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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聲字第2033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2033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賴安居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檢察署107 年度執聲字第930 號),本
院裁定如下:
主文
賴安居所犯如附表編號1 至20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拾年。又犯如附表編號21至24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賴安居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規定,就附表編號1 至20(下稱A集團)、21至24(下稱B集團,臺灣高等檢察署之函文誤載為「20-24 」)分別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經查:本件受刑人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A集團、B集團各為裁判確定前所犯,其中附表編號3至4 、5 至20、22至24,前分別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4 年9 月、18年、2 年10月確定,有卷附裁判書、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憑。又A集團之附表編號1 、2 及B集團之附表編號21所處之刑,均得易科罰金,其餘各罪所處之刑則不得易科罰金,合於刑法第50條第1 項但書第1 款之情形,依同條第2 項規定,須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刑。茲受刑人已依法就A集團、B集團分別提出定應執行刑之聲請,有「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依102 年1 月23日修正之刑法第50條調查受刑人是否聲請定應執行刑調查表」2 紙附卷可稽(本院卷第8 頁、第9 頁)。茲檢察官就A、B集團分別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
三、又數罪併罰之定應執行之刑,係出於刑罰經濟與責罰相當之考量,並非予以犯罪行為人或受刑人不當之利益,為一種特別的量刑過程,相較於刑法第57條所定科刑時應審酌之事項係對一般犯罪行為之裁量,定應執行刑之宣告,乃對犯罪行為人本身及所犯各罪之總檢視,除應考量行為人所犯數罪反應出之人格特性,並應權衡審酌行為人之責任與整體刑法目的及相關刑事政策,在量刑權之法律拘束性原則下,依刑法第51條第5 款之規定,採限制加重原則,以宣告各刑中之最長期為下限,各刑合併之刑期為上限,但最長不得逾30年,資為量刑自由裁量權之外部界限,並應受法秩序理念規範之比例原則、平等原則、責罰相當原則、重複評價禁止原則等自由裁量權之內部抽象價值要求界限之支配,使輕重得宜,罰當其責,俾符合法律授與裁量權之目的,以區別數罪併罰與單純數罪之不同,兼顧刑罰衡平原則。本院考量受刑人所犯各罪之罪質異同(A集團之附表編號1 至3 為施用毒品罪,編號4 為持有第一級毒品罪,編號5 至20則為販賣第一級毒品罪;B集團之附表編號21、23、24為施用毒品罪,編號22則為持有第二級毒品罪)、非難程度及反應出之人格特性,並權衡審酌其行為責任與整體刑法目的及相關刑事政策等因素,就附表編號1 至20(A集團)部分,在各刑中之最長期(有期徒刑8 年6 月)以上,各刑未定應執行刑與定應執行刑之合併刑期即有期徒刑23年8 月(6 月+5月+4年9 月+18年)以下;就編號21至24(B集團)部分,在各刑中之最長期(有期徒刑1 年10月)以上,各刑未定應執行刑與定應執行刑之合併刑期即有期徒刑3 年3 月(5 月+2年10月)以下,分別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四、附表編號1 、2 所示案件業已易科罰金執行完畢乙節,核屬日後就所定之應執行刑執行時應如何扣抵之問題,執行檢察官於換發執行指揮書時,宜注意在備註欄載明扣抵情形,俾免受刑人誤會,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0條第2 項、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 官 陳世宗
附表:受刑人賴安居定其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 1 │ 2 │ 3 │├────────┼────────┼────────┼────────┤│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6 月 │有期徒刑5 月 │有期徒刑10月 ││ │如易科罰金,以新│如易科罰金,以新│ ││ │臺幣1千元折算1日│臺幣1千元折算1日│ │├────────┼────────┼────────┼────────┤│ 犯 罪 日 期 │103.3.28採尿時回│103.7.19 │103.7.19 ││ │溯96小時內某時許│ │ │├────────┼────────┼────────┼────────┤│ 偵查(自訴)機關 │桃園地檢103 年度│桃園地檢103 年度│桃園地檢103 年度││ 年 度 案 號 │毒偵字第1546號 │毒偵字第2789號、│毒偵字第2789號、││ │ │偵字第15956 號 │偵字第15956 號 │├───┬────┼────────┼────────┼────────┤│ │法 院│ 桃園地院 │ 臺灣高院 │ 臺灣高院 ││最 後├────┼────────┼────────┼────────┤│ │案 號│103年度 │104年度 │104年度 ││ │ │審簡字第925號 │上訴字第2169號 │上訴字第2169號 ││ ├────┼────────┼────────┼────────┤│事實審│判決日期│103.12.29 │104.10.8 │104.10.8 │├───┼────┼────────┼────────┼────────┤│ │法 院│ 桃園地院 │ 臺灣高院 │ 最高法院 ││確 定├────┼────────┼────────┼────────┤│ │案 號│103年度 │104年度 │105年度 ││ │ │審簡字第925號 │上訴字第2169號 │台上字第688號 ││ ├────┼────────┼────────┼────────┤│ │判 決│104.3.17 │104.10.8 │105.3.24 ││判 決│確定日期│ │ │ │├───┴────┼────────┼────────┼────────┤│是否為易科罰金之│ 是 │ 是 │ 否 ││案件 │ │ │ │├────────┼────────┼────────┼────────┤│備 註│桃園地檢104 年度│桃園地檢104 年度│⒈桃園地檢105 年││ │執字第6094號 │執字第14764 號 │ 度執字第4638號││ │(已易科罰金執畢│(已易科罰金執畢│⒉編號3至4經桃園││ │) │) │ 地院104 年度審││ │ │ │ 訴緝字第49號、││ │ │ │ 第50號判決定應││ │ │ │ 執行有期徒刑 4││ │ │ │ 年9 月 ││ ├────────┴────────┴────────┤│ │本件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刑A集團部分 │└────────┴──────────────────────────┘┌────────┬────────┬────────┬────────┐│ 編 號 │ 4 │ 5 │ 6 │├────────┼────────┼────────┼────────┤│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4年2月 │有期徒刑8年6月 │有期徒刑8年6月 │├────────┼────────┼────────┼────────┤│ 犯 罪 日 期 │103.7.19 │103.11.1 │103.11.13 │├────────┼────────┼────────┼────────┤│ 偵查(自訴)機關 │桃園地檢103 年度│桃園地檢104 年度│桃園地檢104 年度││ 年 度 案 號 │毒偵字第2789號、│偵字第16416 號、│偵字第16416 號、││ │偵字第15956 號 │第16421號 │第16421號 │├───┬────┼────────┼────────┼────────┤│ │法 院│ 臺灣高院 │ 臺灣高院 │ 臺灣高院 ││最 後├────┼────────┼────────┼────────┤│ │案 號│104年度 │106年度 │106年度 ││ │ │上訴字第2169號 │上訴字第1049號、│上訴字第1049號、││ │ │ │第1724號 │第1724號 ││ ├────┼────────┼────────┼────────┤│事實審│判決日期│104.10.8 │106.8.9 │106.8.9 │├───┼────┼────────┼────────┼────────┤│ │法 院│ 最高法院 │ 最高法院 │ 最高法院 ││確 定├────┼────────┼────────┼────────┤│ │案 號│105年度 │107年度 │107年度 ││ │ │台上字第688號 │台上字第1742號 │台上字第1742號 ││ ├────┼────────┼────────┼────────┤│ │判 決│105.3.24 │107.5.24 │107.5.24 ││判 決│確定日期│ │ │ │├───┴────┼────────┼────────┼────────┤│是否為易科罰金之│ 否 │ 否 │ 否 ││案件 │ │ │ │├────────┼────────┼────────┴────────┤│備 註│⒈桃園地檢105 年│⒈桃園地檢107年度執字第8441號 ││ │ 度執字第4638號│⒉編號5至20經本院106年度上訴字第10││ │⒉編號3至4經桃園│ 49號、第1724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 │ 地院104 年度審│ 刑18年 ││ │ 訴緝字第49號、│ ││ │ 第50號判決定應│ ││ │ 執行有期徒刑 4│ ││ │ 年9 月 │ ││ ├────────┴─────────────────┤│ │本件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刑A集團部分 │└────────┴──────────────────────────┘┌────────┬────────┬────────┬────────┐│ 編 號 │ 7 │ 8 │ 9 │├────────┼────────┼────────┼────────┤│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8年6月 │有期徒刑8年6月 │有期徒刑8年6月 │├────────┼────────┼────────┼────────┤│ 