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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金上重訴字第40號

銀行法等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2 月 11 日

法官林婷立吳麗英劉元斐

上訴人
即被告
陳文鶯
即被告
陳文隆
即被告
陳文宏
共同選任辯護人
鄭深元律師

上列上訴人等因違反銀行法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陳文鶯、陳文隆、陳文宏均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二月十五日起,限制出境、出海捌月。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法於民國108年5月24日修正增訂第八章之一「限制出境出海」即第93條之2至第93條之6(下稱限制出境新制),並於108年6月19日經總統公布,刑事訴訟法施行法亦於同日公布增訂第7條之11,明定限制出境新制自修正公布後6個月即108年12月19日施行;新制施行前,偵查或審判中經限制出境、出海者,應於生效施行之日起2個月內,依刑事訴訟法第八章之一規定重為處分,逾期未重為處分者,原處分失其效力。又依據上開增訂刑事訴訟法第93條之2第1項:「被告犯罪嫌疑重大,而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必要時檢察官或法官得逕行限制出境、出海。但所犯係最重本刑為拘役或專科罰金之案件,不得逕行限制之:一、無一定之住、居所者。二、有相當理由足認有逃亡之虞者。三、有相當理由足認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者」;第93條之3第2項:「偵查中檢察官聲請延長限制出境、出海,第一次不得逾4月,第二次不得逾2月,以延長二次為限。審判中限制出境、出海每次不得逾8月,犯最重本刑為有期徒刑10年以下之罪者,累計不得逾5年;其餘之罪,累計不得逾10年」;第93條之6:「依本章以外規定得命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者,亦得命限制出境、出海,並準用第93條之2第2項及第93條之3至第93條之5之規定」等旨,限制出境新制施行後,刑事訴訟法之限制出境有二種,一種為第八章之一「逕行限制出境」(獨立型限制出境),另一種則為第93條之6所稱該章以外之限制出境(羈押替代型限制出境);二者同須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但後者必經法官訊問,且以有羈押原因(無羈押必要)為要件。

二、經查:

㈠上訴人即被告陳文鶯、陳文隆、陳文宏(下稱陳文鶯等3人)涉嫌非法經營銀行業務之犯罪事實,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提起公訴,於106年1月4日繫屬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嗣經該院及本院先後以107年度聲字第1151號裁定、107年3月26日新北院德刑佳107金重訴1字第17799號函、108年5月17日院彥刑戌107金上重訴40字第1080500989號函,自107年3月26日起對陳文鶯等3人限制出境、出海迄今乙節,有上開裁定、函文(原審卷㈢即A1-2卷第58-17、58-41頁,本院卷㈠第342頁)及本院入出境資訊連結作業查詢結果、內政部移民署108年12月3日移署入字第1080138544M號函、海洋委員會海巡署偵防分署109年1月10日偵防資字第10900004731號函在卷可稽。從而依首揭說明,本院自應於限制出境新制施行之日即108年12月19日起2個月內,就陳文鶯等3人之限制出境、出海,重為處分。

㈡本院審酌陳文鶯等3人涉犯銀行法第125條第1項後段之非法經營銀行業務罪,乃最輕本刑7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且業經本院分別判處有期徒刑7年6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除應發還被害人或得請求損害賠償之人外,亦皆依法宣告沒收及追徵,足見陳文鶯等3人涉犯之罪刑,均不可謂之不重,非無因此啟動逃亡境外、脫免刑責之動機,確有相當理由足認有逃亡之虞,且本院判決後,其等不服,復分別提起上訴,卷宗及證物尚未送交第三審法院,益徵為確保日後之訴訟程序及刑罰執行,實有限制其等出境、出海之必要。爰依法重為處分,自109年2月15日起,對陳文鶯等3人限制出境、出海8月(依修正前規定所為限制出境之效力至109年2月14日24時止)。末按陳文鶯等3人所犯上開罪名,法定刑為7年以上有期徒刑,非屬「最重本刑為有期徒刑10年以下之罪」,而為刑事訴訟法第93之3第2項後段所稱之「其餘之罪」,故審判中限制出境、出海,累計不得逾10年,且依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7條之11第3項前段規定,重為處分後之限制出境、出海期間係重新起算,復不受同條項但書「審判中之限制出境、出海期間,連同原處分期間併計不得逾5年」之限制,均併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93條之2第1項第2款、第93條之3第2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1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林婷立

法 官 吳麗英

法 官 劉元斐

書記官 陳靜雅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1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金上重訴字第40號於民國 109 年 02 月 11 日裁判,案由為銀行法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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