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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易字第135號

詐欺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6 月 30 日

法官潘怡華許婉芳黃裕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0年度易字第135號

公訴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黃文慶
選任辯護人
陳偉芳律師
選任辯護人
莊守禮律師
被告
羅右欣
選任辯護人
蕭萬龍律師
選任辯護人
林哲倫律師
被告
吳仲洪
選任辯護人
陳偉芳律師
選任辯護人
莊守禮律師
被告
賴傳庭
被告
鄧淑婷
上一人選任辯護人
劉君豪律師
上一人選任辯護人
關維忠律師
被告
韋大智
被告
許秀玲
上一人選任辯護人
張義閏律師
上一人選任辯護人
謝清昕律師
上一人選任辯護人
袁健峰律師
被告
張育閔
選任辯護人
陳偉芳律師

      莊守禮律師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8年度偵字第19166

號、98年度偵字第21981 號、98年度偵字第27923 號、99年度偵

字第641 號、99年度偵字第975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黃文慶共同犯如附表一編號5 至34主文欄所示之詐欺取財罪,共參拾罪,各處如附表一編號5 至34主文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拾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1、12、13所示之物均沒收。其餘被訴詐欺犯行均無罪。

羅右欣共同犯如附表一編號5 至34主文欄所示之詐欺取財罪,共參拾罪,各處如附表一編號5 至34主文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1、12、13所示之物均沒收。其餘被訴詐欺犯行均無罪。

賴傳庭共同犯如附表一編號5 至34主文欄所示之詐欺取財罪,共參拾罪,各處如附表一編號5 至34主文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1、12、13所示之物均沒收。其餘被訴詐欺犯行均無罪。

吳仲洪共同犯如附表一編號6 至34主文欄所示之詐欺取財罪,共貳拾玖罪,各處如附表一編號6 至34主文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拾壹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1、12、13所示之物均沒收。其餘被訴詐欺犯行均無罪。

張育閔共同犯如附表一編號7 至34主文欄所示之詐欺取財罪,共貳拾捌罪,各處如附表一編號7 至34主文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拾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1、12、13所示之物均沒收。其餘被訴詐欺犯行均無罪。

韋大智共同犯如附表一編號1 、4 所示之詐欺取財罪,共貳罪,各處如附表一編號1、4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4所示之物沒收。其餘被訴詐欺犯行均無罪。

鄧淑婷無罪。

許秀玲無罪。

事實

一、黃文慶、賴傳庭、羅右欣、李鈺祥(通緝中)等人於民國98年3 月間,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聯絡,約定共同出資購入附表二所示之手機及門號供作聯繫求職者使用(下稱工作機),並放置在不知情之鄧淑婷所經營設於桃園縣平鎮市○○路○段000 號之「綠檳園檳榔攤」(下稱檳榔攤)內,另在自由時報刊登應徵司機職務之徵才廣告,俟求職者見報主動聯繫後,輪由黃文慶、羅右欣、李鈺祥等人持前開工作機向求職者佯稱確認信用狀況為由,要求提供其等個人金融帳戶之金融卡及密碼,詐騙成功後,再輪由賴傳庭、李鈺祥或羅右欣等人與求職者相約時間、地點收取帳戶資料,再以每份帳戶密碼新台幣(下同)8,000 元之代價,出售予「阿龍詐欺集團」後朋分獲利,以此方式共同詐騙帳戶資料牟利。

二、嗣黃文慶等人為增加詐騙管道來源,復推由賴傳庭以「日潮公司」之名義在人力銀行網站刊登徵才廣告,待應徵者上網登錄個人資料後,賴傳庭隨即抄錄應徵者之電話、姓名後,將上開抄錄資料放置在「綠檳園檳榔攤」內。黃文慶、羅右欣、李鈺祥等人則每日上午相約聚集在「綠檳園檳榔攤」內拿取工作機及抄錄資料,分別依資料隨機撥打電話詐騙求職者或等待求職者主動見報聯繫,以前揭方式施行詐騙及出售帳戶資料。

三、謀議既定,黃文慶、賴傳庭、羅右欣、李鈺祥等人以前揭方式共同詐騙附表一編號5 所示之被害人後;吳仲洪於98年3月26日,向黃文慶表示欲加入該集團,並與黃文慶等人共同基於前揭之犯意聯絡,以前揭方式共同詐騙附表一編號6 所示之被害人;張育閔則於同年4 月25日返國後,亦向黃文慶表示欲加入該集團,並與黃文慶等人共同基於前揭之犯意聯絡,以工作機主動或被動聯繫求職者,以前揭方式共同為詐欺行為,渠等6 人即以此方式共同詐欺附表一編號7 至34所示之被害人。

四、韋大智與姓名年籍不詳之人綽號「范哥」之成年男子,共同基於自己不法所有意圖之犯意聯絡,分別於98年2 月16日及2 月19日某時,受「范哥」之電話指示,在附表一編號1 、4 所示之地點,分別向李茂松、顏宏宇收取附表一編號1 、4 所示之提款卡、密碼及身份資料影本後,將上開資料放置於賣場置物箱內,隨後在同一置物箱內領取報酬1000元,以此方式詐得被害人之帳戶資料。

五、嗣內政部警政署航空警察局刑警隊於98年6 月24日持本院核發之搜索票,前往桃園縣平鎮市○○路○段000 號「綠檳園檳榔攤」等地搜索,當場扣得附表二編號11、12等行動電話2 具及附表二編號13之日潮公司印章1 顆,及與本案無關之行動電話20支、SIM卡19張、桌上型電腦1 台、筆記型電腦1台等物,始悉上情。

