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聲字第3427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3427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黃文慶
上列受刑人因詐欺案件,經核准假釋,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7年度執聲付字第119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黃文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黃文慶因詐欺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100年度易字第135號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10月,由本院以103年度上易字第2154號駁回上訴確定,自民國105年4月28日起入監執行,嗣法務部於107年11月19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7年11月19日法授矯字第10701103231號函及所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核准假釋文號:107年11月19日法授矯字第10701103230號)暨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後,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