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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9年度聲字第2611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11 月 24 日

法官江德千簡源希高增泓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2611號

聲請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刑人
張育嘉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聲請案號:109年度執聲字第119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張育嘉犯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參年捌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張育嘉因詐欺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又宣告多數有期徒刑,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數罪併罰之定應執行之刑,係出於刑罰經濟與責罰相當之考量,並非予以犯罪行為人或受刑人不當之利益,為一種特別的量刑過程,相較於刑法第57條所定科刑時應審酌之事項係對一般犯罪行為之裁量,為定應執行刑之宣告,乃對犯罪行為人本身及所犯各罪之總檢視,除應考量行為人所犯數罪反應出之人格特性,並應權衡審酌行為人之責任與整體刑法目的及相關刑事政策,在量刑權之法律拘束性原則下,依刑法第51條第5款之規定,採限制加重原則,以宣告各刑中之最長期為下限,各刑合併之刑期為上限,但最長不得逾30年,資為量刑自由裁量權之外部性界限,並應受法秩序理念規範之比例原則、平等原則、責罰相當原則、重複評價禁止原則等自由裁量權之內部抽象價值要求界限之支配,以使輕重得宜,罰當其責,俾符合法律授與裁量權之目的,以區別數罪併罰與單純數罪之不同,兼顧刑罰衡平原則(最高法院100年度臺抗字第440號刑事裁定意旨參照)。又刑事訴訟法第370條第2項、第3項,已針對第二審上訴案件之定應執行之刑,明定有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之適用,分屬不同案件之數罪併罰,倘一裁判宣告數罪之刑,曾經定其執行刑,再與其他裁判宣告之刑(或執行之刑)定其執行刑時,在法理上亦應同受此原則之拘束(最高法院103年度第14次刑事庭會議決議意旨參照),亦即另定之執行刑,其裁量所定之刑期,不得較重於前定之執行刑加計後裁判宣告之刑(或執行之刑)之總和(最高法院104年度台抗字第410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受刑人張育嘉因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92罪)、結夥攜帶兇器強盜罪(2 罪)等數罪,先後經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有各該案件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查。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本院審核認其聲請為合法適當,應予准許。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 至編號3 所示之罪,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 年度訴字第952 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 年6 月確定;編號4 之罪,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 年度訴字第628 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10月,上訴後經臺灣高等法院及最高法院均駁回上訴確定;編號5 至編號6 所示之罪,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 年度訴字第546 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5 月確定;編號7 之罪,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 年度訴字第57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8 月確定;編號8 至編號10所示之罪,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8 年度金訴字第110 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 年4 月確定;編號11至編號12所示之罪,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7 年度上訴字第3779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 年8 月,上訴後經最高法院駁回上訴確定;編號13至編號14所示之罪,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 年度審訴字第1423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8 月確定;編號15至編號16所示之罪,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 年度訴字第658 、736 、