六、案經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揮內政部警政署航空警察局會同桃園縣政府刑事警察局及憲兵隊偵查後起訴。

理由

甲、證據能力部分:

一、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之陳述,除顯有不可信之情況者外,得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1 第2 項定有明文。偵查中對被告以外之人所為之偵查筆錄,或被告以外之人向檢察官所提之書面陳述,性質上均屬傳聞證據。惟現階段刑事訴訟法規定檢察官代表國家偵查犯罪、實施公訴,依法其有訊問被告、證人及鑑定人之權,證人、鑑定人且須具結,而實務運作時,檢察官偵查中向被告以外之人所取得之陳述,原則上均能遵守法律規定,不致違法取供,其可信度極高。經查,證人賴傳庭、徐躍旻在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中所為之證述,性質上雖屬傳聞證據,惟係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並經具結,證人未曾提及檢察官在偵訊時有任何強暴、脅迫、詐欺、利誘等以不正方法取供之情,其陳述時之心理狀況健全、並無受外力干擾,觀諸偵訊筆錄之記載形式,本院亦查無檢察官在上開偵訊時有任何以不正方法訊問,而有違反陳述者之自由意志等顯有不可信之情況,衡諸上開規定,自具有證據能力。

二、按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2 所謂「前後陳述不符」之要件,應就前後階段之陳述進行整體判斷,以決定其間是否具有實質性差異,而所謂「較可信之特別情況」,亦應就前後陳述時之各種外部情況進行比較,以決定何者外部情況具有可信性,若陳述係在特別可信之情況下所為,則虛偽陳述之危險性不高,雖係審判外陳述,或未經被告反對詰問,仍得承認其有證據能力。就外部情況之認定,例如時間之間隔、是否為有意識之迴避、有無受外力干擾或事後串謀、以及警詢所作時之筆錄記載是否完整、是否出於自由意識陳述等情。法院應斟酌上列因素綜合判斷,細究陳述人問答態度、表情與舉動之變化,以查是否具較可信之特別情況。經查,本件同案被告賴傳庭、吳仲洪及證人徐躍旻於警詢之陳述,對於其餘被告而言雖是屬於傳聞證據,惟本院審酌證人賴傳庭、吳仲洪於審理中之證述,對於其等與被告黃文慶、羅右欣、張育閔等人就從事詐欺行為之關連性,與警詢時之陳述並不一致,其審理時明顯有刻意切割而否認其警詢陳述內容,及證人徐躍旻於審理時稱:伊現在不認得當初跟伊拿金融卡的人(見本院卷㈡第35頁反面),是以本院認為證人吳仲洪、賴傳庭、徐躍旻於警詢中所為之陳述,基於發現真實之必要,且為證明被告等犯罪事實之所需,斟酌上開警詢時供述證據之取得並無程序上之瑕疵,且與本案待證事實具有關聯性,依前開說明,認證人於警詢中所為陳述,符合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2 傳聞法則例外之情形而有證據能力。

三、除前已說明之部分外,本判決所引用之證據資料(詳後引用之各項證據),其中係屬傳聞證據部分,縱無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1 至第159 條之4 或其他傳聞例外情形,因檢察官、被告及辯護人對於其證據能力均不爭執,且迄於言詞辯論終結前亦未聲明異議,本院審酌上開證據資料作成時之情況,尚無違法不當及證明力明顯過低之瑕疵,而認為以之作為證據應屬適當,依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5 規定,應認前揭證據資料均有證據能力。

乙、實體部分:

壹、有罪部分:

一、被告黃文慶、羅右欣、賴傳庭、吳仲洪、張育閔部分。

㈠訊據被告等人:①被告黃文慶固坦承附表一編號7 、8 、13、21所示之4 次詐欺犯行,惟矢口否認附表一其他編號之詐欺犯行,並否認與被告羅右欣、賴傳庭、吳仲洪、張育閔等人有共犯關係,辯稱:除附表一編號7 、8 、13、21外之被害人外,並未指認伊,其餘詐欺犯行並非伊所為云云。②被告羅右欣矢口否認全部犯行,辯稱:伊只有偶爾去檳榔攤,伊沒有向任何人收取帳戶,也沒有參與被告黃文慶等人之詐欺集團云云。③被告賴傳庭固坦承附表一編號5 、7 至26、28至33所示之詐欺犯行,惟矢口否認附表一其餘編號之詐欺犯行,辯稱:有指認伊的伊承認犯罪,但伊沒有與被告黃文慶等人共同詐騙云云。④被告吳仲洪固坦承附表一編號11之詐欺犯行,惟矢口否認附表一其餘編號之詐欺犯行,辯稱:伊僅承認附表一編號11鄔延順的部分,其餘有指認及未指認伊的均否認,也沒有與被告黃文慶等人共犯云云。⑤被告張育閔則矢口否認全部犯行,辯稱:伊常會去檳榔攤,因為被查獲前一、兩天伊沒有工作,所以常去該處找黃文慶聊天,並未加入詐欺集團云云。經查:

