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聲字第3214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3214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吳金來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7年度執聲字第155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吳金來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年。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吳金來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原聲請書附表編號2至10之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欄均有漏載,爰補正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再者,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有其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並非概無拘束。依據法律之具體規定,法院應在其範圍選擇為適當之裁判者,為外部性界限;而法院為裁判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及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者,為內部性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在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定其應執行之刑時,固屬於法院自由裁量之事項,然仍應受前揭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之拘束(最高法院94年度台非字第233號判決意旨參照)。更定之應執行刑,不應比前定之應執行刑加計其他裁判所處刑期後為重,否則即與法律秩序理念及法律目的之內部界限有違,難認適法(最高法院93年度台非字第192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受刑人吳金來因犯如附表所示10罪,先後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及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其中附表編號2至10部分,並經原確定判決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7年6月),均經確定在案,且各罪均合於裁判確定前所犯數罪之情形,有各該裁判書、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存卷可憑。茲檢察官聲請就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10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斟酌受刑人犯罪之情節、行為次數、各罪罪質、犯後態度等,對於受刑人所犯數罪為整體非難評價,並考量法律之目的,及受刑人前已定應執行刑刑度之內部限制,裁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五、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 編 號 │ 1. │ 2. │ 3. │ 4. │ ├──────┼────────┼────────┼────────┼────────┤ │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8月 │有期徒刑2年 │有期徒刑2年 │有期徒刑2年 │ ├──────┼────────┼────────┼────────┼────────┤ │ 犯罪日期 │105年10月18日 │105年6月9日 │105年7月13日 │105年6月12日 │ ├──────┼────────┼────────┼────────┼────────┤ │偵查(自訴)│基隆地檢105年度 │基隆地檢105年度 │基隆地檢105年度 │基隆地檢105年度 │ │機關年度案號│毒偵字第2311號 │偵字第4735、4793│偵字第4735、4793│偵字第4735、4793│ │ │ │、5449號、106年 │、5449號、106年 │、5449號、106年 │ │ │ │度偵字第23號 │度偵字第23號 │度偵字第23號 │ ├─┬────┼────────┼────────┼────────┼────────┤ │ │法院 │基隆地院 │臺灣高院 │臺灣高院 │臺灣高院 │ │最├────┼────────┼────────┼────────┼────────┤ │後│案號 │105年度訴字第809│106年度上訴第924│106年度上訴第924│106年度上訴第924│ │事│ │號 │號 │號 │號 │ │實├────┼────────┼────────┼────────┼────────┤ │審│判決日期│105年12月30日 │106年6月8日 │106年6月8日 │106年6月8日 │ ├─┼────┼────────┼────────┼────────┼────────┤ │ │法院 │基隆地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 │確├────┼────────┼────────┼────────┼────────┤ │定│案號 │105年度訴字第809│107年度台上字第 │107年度台上字第 │107年度台上字第 │ │判│ │號 │1119號 │1119號 │1119號 │ │決├────┼────────┼────────┼────────┼────────┤ │ │確定日期│106年1月20日 │107年4月11日 │107年4月11日 │107年4月11日 │ └─┴────┴────────┴────────┴────────┴────────┘ ┌──────┬────────┬────────┬────────┬────────┐ │ 編 號 │ 5. │ 6. │ 7. │ 8. │ ├──────┼────────┼────────┼────────┼────────┤ │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藥事法 │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2年 │有期徒刑2年 │有期徒刑2年 │有期徒刑1年 │ ├──────┼────────┼────────┼────────┼────────┤ │ 犯罪日期 │105年7月25日 │105年7月10日 │105年8月29日 │105年6月8日 │ ├──────┼────────┼────────┼────────┼────────┤ │偵查(自訴)│基隆地檢105年度 │基隆地檢105年度 │基隆地檢105年度 │基隆地檢105年度 │ │機關年度案號│偵字第4735、4793│偵字第4735、4793│偵字第4735、4793│偵字第4735、4793│ │ │、5449號、106年 │、5449號、106年 │、5449號、106年 │、5449號、106年 │ │ │度偵字第23號 │度偵字第23號 │度偵字第23號 │度偵字第23號 │ ├─┬────┼────────┼────────┼────────┼────────┤ │ │法院 │臺灣高院 │臺灣高院 │臺灣高院 │臺灣高院 │ │最├────┼────────┼────────┼────────┼────────┤ │後│案號 │106年度上訴第924│106年度上訴第924│106年度上訴第924│106年度上訴第924│ │事│ │號 │號 │號 │號 │ │實├────┼────────┼────────┼────────┼────────┤ │審│判決日期│106年6月8日 │106年6月8日 │106年6月8日 │106年6月8日 │ ├─┼────┼────────┼────────┼────────┼────────┤ │ │法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 │確├────┼────────┼────────┼────────┼────────┤ │定│案號 │107年度台上字第 │107年度台上字第 │107年度台上字第 │107年度台上字第 │ │判│ │1119號 │1119號 │1119號 │1119號 │ │決├────┼────────┼────────┼────────┼────────┤ │ │確定日期│107年4月11日 │107年4月11日 │107年4月11日 │107年4月11日 │ └─┴────┴────────┴────────┴────────┴────────┘ ┌──────┬────────┬────────┬────────┬────────┐ │ 編 號 │ 9. │ 10. │ │ │ ├──────┼────────┼────────┼────────┼────────┤ │ 罪 名 │藥事法 │藥事法 │ │ │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 │有期徒刑1年 │ │ │ ├──────┼────────┼────────┼────────┼────────┤ │ 犯罪日期 │105年8月21日 │105年8月22日 │ │ │ ├──────┼────────┼────────┼────────┼────────┤ │偵查(自訴)│基隆地檢105年度 │基隆地檢105年度 │ │ │ │機關年度案號│偵字第4735、4793│偵字第4735、4793│ │ │ │ │、5449號、106年 │、5449號、106年 │ │ │ │ │度偵字第23號 │度偵字第23號 │ │ │ ├─┬────┼────────┼────────┼────────┼────────┤ │ │法院 │臺灣高院 │臺灣高院 │ │ │ │最├────┼────────┼────────┼────────┼────────┤ │後│案號 │106年度上訴第924│106年度上訴第924│ │ │ │事│ │號 │號 │ │ │ │實├────┼────────┼────────┼────────┼────────┤ │審│判決日期│106年6月8日 │106年6月8日 │ │ │ ├─┼────┼────────┼────────┼────────┼────────┤ │ │法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 │ │ │確├────┼────────┼────────┼────────┼────────┤ │定│案號 │107年度台上字第 │107年度台上字第 │ │ │ │判│ │1119號 │1119號 │ │ │ │決├────┼────────┼────────┼────────┼────────┤ │ │確定日期│107年4月11日 │107年4月11日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