執行保護管束處分的職權,不在本院審究範圍,併予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4 日

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邱同印

法 官 鍾雅蘭

法 官 王世華

書記官 洪宛渝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4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聲字第748號於民國 107 年 03 月 14 日裁判,案由為保護管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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