㈡查附表一編號5 、7 至26、28至33所示之詐欺犯行之被害人,均指認被告賴傳庭為出面取金融卡者;編號6 之被害人指認被告李鈺祥為取金融卡者,編號14、17、18、19、22、24、26、30、32、33之被害人指認被告李鈺祥為電話詐騙者;編號34之被害人則指認被告羅右欣為出面收取金融卡者,其中編號9 、11、15、16、20、23、25之被害人均以聲音特徵指認被告吳仲洪為電話詐騙者,編號7 、8 、13、21、28、31之被害人亦依聲音特徵指認為被告黃文慶為電話詐騙者,有各該被害人之警詢筆錄及扣案之日潮公司印章及行動電話在卷可稽(見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度偵字第19166 號卷

㈡第311 頁、第350 頁、同偵卷㈢第424 頁、第468 頁、第481 頁、第498 頁、516 頁、第533 頁、第546 頁、第575頁、第592 頁、第603 頁、第615 頁、第634 頁、第646 頁、第667 頁、第684 頁、第697 頁、第745 頁、同偵卷㈣第832 頁、第890 頁、第920 頁、第976 頁、第947 頁、第758 頁、第778 頁、第813 頁、第878 頁、第909 頁、98年度偵字第18408 號卷第50頁)。

1.附表一編號15即被害人顧閎銪於審理時證稱:當天在航警局時有指認出向伊取金融卡的人,經伊今日確認就是在庭被告賴傳庭,至於行騙者的聲音,是伊聽了好幾次,指認出是被告吳仲洪。當時警察並沒有跟伊說給伊辨識的錄音中一定有跟伊聯繫者的聲音,也沒有要求伊一定要指認出來等語(見本院卷㈡第98頁至102 頁);附表一編號23即被害人游宇翔於審理時證稱:當時警察說要讓伊聽聽看哪個聲音是跟伊聯絡的人,警察沒有說裡面一定有,就是聽聽看哪一個是,後來伊聽出是吳仲洪的聲音,因為他聲音比較低沈,他跟伊通過三次電話,每次都五、六分鐘,伊是聽兩、三次才聽出來等語(見上開卷第48頁正反面、第50頁);附表一編號16即被害人許文榮於審理時證稱:當時航警局拿錄音給伊聽時,要伊聽聽看有沒有打電話給伊的人,伊來來回回聽了好多遍,每個錄音約聽兩、三分鐘,當下伊會跟員警確認應該就是該人,因為他的用字遣詞有點怪,所以應該就是吳仲洪等語(見上開卷第55頁正反面);附表一編號20即被害人黃怡綺於審理時證稱:伊到航警局製作筆錄時,警察有讓伊指認打電話給伊的人,拿兩、三個錄音給伊聽,因為吳仲洪的聲音很低,比較好認,伊聽一次就認出來,當時還有另一個被害人,但伊等是分開聽的等語(見上開卷第59頁正反面);附表一編號9 即被害人劉敏聰於審理時證稱:伊去航警局製作筆錄時,員警有讓伊聽錄音帶,聽好幾個人的聲音,伊仔細聽了兩遍,員警沒有說裡面一定有這個人,內容就是一般聊天的內容。因為伊被詐騙時,都是同一人打電話給伊,前後大約五次,每次都約三至五分鐘,而因為指認時距離案發不久,所以伊確定那個聲音就是打電話給伊的人,伊不會誤認等語(見上開卷第63至65頁反面);附表一編號25即被害人楊乾裕於審理時證稱:伊在警察局時,警察有拿聲音給伊指認,伊當時很確定就是那個聲音,因為伊很有印象,伊當時確定自己不會認錯等語(見上開卷第70頁、第72頁正反面);附表一編號28即被害人楊奐杰於審理時證稱:當時警詢時伊有指認出向伊拿金融卡的人,該人黑黑胖胖的,就是在庭被告賴傳庭;至於電話行騙者,警察當時有拿約三、四人的錄音給伊辨識,每個錄音都最少40秒,伊當時重複聽了兩次才認出來,伊是從說話的結尾氣節上,講話的有些字口氣上有印象認出的,警察說是被告黃文慶的聲音,當時警察沒有一定要伊指認出一個人,是伊覺得聲音很熟,要求重複聽第二遍確認等語(見上開卷第106-109 頁);附表一編號31即被害人李玟萱於審理時證稱:伊在航警局時有指認打電話給伊的那個人,大概四、五人的錄音,每一個錄音大約聽一、兩分鐘,當時有指認出來,因為都是同一個人打電話給伊,大約打了四次,每次兩到三分鐘,後來警察說那人是黃文慶,當時警察並沒有說錄音帶內一定有跟伊對話者的聲音,當時伊很確認該聲音就是跟伊通電話者的聲音等語(見上開卷第111 至114 頁反面);附表一編號34之被害人即證人徐躍旻復於審理時證稱;98年6 月23日上午伊與詐騙集團成員約在桃園縣八德市的OK便利商店外,從見到該人到離開約5 到10分鐘時間,當時的天氣跟光線足以辨識該人,且當時距離很近,就是被告羅右欣。在警詢時警察是拿一本彩色照片給伊看,叫伊看裡面有無向伊拿資料的人,當時伊有認出羅右欣,伊當時確定該人就是他等語明確(見本院卷㈡第32頁反面至35頁),是被告吳仲洪前揭僅坦承附表一編號11部分,及黃文慶否認附表一編號28、31部分之詐欺犯行,均難採信。