737、791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5月確定;編號17至編號18所示之罪,經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494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8月確定等情,有前開各該刑事判決在卷可考(見本院卷第17頁至第217頁),則本院定應執行刑時,不得逾越刑法第51條第5款所定法律之外部界限,即不得重於附表所示各罪宣告刑之總和(即有期徒刑123年6月,惟依刑法第51條第5款但書規定,不得逾30年),亦應受內部界限之拘束,即不得重於附表編號1至編號3、編號4、編號5至編號6、編號7、編號8至編號10、編號11至編號12、編號13至編號14、編號15至編號16、編號17至編號18分別所定之執行刑,加計附表編號19至編號23之宣告刑之總和即有期徒刑49年9 月(計算式=2 年6 月+1 年10月+1年5 月+1年8 月+3年4 月+8年8 月+1年8 月+1年5 月+1年8 月+1年2月《11罪》+1年1 月《5 罪》+1年4 月《3 罪》+1年《2 罪》+1年4 月),惟依刑法第51條第5 款但書規定,不得逾30年),爰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 至編號10、編號13至編號23所示加重詐欺共92罪,犯罪時間相近為107 年4 月至5 月間),犯罪手段與態樣雷同,所侵害者,復同為財產法益,依期待可能性及罪責相當原則,並參諸刑法第51條第5款係採限制加重原則,而非累加原則之意旨,衡酌受刑人所犯其他各罪侵害法益之異同、對侵害法益之加重效應及時間、空間之密接程度,而為整體評價後,本於比例原則、責罰相當等原則,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以免失之過苛。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附表:受刑人張育嘉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 號│ 1 │ 2 │ 3 │├────────┼──────────┼──────────┼──────────┤│罪 名│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 │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1年4月(9罪) │有期徒刑1年2月(6罪) │有期徒刑1年6月(5罪) ││ │ │ │ │├────────┼──────────┼──────────┼──────────┤│犯 罪 日 期│107/05/13 │107/05/13 │107/05/13 ││ │107/05/14 │107/05/14 │107/05/14 │├────────┼──────────┴──────────┴──────────┤│偵查(自訴)機關│ 彰化地檢107年度偵字第7417、8235、8750號 ││年度案號 │ │├─┬──────┼────────────────────────────────┤│最│法 院│ 彰化地院 ││後├──────┼────────────────────────────────┤│事│案 號│ 107年度訴字第952號 ││實│ │ ││審├──────┼────────────────────────────────┤│ │判 決 日 期│ 107/10/09 │├─┼──────┼────────────────────────────────┤│確│法 院│ 彰化地院 ││定├──────┼────────────────────────────────┤│判│案 號│ 107年度訴字第952號 ││決│ │ ││ ├──────┼────────────────────────────────┤│ │判決確定日期│ 108/04/09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 否 │ 否 │ 否 ││、得易服社會勞動│ │ │ ││之案件 │ │ │ │├────────┼──────────┴──────────┴──────────┤│備註 │ 彰化地檢108年度執字第2341號 ││ │ 編號1至編號3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6月 ││ ├────────────────────────────────┤│ │ 臺北地檢108年度執助字第1583號 ││ │ 112/05/01~114/10/31 │└────────┴────────────────────────────────┘附表:受刑人張育嘉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 號│ 4 │ 5 │ 6 │├────────┼───────────┼──────────┼──────────┤│罪 名│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 │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1年2月(13罪) │有期徒刑1年3月 │有期徒刑1年1月(3罪) ││ │ │ │ │├────────┼───────────┼──────────┼──────────┤│犯 罪 日 期│107/05/07 │107/05/06 │107/05/06 ││ │ │ │ │├────────┼───────────┼──────────┴──────────┤│偵查(自訴)機關│桃園地檢107年度偵字第 │ 臺中地檢107年度偵字第24851號 ││年 度 案 號│14256號 │ │├─┬──────┼───────────┼─────────────────────┤│最│法 院│臺灣高院 │ 臺中地院 ││後├──────┼───────────┼─────────────────────┤│事│案 號│107年度上訴字第3111 號│ 108年度訴字第546號 ││ │ │ │ ││實├──────┼───────────┼─────────────────────┤│審│判 決 日 期│107/12/26 │ 108/04/30 │├─┼──────┼───────────┼─────────────────────┤│確│法 院│最高法院 │ 臺中地院 ││定├──────┼───────────┼─────────────────────┤│判│案 號│108年度台上字第590號 │ 108年度訴字第546號 ││決├──────┼───────────┼─────────────────────┤│ │判 決│108/03/06 │ 108/05/27 ││ │確 定 日 期│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 │ 否 │ 否 ││、得易服社會勞動│ │ │ ││之案件 │ │ │ │├────────┼───────────┼─────────┴───────────┤│備 註 │臺灣高檢108年度執字第 │ 臺中地檢108年度執字第8126號 ││ │56號 │ 編號5至編號6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5月 ││ │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0月 │ ││ ├───────────┼─────────────────────┤│ │108/03/06/~109/03/30 │ 109/03/31~110/08/30 ││ │、羈押281日 │ │└────────┴───────────┴─────────────────────┘附表:受刑人張育嘉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 號│ 7 │ 8 │ 9 │├────────┼───────────┼──────────┼──────────┤│罪 名│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 │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1年(2罪) │有期徒刑1年1月(7罪) │有期徒刑1年3月(2罪) ││ │ │ │ │├────────┼───────────┼──────────┼──────────┤│犯 罪 日 期│107/05/23 │107/05/17 │107/05/17 ││ │107/05/24 │ │ │├────────┼───────────┼──────────┴──────────┤│偵查(自訴)機關│新竹地檢107年度偵字第 │ 嘉義地檢108年度偵字第1156號 ││年 度 案 號│7157號 │ │├─┬──────┼───────────┼─────────────────────┤│最│法 院│新竹地院 │ 嘉義地院 ││後├──────┼───────────┼─────────────────────┤│事│案 號│108年度訴字第57號 │ 108年度金訴字第110號 ││ │ │ │ ││實├──────┼───────────┼─────────────────────┤│審│判 決 日 期│108/05/08 │ 108/10/29 │├─┼──────┼───────────┼─────────────────────┤│確│法 院│新竹地院 │ 嘉義地院 ││定├──────┼───────────┼─────────────────────┤│判│案 號│108年度訴字第57號 │ 108年度金訴字第110號 ││決├──────┼───────────┼─────────────────────┤│ │判 決│108/06/06 │ 108/11/22 ││ │確 定 日 期│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 │ 否 │ 否 ││、得易服社會勞動│ │ │ ││之案件 │ │ │ │├────────┼───────────┼─────────┴───────────┤│備 註 │新竹地檢108年度執字第 │ 嘉義地檢108年度執字第4758號 ││ │3478號、應執行有期徒刑│ 編號8至編號10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4月 ││ │1年8月 │ ││ ├───────────┼─────────────────────┤│ │臺北地檢108年度執助字 │ 臺北地檢108年度執助字第1919號 ││ │第113號 │ 114/11/01~118/02/28 ││ │110/08/31~112/04/30 │ │└────────┴───────────┴─────────────────────┘附表:受刑人張育嘉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 號│ 10 │ 11 │ 12 │├────────┼───────────┼─────────┼──────────┤│罪 名│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 │結夥攜帶兇器強盜 │結夥攜帶兇器強盜 │├────────┼───────────┼─────────┼──────────┤│宣 告 刑│有期徒刑1年2月 │有期徒刑7年2月 │有期徒刑7年4月 │├────────┼───────────┼─────────┼──────────┤│犯 罪 日 期│107/05/17 │106/03/06~ │106/03/10~ ││ │ │106/03/07 │106/03/11 │├────────┼───────────┼─────────┴──────────┤│偵查(自訴)機關│嘉義地檢108年度偵字第 │新竹地檢106年度偵字第2787、4765、6240號 ││年 度 案 號│1156號 │106年度少連偵字第21號 │├─┬──────┼───────────┼────────────────────┤│最│法 院│嘉義地院 │ 臺灣高院 ││後├──────┼───────────┼────────────────────┤│事│案 號│108年度金訴字第110號 │ 107年度上訴字第3779號 ││實├──────┼───────────┼────────────────────┤│審│判 決 日 期│108/10/29 │ 108/11/19 │├─┼──────┼───────────┼────────────────────┤│確│法 院│嘉義地院 │ 最高法院 ││定├──────┼───────────┼────────────────────┤│判│案 號│108年度金訴字第110號 │ 109年度台上字第1484號 ││決├──────┼───────────┼────────────────────┤│ │判 決│108/11/22 │ 109/04/09 ││ │確 定 日 期│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 │ 否 │ 否 ││、得易服社會勞動│ │ │ ││之案件 │ │ │ │├────────┼───────────┼─────────┴──────────┤│備 註 │嘉義地檢108年度執字第 │ 新竹地檢109年度執字第2122號 ││ │4758號 │ 編號11至編號12應執行有期徒刑8年8月 ││ │編號8至編號10應執行有 │ ││ │徒刑3年4月 │ ││ ├───────────┼────────────────────┤│ │臺北地檢108年度執助字 │ 臺北地檢109年度執助字第942號 ││ │1919號 │ 121/07/01~129/11/03、羈押117日 ││ │114/11/01~118/02/28 │ │└────────┴───────────┴────────────────────┘附表:受刑人張育嘉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 號│ 13 │ 14 │ 15 │├────────┼────────┼────────┼──────────────┤│罪 名│三人以上共同詐欺│三人以上共同詐欺│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 ││ │取財 │取財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1年2月 │有期徒刑1年1月 │有期徒刑1年2月(2罪) ││ │(3罪) │ │ │├────────┼────────┼────────┼──────────────┤│犯 罪 日 期│107/05/07 │107/05/07 │107/05/13 │├────────┼────────┴────────┼──────────────┤│偵查(自訴)機關│桃園地檢107年度偵字第26700號 │彰化地檢108年度偵字第34、66 ││年度案號 │ │、84、1437、1520、2170、 ││ │ │2702、2764、4270、4388、5464││ │ │、3951、6267、6875、嘉檢108 ││ │ │年度偵字第4654號 │├─┬──────┼─────────────────┼──────────────┤│最│法 院│ 桃園地院 │彰化地院 ││後├──────┼─────────────────┼──────────────┤│事│案 號│ 108年度審訴字第1423號 │108年度訴字第658、736、737、││實│ │ │791號 ││審├──────┼─────────────────┼──────────────┤│ │判 決 日 期│ 108/12/04 │108/12/26 │├─┼──────┼─────────────────┼──────────────┤│確│法 院│ 桃園地院 │彰化地院 ││定├──────┼─────────────────┼──────────────┤│判│案 號│ 108年度審訴字第1423號 │108年度訴字第658、736、737、││決│ │ │791號 ││ ├──────┼─────────────────┼──────────────┤│ │判決確定日期│ 109/01/06 │109/02/05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 否 │ 否 │否 ││、得易服社會勞動│ │ │ ││之案件 │ │ │ │├────────┼────────┴────────┼──────────────┤│備註 │ 桃園地檢109年度執字第2417號 │彰化地檢109年度執字第2428號 ││ │編號13至編號14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8月│編號15至編號16應執行有期徒刑││ │ │1年5月 ││ ├─────────────────┼──────────────┤│ │ 臺北地檢109年度執助字第280號 │臺北地檢109年度執助字第1089 ││ │ 118/03/01~119/10/31 │號、129/11/04~131/04/03 │└────────┴─────────────────┴──────────────┘附表:受刑人張育嘉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 號│ 16 │ 17 │ 18 │├────────┼───────────┼──────────┼──────────┤│罪 名│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宣 告 刑│有期徒刑1年1月(2罪) │有期徒刑1年2月(10罪)│有期徒刑1年3月(3罪) │├────────┼───────────┼──────────┼──────────┤│犯 罪 日 期│107/05/13 │107/05/05、107/05/21│107/05/05 │├────────┼───────────┼──────────┴──────────┤│偵查(自訴)機關│彰化地檢108年度偵字第 │ 苗栗地檢108年度偵字第5618號 ││年 度 案 號│34、66、84、1437、1520│ ││ │、2170、2702、2764、 │ ││ │4270、4388、5464、3951│ ││ │、6267、6875、嘉檢108 │ ││ │年度偵字第4654號 │ │├─┬──────┼───────────┼─────────────────────┤│最│法 院│彰化地院 │ 苗栗地院 ││後├──────┼───────────┼─────────────────────┤│事│案 號│108年度訴字第658、736 │ 108年度訴字第494號 ││ │ │737、791號 │ ││實├──────┼───────────┼─────────────────────┤│審│判 決 日 期│108/12/26 │ 109/01/16 │├─┼──────┼───────────┼─────────────────────┤│確│法 院│彰化地院 │ 苗栗地院 ││定├──────┼───────────┼─────────────────────┤│判│案 號│108年度訴字第658、736 │ 108年度訴字第494號 ││ │ │737、791號 │ ││決├──────┼───────────┼─────────────────────┤│ │判 決│109/02/05 │ 109/02/26 ││ │確 定 日 期│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 │ 否 │ 否 ││、得易服社會勞動│ │ │ ││之案件 │ │ │ │├────────┼───────────┼──────────┴──────────┤│備 註 │彰化地檢109年度執字第 │ 苗栗地檢109年度執字第700號 ││ │2428號 │ 編號17至編號18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8月 ││ │編號15至編號16應執行有│ ││ │期徒刑1年5月 │ ││ ├───────────┼─────────────────────┤│ │臺北地檢109年度執助字 │ 臺北地檢109年度執助字第571號 ││ │1089號、129/11/04~ │ 119/11/01~121/06/30 ││ │131/04/03 │ │└────────┴───────────┴─────────────────────┘附表:受刑人張育嘉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 號│ 19 │ 20 │ 21 │├────────┼──────────┼──────────┼──────────┤│罪 名│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 │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1年2月(11罪)│有期徒刑1年1月(5罪) │有期徒刑1年4月(3罪) ││ │ │ │ │├────────┼──────────┼──────────┼──────────┤│犯 罪 日 期│107/04/25 │107/04/25 │107/04/25 ││ │107/04/26 │107/04/26 │107/04/26 │├────────┼──────────┴──────────┴──────────┤│偵查(自訴)機關│ 苗栗地檢107年度少連偵字第24、31、71號、108年度偵字第905號 ││年度案號 │ │├─┬──────┼────────────────────────────────┤│最│法 院│ 臺中高分院 ││後├──────┼────────────────────────────────┤│事│案 號│ 108年度上訴字第2143號 ││實│ │ ││審├──────┼────────────────────────────────┤│ │判 決 日 期│ 109/01/07 │├─┼──────┼────────────────────────────────┤│確│法 院│ 最高法院 ││定├──────┼────────────────────────────────┤│判│案 號│ 109年度台上字第1953號 ││決│ │ ││ ├──────┼────────────────────────────────┤│ │判決確定日期│ 109/05/07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 否 │ 否 │ 否 ││、得易服社會勞動│ │ │ ││之案件 │ │ │ │├────────┼──────────┴──────────┴──────────┤│備註 │ 苗栗地檢109年度執字第1761號 ││ ├────────────────────────────────┤│ │ 尚未執行 ││ │ 無羈押折抵 │└────────┴────────────────────────────────┘附表:受刑人張育嘉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 號│ 22 │ 23 │ │├────────┼──────────┼──────────┼──────────┤│罪 名│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 ││ │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1年(2罪) │有期徒刑1年4月 │ ││ │ │ │ │├────────┼──────────┼──────────┼──────────┤│犯 罪 日 期│107/04/26 │107/04/25 │ ││ │ │ │ │├────────┼──────────┴──────────┼──────────┤│偵查(自訴)機關│苗栗地檢107年度少連偵字第24、31、71號、108│ ││年度案號 │年度偵字第905號 │ │├─┬──────┼──────────┬──────────┼──────────┤│最│法 院│臺中高分院 │臺中高分院 │ ││後├──────┼──────────┼──────────┼──────────┤│事│案 號│108年度上訴字第2143 │109年度上更一字第191│ ││實│ │號 │號 │ ││審├──────┼──────────┼──────────┼──────────┤│ │判 決 日 期│109/01/07 │109/08/04 │ │├─┼──────┼──────────┼──────────┼──────────┤│確│法 院│最高法院 │臺中高分院 │ ││定├──────┼──────────┼──────────┼──────────┤│判│案 號│109年度台上字第1953 │109年度上更一字第191│ ││決│ │號 │號 │ ││ ├──────┼──────────┼──────────┼──────────┤│ │判決確定日期│109/05/07 │109/09/07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 │否 │ ││、得易服社會勞動│ │ │ ││之案件 │ │ │ │├────────┼──────────┼──────────┼──────────┤│備註 │苗栗地檢109年度執字 │苗栗地檢109年度執字 │ ││ │第1761號 │第3034號 │ ││ ├──────────┼──────────┼──────────┤│ │尚未執行 │尚未執行 │ ││ │無羈押折抵 │無羈押折抵 │ │└────────┴──────────┴──────────┴──────────┘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 (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4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江 德 千

法 官 簡 源 希

法 官 高 增 泓

書記官 黃 美 珍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4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9年度聲字第2611號於民國 109 年 11 月 24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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