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上訴字第1088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107年度上訴字第1088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黃明香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於中華民國107年1月30日所為106年度審訴字第1413號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6年度毒偵字第1627號、4160號、5301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上訴期間為10日,自送達判決後起算;第二審法院認為上訴有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喪失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49條前段、第367條前段、第372條分別定有明文。又在監所之被告,如向監所長官提出上訴書狀,依刑事訴訟法第351條第1項規定,必在上訴期間內提出者,始視為上訴期間內之上訴,若已在上訴期間內提出,縱監所人員遲誤轉送法院收文,甚至遠超過規定在途期間,其上訴仍不得視為逾期,蓋監所與法院間無在途期間之可言;反之,如逾期始向監所長官提出上訴書狀,自不得視為上訴期間內之上訴,雖監所長官即日將上訴書狀轉送法院收文,因無扣除在途期間之可言,其上訴自屬已經逾期(最高法院77年度第4次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即被告黃明香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原審於民國107年1月30日判決後,該判決正本於107年2月8日合法送達於當時已在法務部矯正署桃園女子監獄執行之上訴人收受,有原審法院送達證書在卷可證(原審卷第203頁)。準此,本件上訴期間應自判決正本送達之翌日(即107年2月9日)起算,而原期間末日107年2月18、19、20日為農曆春節假日,順延至次工作日,計至107年2月21日(按上訴人當時是在法務部矯正署桃園女子監獄另案執行,並向該監獄提起上訴,無庸加計在途期間)止,其上訴期間即已屆滿。詎上訴人竟遲至107年2月23日,始向法務部矯正署桃園女子監獄提出上訴,此觀其上訴狀上所蓋法務部矯正署桃園女子監獄收文章所載日期甚明(本院卷第30頁),顯已逾期。從而,本件上訴顯不合法律上之程式,依上述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逕以判決駁回。至於原審法院以107年2月26日新北院霞刑淨106審訴1413號函通知上訴人補正上訴理由,顯是誤算上訴期間,該函文尚不生任何法律上效力,縱令上訴人補提理由,仍無從治癒其上訴逾期之不合法,附此敘明。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前段、第372條,判決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