2.至證人徐躍旻雖於同次審理時旋改稱:伊今天確定羅右欣不是跟伊拿金融卡的人云云(見上開卷第36頁反面),惟證人徐躍旻於偵查中明確指認向其收取金融卡之人即為被告羅右欣(見同偵卷㈡第311 頁),其時距離案發時間較近,衡情記憶較為清晰,應無誤認之可能。而其於本院作證時為 101年4 月10日,距離案發之98年6 月23日,已近三年,被告羅右欣之體型、外觀因之或多或少稍有變化,且證人徐躍旻因時間經過而記憶有所模糊,均屬常情,況證人徐躍旻於本院審理之初即證稱:「(問:現在是否可以認出當初跟你拿金融卡的人?)現在不認得了。」(見本院卷㈡第35頁反面),是證人既已無法認得向其拿取金融卡者,又如何確認並非在庭被告羅右欣?甚者,經本院向證人徐躍旻詢問其改證稱之原因時,證人無法說明具體理由,僅稱「感覺不一樣」等語(見上開卷第36頁反面),是本院尚難以證人徐躍旻之嗣後因「感覺不一樣」改稱而遽為有利被告羅右欣之認定。

3.綜上,附表一編號5 至34之被害人於警詢或偵訊所為之證述,因距離案發時間較近,其他外界干擾較少,其可信度為高,是被告黃文慶、羅右欣、賴傳庭、吳仲洪等人,確實以附表一編號5 至34所示之方式,以電話詐欺被害人後向其收取金融卡而為各該詐欺行為,堪以認定。

㈡再觀諸被告等人就自己犯罪行為之供述:

1.被告賴傳庭於警詢及偵查時供稱:查扣的4 支手機是伊去買的,買手機的錢的大家共同出的,供作打電話去詐騙應徵工作民眾提供存簿及金融卡,工作機放在檳榔攤。伊加入黃文慶等人之詐欺集團前後約3 個多月,是伊找黃文慶表示願意加入,黃文慶要伊負責前往向詐騙對象收取存簿、金融卡,所以主要由黃文慶、李鈺祥、吳仲洪、張育閔打電話詐騙,應徵者上當同意提供存簿、金融卡,他們就會打工作機給伊通知伊前往何處收取存簿、金融卡,拿到後再依他們指示去試金融卡密碼,能使用的金融卡再裝到信封,放到黃文慶、李鈺祥、吳仲洪、張育閔等人指示之地點,之後黃文慶、李鈺祥、吳仲洪、張育閔等人來電指示前往該處拿取現金,每詐騙到一張金融卡可以分到8000元,詐騙成功的人可以分到6000元,伊每收取一件也可以分2000元。伊等每天都會互叫起床至檳榔攤碰面,之後打電話行騙,有時開車在外面行騙。後來因為黃文慶等人刊登報紙,應徵者件數越來越少,大家討論決定用網路,之後就花了幾千元向1111人力銀行申設「日潮貿易公司」公司刊登求職需求,伊去刻印章並負責抄寫上網求職者之姓名、電話,黃文慶、李鈺祥、吳仲洪、張育閔等人依據該資料撥打電話詐騙求職者,伊單獨一人負責收取存簿、金融卡,他們四人是否在一起不確定,但任何人詐騙成功就會通知伊取件等語(見上開偵卷第116 頁反面至117 頁、98年度偵字第19166 號卷㈡第339 頁、第394 頁),被告李鈺祥於偵查時亦具結證稱:為了躲避警方查緝,伊等向其他詐騙集團購買人頭電話,作為詐騙之用,每星期會換一次門號,因為賴傳庭也是集團成員之一,平常的詐騙電話都放在賴傳庭女朋友鄧淑婷的檳榔攤,伊等每天早上在檳榔攤集合各自拿取詐騙電話,之後各自散開,各自騙自己的,伊與黃文慶、吳仲洪一組,張育閔則是透過黃文慶介紹加入集團等語(見上開偵卷㈡第391 頁),足見被告賴傳庭設立日潮公司及收取帳戶資料之行為,均非基於個人犯意發動,而係與其餘被告討論後決定設立公司,並依通知前往收取金融卡,已與被告黃文慶、李鈺祥、吳仲洪、張育閔等人共同分擔詐欺行為,是被告等人雖然各自使用工作機聯繫被害人,然被告黃文慶、羅右欣、賴傳庭、吳仲洪、張育閔、李鈺祥等人確實基於一定計畫、聯結及分工,由部分成員負責電話聯繫,部分成員負責取卡、出售,且工作機為管理方便,均置於檳榔攤並約同成員前往,其等間具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甚為明確。

2.且被告吳仲洪於警詢時亦供稱:伊負責接聽應徵司機與總機的部分,伊會打電話給固定的人去接應收取他們的金融卡,他們就會去安排後續收取金融卡相關證件。伊是從98年3 月底4 月初左右,早上起來伊會開車去檳榔攤,有時候會在檳榔攤拿取工作機(伊知道有兩、三支),然後載李鈺祥到處跑,準備接聽求職者的來電話打電話給之前有來電的求職者。伊之前有聽他們講電話的模式,就知道是要想辦法收取應徵者的金融卡。伊會跟求職者約定桃園、中壢的大馬路旁的便利商店,再依據工作手機上的電話通知取件專人,通知他們去收取。專人收件之後,會通知伊,然後伊再去問求職者密碼,至於他們將金融卡交給誰,伊不知道。李鈺祥、黃文慶、羅右欣、賴傳庭、張育閔等人工作性質都跟伊差不多,都是透過他們拿錢後轉交給伊,伊不清楚他們詳細的分工等語(見98年度偵字第19166 號卷㈠第98-99 頁),於偵查中亦確認前揭供稱屬實(見上開卷㈡第387 頁),就工作分擔之方式已經陳明在卷,而被告賴傳庭亦已就附表一編號5 、7 至26、28至33所示之詐欺犯行坦認在卷,顯見被告黃文慶、羅右欣、賴傳庭、吳仲洪、張育閔等人就附表編號5 至34之詐欺犯行確有存在一定的工作分擔模式,且彼此間具有聯繫性,亦即被告等人確各自輪流或固定分擔詐欺行為前後階段之部分行為,況渠等擺置於檳榔攤之工作機亦係共同出資購入,並每日會約同時間一起前往持用,由此觀之,被告黃文慶、羅右欣、賴傳庭、吳仲洪、張育閔等人之犯罪行為模式固定而有一定步驟流程,彼此間之行為復具有依賴關係,尚難僅因附表一之被害人僅指認單一被告,而認被告黃文慶、羅右欣、賴傳庭、吳仲洪、張育閔等人係各自基於個人之犯意而為詐欺行為。

