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上訴字第3111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上訴字第3111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張育嘉
上列被告因詐欺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張育嘉羈押期間,自民國108年1月17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張育嘉前經本院認為犯詐欺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7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107年10月17日執行羈押,至民國108年1月16日,3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8年1月17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二十五庭審判長法 官 許宗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