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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年度聲字第1457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5 月 31 日

法官周盈文林海祥簡志龍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7 年度聲字第1457號

聲請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陳威全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臺北分監執行中)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刑(107年度執聲字第60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陳威全所犯如附表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玖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威全因竊盜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 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聲請裁定。

二、經查: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經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已確定在案,有判決書及被告之前案紀錄表附卷可參。其中附表編號1 所示之罪係處得易科罰金之刑,而編號2 所示之罪則處不得易科罰金之刑,合於刑法第50條第1 項但書第1 款之情形,須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刑者,始得依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茲受刑人已請求聲請人就如附表所示之罪,聲請合併定應執行刑,此有受刑人提出之聲請定應執行刑調查表在卷足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並具體審酌整體犯罪過程之附表所示各罪,自各行為彼此間之關聯性以觀,其所犯各罪之犯罪時間、各罪對法益侵害之加重效應,及罪數所反應行為人人格及犯罪傾向等情狀為整體評價,裁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1條第5 款、第53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31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周盈文

法 官 林海祥

法 官 簡志龍

書記官 陳靜雅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31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年度聲字第1457號於民國 107 年 05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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