㈡至被告賴傳庭於審理時翻異前詞改證稱:當時伊聽朋友說黃文慶他們有在做詐騙,伊問黃文慶,黃文慶就說幫伊問問看,後來就有一個叫阿龍的打給伊,叫伊負責收簿子。之後伊在檳榔攤又認識了張育閔、羅右欣、李鈺祥等人,伊等會在那裡聊天、打麻將,伊知道黃文慶、李鈺祥、吳仲洪等人都打電話騙帳戶,張育閔則不清楚。伊不清楚是誰叫伊去收簿子,因為手機裡的代號「經理」、「大哥」等都已經輸入好,伊收到通知就去收,第一支手機是阿龍叫伊去置物櫃拿的。而刊登日潮公司的廣告是伊一個人決定的,印章也是伊刻的,因為收簿子太慢,想說自己也騙騙看,日潮公司的資料伊有抄在一個本子,但沒有交給誰,就自己放著在檳榔攤的置物箱,伊有跟黃文慶、李鈺祥、吳仲洪他們說過,但不知道黃文慶等人會不會去用。至於工作機有時候會放在檳榔攤,黃文慶等人要是沒帶走的話,伊就會拿到後面去放好。伊等並沒有相約固定時間到檳榔攤,伊很早就會到了。在航警局問筆錄時,他們不會聽你多作解釋,只問你是不是,那就是,對不對,是不是,他們就是這樣問,不讓你多解釋云云(見本院卷㈡第205 至223 頁反面),與前揭警詢及偵訊所稱與被告黃文慶、李鈺祥、吳仲洪、張育閔就詐欺行為具有一定連結,且明確知悉係何人通知取卡乙節有所歧異,且觀諸被告賴傳庭審理時之證詞,不論設立日潮公司及相約至檳榔攤等細節,處處均刻意迴避與黃文慶等人之關連,就各次詐欺行為切割之意圖甚明,其證詞顯在迴護其他被告,至為酌然,尚難採信。再者,被告吳仲洪於審理時亦改證稱:因為當時伊沒有錢,問黃文慶,他說他在做這方面的工作,伊跟他說伊也要做,黃文慶就是要伊自己打報紙上的廣告應徵看看就知道要怎麼騙,伊就學會,後來就是向羅右欣買電話來登報,等人打電話過來,用應徵方式騙取他的金融卡,騙到後伊會叫賴傳庭去拿取。警詢時講真的伊沒有很清楚,伊有在做伊承認,但成功件數不多,伊知道有做的就是黃文慶跟賴傳庭,張育閔是後來才認識的,有沒有在做詐騙,伊不清楚。伊好像有跟賴傳庭拿求職者的姓名及電話,但不知道是誰去刊登日潮公司云云(見本院卷㈡第224 頁至235 頁反面),亦與其於前揭警詢及偵訊時供陳情節不一,已有可疑,被告吳仲洪固然稱詐騙行為均自己所為,成功件數不多,惟就如何登報、如何取得詐騙手機,及詐騙後何以知悉可通知賴傳庭出面取卡,均一語帶過而未明確陳述,況如被告黃文慶僅告知在從事詐騙,而未提供任何實質協助或資源,則被告吳仲洪大可不必與被告黃文慶等人有如此密集之通聯(詳細通聯內容詳後述),渠等亦無必要至檳榔攤聚集,自己獨自一人從事詐騙後與被告賴傳庭聯繫取卡即可,且被告吳仲洪既然自承有拿取被告賴傳庭所抄取之求職者資料後施行詐騙,又對於該等資料如何取得及日潮公司之設立,豈有全然不知之理,此顯然與事理相悖。顯見被告吳仲洪於審理時證詞對於被告黃文慶、李鈺祥、張育閔、賴傳庭等人多所迴護,要難採信。

