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聲字第767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767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吳炳志
上列受刑人因殺人未遂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7年執聲付字第34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吳炳志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吳炳志因殺人未遂等案件,經本院以88年度上訴字第1319號判決有期徒刑5年2月,並經最高法院91年度台上字第2082號駁回上訴確定。於民國104年7月7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7年3月9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經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7年3月9日法授矯字第10701551051號函所附法務部矯正署屏東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