犯 罪 日 期 │103.11.15 │103.11.21 │103.11.26 │├────────┼────────┼────────┼────────┤│ 偵查(自訴)機關 │桃園地檢104 年度│桃園地檢104 年度│桃園地檢104 年度││ 年 度 案 號 │偵字第16416 號、│偵字第16416 號、│偵字第16416 號、││ │第16421號 │第16421號 │第16421號 │├───┬────┼────────┼────────┼────────┤│ │法 院│ 臺灣高院 │ 臺灣高院 │ 臺灣高院 ││最 後├────┼────────┼────────┼────────┤│ │案 號│106年度 │106年度 │106年度 ││ │ │上訴字第1049號、│上訴字第1049號、│上訴字第1049號、││ │ │第1724號 │第1724號 │第1724號 ││ ├────┼────────┼────────┼────────┤│事實審│判決日期│106.8.9 │106.8.9 │106.8.9 │├───┼────┼────────┼────────┼────────┤│ │法 院│ 最高法院 │ 最高法院 │ 最高法院 ││確 定├────┼────────┼────────┼────────┤│ │案 號│107年度 │107年度 │107年度 ││ │ │台上字第1742號 │台上字第1742號 │台上字第1742號 ││ ├────┼────────┼────────┼────────┤│ │判 決│107.5.24 │107.5.24 │107.5.24 ││判 決│確定日期│ │ │ │├───┴────┼────────┼────────┼────────┤│是否為易科罰金之│ 否 │ 否 │ 否 ││案件 │ │ │ │├────────┼────────┴────────┴────────┤│備 註│⒈桃園地檢107年度執字第8441號 ││ │⒉編號5至20經本院106年度上訴字第1049號、第1724號判決││ │ 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8年 ││ ├──────────────────────────┤│ │本件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刑A集團部分 │└────────┴──────────────────────────┘┌────────┬────────┬────────┬────────┐│ 編 號 │ 10 │ 11 │ 12 │├────────┼────────┼────────┼────────┤│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8年6月 │有期徒刑8年6月 │有期徒刑8年6月 │├────────┼────────┼────────┼────────┤│ 犯 罪 日 期 │103.12.8 │103.12.8 │103.12.16 │├────────┼────────┼────────┼────────┤│ 偵查(自訴)機關 │桃園地檢104 年度│桃園地檢104 年度│桃園地檢104 年度││ 年 度 案 號 │偵字第16416 號、│偵字第16416 號、│偵字第16416 號、││ │第16421號 │第16421號 │第16421號 │├───┬────┼────────┼────────┼────────┤│ │法 院│ 臺灣高院 │ 臺灣高院 │ 臺灣高院 ││最 後├────┼────────┼────────┼────────┤│ │案 號│106年度 │106年度 │106年度 ││ │ │上訴字第1049號、│上訴字第1049號、│上訴字第1049號、││ │ │第1724號 │第1724號 │第1724號 ││ ├────┼────────┼────────┼────────┤│事實審│判決日期│106.8.9 │106.8.9 │106.8.9 │├───┼────┼────────┼────────┼────────┤│ │法 院│ 最高法院 │ 最高法院 │ 最高法院 ││確 定├────┼────────┼────────┼────────┤│ │案 號│107年度 │107年度 │107年度 ││ │ │台上字第1742號 │台上字第1742號 │台上字第1742號 ││ ├────┼────────┼────────┼────────┤│ │判 決│107.5.24 │107.5.24 │107.5.24 ││判 決│確定日期│ │ │ │├───┴────┼────────┼────────┼────────┤│是否為易科罰金之│ 否 │ 否 │ 否 ││案件 │ │ │ │├────────┼────────┴────────┴────────┤│備 註│⒈桃園地檢107年度執字第8441號 ││ │⒉編號5至20經本院106年度上訴字第1049號、第1724號判決││ │ 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8年 ││ ├──────────────────────────┤│ │本件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刑A集團部分 │└────────┴──────────────────────────┘┌────────┬────────┬────────┬────────┐│ 編 號 │ 13 │ 14 │ 15 │├────────┼────────┼────────┼────────┤│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年8月 │有期徒刑8年4月 │有期徒刑8 年 │├────────┼────────┼────────┼────────┤│ 犯 罪 日 期 │103.12.17 │103.12.18 │103.12.3 │├────────┼────────┼────────┼────────┤│ 偵查(自訴)機關 │桃園地檢104 年度│桃園地檢104 年度│桃園地檢104 年度││ 年 度 案 號 │偵字第16416 號、│偵字第16416 號、│偵字第16416 號、││ │第16421號 │第16421號 │第16421號 │├───┬────┼────────┼────────┼────────┤│ │法 院│ 臺灣高院 │ 臺灣高院 │ 臺灣高院 ││最 後├────┼────────┼────────┼────────┤│ │案 號│106年度 │106年度 │106年度 ││ │ │上訴字第1049號、│上訴字第1049號、│上訴字第1049號、││ │ │第1724號 │第1724號 │第1724號 ││ ├────┼────────┼────────┼────────┤│事實審│判決日期│106.8.9 │106.8.9 │106.8.9 │├───┼────┼────────┼────────┼────────┤│ │法 院│ 最高法院 │ 最高法院 │ 最高法院 ││確 定├────┼────────┼────────┼────────┤│ │案 號│107年度 │107年度 │107年度 ││ │ │台上字第1742號 │台上字第1742號 │台上字第1742號 ││ ├────┼────────┼────────┼────────┤│ │判 決│107.5.24 │107.5.24 │107.5.24 ││判 決│確定日期│ │ │ │├───┴────┼────────┼────────┼────────┤│是否為易科罰金之│ 否 │ 否 │ 否 ││案件 │ │ │ │├────────┼────────┴────────┴────────┤│備 註│⒈桃園地檢107年度執字第8441號 ││ │⒉編號5至20經本院106年度上訴字第1049號、第1724號判決││ │ 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8年 ││ ├──────────────────────────┤│ │本件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刑A集團部分 │└────────┴──────────────────────────┘┌────────┬────────┬────────┬────────┐│ 編 號 │ 16 │ 17 │ 18 │├────────┼────────┼────────┼────────┤│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8 年 │有期徒刑8 年 │有期徒刑8年6月 │├────────┼────────┼────────┼────────┤│ 犯 罪 日 期 │104.1.4 │104.1.17 │104.1.23 │├────────┼────────┼────────┼────────┤│ 偵查(自訴)機關 │桃園地檢104 年度│桃園地檢104 年度│桃園地檢104 年度││ 年 度 案 號 │偵字第16416 號、│偵字第16416 號、│偵字第16416 號、││ │第16421號 │第16421號 │第16421號 │├───┬────┼────────┼────────┼────────┤│ │法 院│ 臺灣高院 │ 臺灣高院 │ 臺灣高院 ││最 後├────┼────────┼────────┼────────┤│ │案 號│106年度 │106年度 │106年度 ││ │ │上訴字第1049號、│上訴字第1049號、│上訴字第1049號、││ │ │第1724號 │第1724號 │第1724號 ││ ├────┼────────┼────────┼────────┤│事實審│判決日期│106.8.9 │106.8.9 │106.8.9 │├───┼────┼────────┼────────┼────────┤│ │法 院│ 最高法院 │ 最高法院 │ 最高法院 ││確 定├────┼────────┼────────┼────────┤│ │案 號│107年度 │107年度 │107年度 ││ │ │台上字第1742號 │台上字第1742號 │台上字第1742號 ││ ├────┼────────┼────────┼────────┤│ │判 決│107.5.24 │107.5.24 │107.5.24 ││判 決│確定日期│ │ │ │├───┴────┼────────┼────────┼────────┤│是否為易科罰金之│ 否 │ 否 │ 否 ││案件 │ │ │ │├────────┼────────┴────────┴────────┤│備 註│⒈桃園地檢107年度執字第8441號 ││ │⒉編號5至20經本院106年度上訴字第1049號、第1724號判決││ │ 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8年 ││ ├──────────────────────────┤│ │本件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刑A集團部分 │└────────┴──────────────────────────┘┌────────┬────────┬────────┬────────┐│ 編 號 │ 19 │ 20 │ 21 │├────────┼────────┼────────┼────────┤│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8 年 │有期徒刑8 年 │有期徒刑5 月 ││ │ │ │如易科罰金,以新││ │ │ │臺幣1千元折算1日│├────────┼────────┼────────┼────────┤│ 犯 罪 日 期 │104.1.28 │104.2.1 │104.4.23 │├────────┼────────┼────────┼────────┤│ 偵查(自訴)機關 │桃園地檢104 年度│桃園地檢104 年度│桃園地檢103 年度││ 年 度 案 號 │偵字第16416 號、│偵字第16416 號、│毒偵字第4598號;││ │第16421號 │第16421號 │104 年度毒偵字第││ │ │ │1917號、偵字第94││ │ │ │30號 │├───┬────┼────────┼────────┼────────┤│ │法 院│ 臺灣高院 │ 臺灣高院 │ 臺灣高院 ││最 後├────┼────────┼────────┼────────┤│ │案 號│106年度 │106年度 │104年度 ││ │ │上訴字第1049號、│上訴字第1049號、│上訴字第2779號 ││ │ │第1724號 │第1724號 │ ││ ├────┼────────┼────────┼────────┤│事實審│判決日期│106.8.9 │106.8.9 │104.12.22 │├───┼────┼────────┼────────┼────────┤│ │法 院│ 最高法院 │ 最高法院 │ 臺灣高院 ││確 定├────┼────────┼────────┼────────┤│ │案 號│107年度 │107年度 │104年度 ││ │ │台上字第1742號 │台上字第1742號 │上訴字第2779號 ││ ├────┼────────┼────────┼────────┤│ │判 決│107.5.24 │107.5.24 │104.12.22 ││判 決│確定日期│ │ │ │├───┴────┼────────┼────────┼────────┤│是否為易科罰金之│ 否 │ 否 │ 是 ││案件 │ │ │ │├────────┼────────┴────────┼────────┤│備 註│⒈桃園地檢107年度執字第8441號 │桃園地檢105 年度││ │⒉編號5至20經本院106年度上訴字第10│執字第5441號 ││ │ 49號、第1724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 ││ │ 刑18年 │ ││ ├─────────────────┼────────┤│ │本件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刑A 集團 │本件檢察官聲請定││ │部分 │其應執行刑B集團││ │ │部分 │└────────┴─────────────────┴────────┘┌────────┬────────┬────────┬────────┐│ 編 號 │ 22 │ 23 │ 24 │├────────┼────────┼────────┼────────┤│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10月 │有期徒刑10月 │有期徒刑10月 │├────────┼────────┼────────┼────────┤│ 犯 罪 日 期 │103.11.10 │103.11.11 │104.4.23 │├────────┼────────┼────────┼────────┤│ 偵查(自訴)機關 │桃園地檢103 年度│桃園地檢103 年度│桃園地檢103 年度││ 年 度 案 號 │毒偵字第4598號;│毒偵字第4598號;│毒偵字第4598號;││ │104 年度毒偵字第│104 年度毒偵字第│104 年度毒偵字第││ │1917號、偵字第94│1917號、偵字第94│1917號、偵字第94││ │30號 │30號 │30號 │├───┬────┼────────┼────────┼────────┤│ │法 院│ 臺灣高院 │ 臺灣高院 │ 臺灣高院 ││最 後├────┼────────┼────────┼────────┤│ │案 號│104年度 │104年度 │104年度 ││ │ │上訴字第2779號 │上訴字第2779號 │上訴字第2779號 ││ ├────┼────────┼────────┼────────┤│事實審│判決日期│104.12.22 │104.12.22 │104.12.22 │├───┼────┼────────┼────────┼────────┤│ │法 院│ 最高法院 │ 最高法院 │ 最高法院 ││確 定├────┼────────┼────────┼────────┤│ │案 號│105年度 │105年度 │105年度 ││ │ │台上字第827號 │台上字第827號 │台上字第827號 ││ ├────┼────────┼────────┼────────┤│ │判 決│105.4.13 │105.4.13 │105.4.13 ││判 決│確定日期│ │ │ │├───┴────┼────────┼────────┼────────┤│是否為易科罰金之│ 否 │ 否 │ 否 ││案件 │ │ │ │├────────┼────────┴────────┴────────┤│備 註│⒈桃園地檢105年度執字第5440號 ││ │⒉編號22至24經桃園地院104年度審訴字第985號、第1256號││ │ 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10月 ││ ├──────────────────────────┤│ │本件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刑B集團部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