㈢關於被告黃文慶、羅右欣、賴傳庭、李鈺祥、吳仲洪、張育閔等人之通聯記錄。

1.被告黃文慶持用之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與①被告羅右欣持用之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於98年3 月26日上午8 時47分26秒、同年3 月30日上午9 時0 分53秒、同年3 月31日上午10時21分2 秒、同年4 月1 日上午9 時39分39秒、同年4 月7 日上午9 時4 分47秒、同年4 月8 日上午8 時59分8 秒、同年4 月10日上午9 時17分32秒、同年4 月11日上午9 時28分18秒、同年4 月15日上午9 時8 分2 秒、同年4月16日上午10時1 分56秒、同年5 月1 日上午9 時23分54秒均有通聯,而通聯內容均簡短通知出發或等待之意;②另與被告李鈺祥持用之門號0000000000號及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於98年3 月26日上午9 時19分5 秒、同年4 月1 日上午9 時44分17秒、同年4 月2 日上午9 時3 分33秒、同年4 月7 日上午9 時11分47秒、同年4 月9 日上午11時14分30秒、同年4 月20日上午9 時33分14秒、同年4 月20日上午10時40分19秒、同年4 月23日上午9 時16分0 秒亦均有如同與被告羅右欣般內容之簡短通話;③另與被告吳仲洪持用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於98年3 月31日上午10時31分30秒、同年 4月10日上午9 時30分39秒、同日上午9 時44分17秒、同年 4月15日上午8 時55分18秒亦有類似之簡短通話內容;④另與被告張育閔持用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於98年5 月25日上午10時3 分55秒、同年5 月27日上午9 時3 分41秒亦有類似之簡短通話內容。

2.被告羅右欣持用之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與①被告李鈺祥持用之門號0000000000號及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於98年4 月1 日上午9 時38分53秒、同年4 月8 日上午9 時28分20秒、同年4 月11日上午9 時28分31秒、同年4 月14日上午9 時40分58秒、同年4 月25日上午9 時25分36秒均有催促起床並準備一同外出之短暫通聯;②與被告吳仲洪持用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於98年3 月31日上午10時24分30秒、同年4 月7 日上午9 時5 分49秒、同年4 月10日上午9 時48分58秒、同年4 月11日上午9 時27分0 秒、同年4 月13日上午9時16分16秒、同年4 月30日上午9 時16分23秒亦有類似與被告李鈺祥之通聯內容。

3.被告張育閔持用之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①與被告吳仲洪持用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門號於98年5 月21日上午8時50分23秒、同年5 月25日上午10時4 分35秒,②及與被告賴傳庭持用之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於98年5 月21日上午9 時19分41秒、同年5 月22日上午9 時49分9 秒、同年5月25日上午9 時44分0 秒、同年6 月1 日上午10時0 分26秒均有類似催促起床相約見面之通話內容。

4.細繹被告黃文慶、羅右欣、賴傳庭、李鈺祥、吳仲洪、張育閔前揭通話內容,內容均短促而一致,被告等人刻意避免在電話中談論相約見面之目的及欲從事之內容,僅通知確認起床見面後即結束通話,此點與一般人使用行動電話之方式相異,通話雙方若無默契在前,如此通話內容要無可能存在,而被告等人於審理時亦不否認平常會相約在檳榔攤見面,足見被告黃文慶、羅右欣、賴傳庭、李鈺祥、吳仲洪、張育閔等人間在詐欺行為之從事上,基於獲利分配或資源共享或團體間默契之原因,具有一定之約束與關連性,則若詐騙行為乃各自進行,續由各自進行帳戶銷售,並無朋分獲利之情,渠等豈會大費周章地頻繁相約共同前往從事詐騙,此節即難想像。

㈣另按共同正犯之成立,祇須具有犯意之聯絡,行為之分擔,既不問犯罪動機起於何人,亦不必每一階段犯行,均經參與;又意思之聯絡,並不限於事前有所謀議,即僅於行為當時有共同犯意之聯絡者,亦屬之,且其表示之方法,亦不以明示通謀為必要,即相互間有默示之合致,亦無不可(最高法院34年上字第862 號、73年台上字第2364號判例意旨參照)。次按共同正犯,係共同實行犯罪行為之人,在合同意思範圍內,各自分擔犯罪行為之一部,相互利用他人之行為,以達其犯罪之目的,其成立不以全體均參與實行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為必要;而共同正犯間,非僅就其自己實行之行為負其責任,並在犯意聯絡之範圍內,對於其他共同正犯所實行之行為,亦應共同負責(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5286號、90年度台上字第3205號判決意旨參照)。查:

1.本案被告羅右欣雖然未經附表一編號5 至33之被害人就詐騙電話或交付金融卡之行為為指認,已如前述,惟觀諸前揭與被告黃文慶、李鈺祥、吳仲洪等人之通話模式,堪以認定被告羅右欣亦確有加入該集團從事詐騙行為之分擔,縱未詐騙成功或出面領取金融卡,依前揭意旨,亦應就其餘共同被告之行為結果負責。況被告羅右欣於98年4 月26日以前揭門號與被告吳仲洪進行通聯時,亦曾提及「我們這個TEAM」等語,於98年5 月6 日凌晨0 時28分34秒亦與吳仲洪有提及「阿慶(即黃文慶)」、「開這個價碼」、「不溝通就是分開做,溝通就一起做事」等語(見偵卷㈠第94頁反面、第96頁),足見被告羅右欣主觀上已經加入該團隊,且甚至有討論到獲利朋分之問題,是不論主觀犯意聯絡或客觀行為分擔上,被告羅右欣均有所認識及參與,其空言否認未參與被告黃文慶等人之詐欺集團云云,要難採信。

2.另被告賴傳庭、張育閔、吳仲洪等人雖然於歷次警詢及審理時就實際參與之被告姓名,除被告吳仲洪於警詢時全部提及被告等人姓名外,彼此陳述或有不一及遺漏部分被告之情形,惟此或基於陳述上遺漏或片面之記憶所致,參照前揭通訊監察譯文之聯繫情形,及被告賴傳庭於警詢所述,本案之工作機乃合資取得及獲利朋分之情形,在在均證明被告黃文慶、羅右欣、賴傳庭、李鈺祥、吳仲洪、張育閔等人具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至為灼然。

㈤按詐欺集團式之犯罪,原不必每一共犯均有直接聯繫,亦不必每一階段均參與,只須分擔犯罪行為之一部,即應對於全部所發生之結果共同負責,且倘犯罪結果係因共同正犯之合同行為所致者,無論出於何人所加,在共同正犯間均應同負全部之責。又觀諸該集團詐騙之犯罪型態,係由部分集團成員以刊登報紙及在網路申設公司,再由部分成員以電話詐騙金融帳戶,續由部分成員收取金融卡,再透過彼此聯繫的方式出售後朋分獲利等多階段,乃需由多人分組縝密分工方能完成之集團性犯罪,倘有其中某一環節脫落,將無法順遂達成詐欺之結果。因此,此種模式之詐欺集團之各個成員,固因各自分工不同而未均能從頭到尾始終參與其中,惟其等共同詐欺之意思,並無軒輊,並係利用集團其他成員之各自行為,以遂行詐欺之犯罪結果。本案被告黃文慶、羅右欣、賴傳庭、李鈺祥等人自98年3 月間起即組成詐騙集團,被告吳仲洪98年3 月26日起加入(均詳後述),另被告張育閔則於98年4 月25日參與該詐騙集團,輪流擔任電話詐騙之工作,被告黃文慶、吳仲洪、張育閔雖未參與收取金融卡之行為,然其等分工情形已經如附表一各編號被害人所指認明確,係被告賴傳庭、李鈺祥或羅右欣出面取卡,其等各參與者,均為詐騙集團取得被害人財物之全部犯罪計劃之一部分行為,而共同達成不法所有之犯罪目的,各參與之人均應就各犯罪事實同負全責,是被告羅右欣、賴傳庭、李鈺祥、吳仲洪、張育閔已知悉其等加入該集團從事不法工作,與該詐欺集團其餘成員互有聯繫往來,亦有參與該詐欺集團遂行詐欺犯行之部分行為,被告黃文慶、羅右欣、賴傳庭、李鈺祥、吳仲洪、張育閔等人實為詐欺集團之成員,分工擔任詐欺工作,已該當詐欺取財構成要件之行為無疑。被告黃文慶、羅右欣、賴傳庭、李鈺祥、吳仲洪、張育閔等人,自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

㈥關於被告吳仲洪、張育閔之加入集團之時間。

1.被告吳仲洪於警詢時稱:伊是98年3 月底4 月初加入等語(見偵卷㈠第98頁),而被告黃文慶持用之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與吳仲洪持用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於98年3 月25日22時4 分20秒確有如下之通聯;(A :吳仲洪。B :黃文慶)B:喂。A:你在家嗎?B:嗯。A:明天開始我跟你們出門了喔,我要開始認真了。B:嗯A:幹嘛!不想讓我去喔。B:不是啦!電話裡不要那個啦。(見偵卷㈠第40頁)足見被告吳仲洪至早加入集團之時間為98年3 月26日,然附表一編號5 所示之被害人劉沐陽於警詢時稱其係於98年3 月間遭詐騙(見偵卷㈢第498-499 頁),並未指明詳細之日期,是依罪疑惟輕原則,此部分應認被告吳仲洪尚未加入集團時其餘被告所為,以事實欄認定之附表一編號6 至34始為被告吳仲洪負責範圍(無罪部分詳後述)。

2.另關於被告張育閔之部分,雖然否認全部犯行,惟經本院認定其為被告黃文慶、羅右欣、賴傳庭、李鈺祥、吳仲洪等人之共犯,業如前述。惟查被告黃文慶持用之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與張育閔於98年4 月23日曾有通聯,被告張育閔表示請被告黃文慶4 月25日來載伊,而被告張育閔自98年 1月30日出境後,同年4 月25日返台,有入出境資訊連結作業1 份在卷可參(見本院卷㈤第45頁),是前揭通話內容應是被告張育閔請被告黃文慶前來接機,而被告張育閔出境期間內,衡情應無法與被告黃文慶等人共同從事詐騙行為,是附表一編號5 、6 之部分,即非被告張育閔應共同承擔之範圍,應以事實欄認定之附表一編號7 至34始為其共犯負責範圍(無罪部分詳後述)。

二、被告韋大智部分。上開犯罪事實,訊據被告韋大智於審理時坦承不諱(見本院卷㈤第124 頁反面),此外復有卷附表一編號1 、4 所示被害人李茂松、顏宏宇於警詢之證述情節相符(見偵卷㈣第52頁正反面、第720-721 頁),是前揭被害人因詐欺集團成員施用詐術,陷於錯誤而分別將如附表一編號1 、4 所示之金融帳戶資料交付予被告韋大智事實,洵堪認定。足認被告韋大智不利於己之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堪以採信。

三、綜上所述,被告韋大智不利於己之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堪以採信;被告黃文慶、羅右欣、賴傳庭、吳仲洪、張育閔前開所辯,均屬係事後卸責之詞,俱不足為採。本案事證明確,被告6 人上開犯行,洵堪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四、論罪科刑:

㈠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 2條第1 項定有明文。本件被告2 人於為附表二之行為後,刑法第339 條業於103 年6 月18日修正公佈,於103 年6 月20日生效施行。修正前之刑法第339 條第1 項原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修正後刑法第339 條第1 項則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比較修正前後關於刑法第339 條第1 項之規定,修正後之刑法第339 條第1 項將得併科之罰金刑由「一千元以下」提高為「五十萬元以下」,自應以修正前之規定對被告較為有利。從而,依刑法第2 條第1 項前段規定,本件被告所為附表一之犯行,應適用行為時即修正前刑法第339條第1 項規定論處。是核被告黃文慶、羅右欣、賴傳庭就詐欺如附表一編號5 至34所示之被害人財物之所為,以及被告吳仲洪就詐欺如附表一編號6 至34所示之被害人財物之所為,及被告張育閔就詐欺如附表一編號7 至34所示之被害人財物之所為,及被告韋大智就詐欺如附表一編號1 、4 所示之被害人財物之所為,均係犯修正前刑法第339 條第1 項之詐欺取財罪。被告黃文慶、羅右欣、賴傳庭與李鈺祥,就詐欺如附表一編號5 所示被害人之犯行,及被告黃文慶、羅右欣、賴傳庭、吳仲洪、李鈺祥就詐欺如附表一編號6 所示被害人之犯行,及被告黃文慶、羅右欣、賴傳庭、吳仲洪、張育閔、李鈺祥就詐欺如附表一編號7 至34所示被害人之犯行,及被告韋大智就詐欺附表一編號1 、4 所示被害人與「范哥」之成年男子,均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

㈡觀諸刑法詐欺取財罪之構成要件文義,實無從認定立法者本即預定該犯罪之本質,必有數個同種類行為而反覆實行之集合犯行,故詐欺取財罪,難認係集合犯。因此,就刑法修正施行後多次詐欺取財之犯行,採一罪一罰,始符合立法本旨,是被告黃文慶、羅右欣、賴傳庭就詐欺如附表一編號5 至34所示被害人之犯行(共30罪),被告吳仲洪就詐欺附表一編號6 至34所示被害人之犯行(共29罪),被告張育閔就詐欺附表一編號7 至34所示被害人之犯行(共28罪),及被告被告韋大智就詐欺附表一編號1 、4 所示被害人之犯行(共2 罪)均係於不同時、地先後所為,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三、爰審酌詐騙集團猖獗多年,詐騙行為對於社會秩序與民眾財產法益之侵害甚鉅,更使社會上人與人間之信任蕩然無存。被告黃文慶、羅右欣、賴傳庭、吳仲洪、張育閔、韋大智均正值青壯,且身體健全,不思以正途賺取錢財,竟貪圖不法利益,參與詐欺集團,擔任車手提領、匯出詐騙所得,以獲取報酬,造成如附表一編號1 、4 至34所示之被害人等財產損害,嚴重影響社會治安,所為甚屬不該,且迄未與被害人等達成和解,兼衡其等於詐欺集團內分工角色、參與程度及犯罪所得利益,以及被告韋大智坦承全部犯行,被告黃文慶、賴傳庭、吳仲洪坦承部分犯行,被告羅右欣、張育閔全部否認矢口否認犯行,暨其等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智識程度、生活狀況及素行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及得易科罰金之宣告刑,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末被告等告為前揭各該犯行後,刑法第50條之規定已有修正,並於102 年1 月23日經總統公布,而於同年月25日生效施行,新法確立數罪併罰案件之適用範圍,列舉得易科、不得易科罰金、得易服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等不同情形,以資作為數罪併罰處罰之依據,顯然修法後數罪併罰之範圍已有限縮變動,自屬犯罪後法律有變更,惟本件被告所犯,不論依新法或舊法之規定,均應論以數罪併罰,並無有利或不利之情形,尚無適用刑法第2 條第1 項為比較新舊法之問題,而應逕予適用現行有效之修正後規定論罪,併此敘明。

四、按共同正犯因相互間利用他人之行為,以遂行其犯意之實現,本責任共同之原則,有關沒收部分,對於共犯間供犯罪所用之物,自均應為沒收之諭知(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1470號判決意旨參照)。是以,供犯罪所用之物,雖屬共同正犯中之一人所有,但本於共同正犯責任共同之原則,仍應於全體共同正犯科刑主文中諭知沒收。查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1、12所示之行動電話(含門號晶片卡),係用以詐騙附表一編號29、32、33所示被害人之物,附表二編號13所示日潮貿易公司印章係用以詐騙附表一編號5 、7 至26、28至33所示被害人所用之物,均係屬共犯所有,爰各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 款規定,分別於如附表一各該編號主文欄被告等人所示主刑之後宣告沒收,並依刑法第51條第9 款之規定,附隨於所定執行刑之主刑併執行之。另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 至10、14之物分別為被告詐騙附表二備註1 欄所示被害人所用之物,惟上開之物未經扣案,是否存在尚非明確,為免執行困難,本院自不為沒收之諭知。至於其餘行動電話20支、SIM卡19張、桌上型電腦1 台、筆記型電腦1 台等扣案物,經核均與本案被告所犯之詐欺犯行尚無直接關聯,且乏證據足認係供本案被告犯詐欺罪所用或所得之物,爰均不予宣告沒收,併予敘明。末關於被告等人之犯罪所得,因均未扣案,衡情均已花用殆盡而不存在,亦不另為沒收之諭知。

貳、無罪部分:

一、公訴意旨另以:

㈠被告黃文慶、羅右欣、賴傳庭就附表一編號1 至4 所示所示之被害人受詐欺部分,與前揭各該成立該等犯罪事實,均具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

㈡被告吳仲洪就附表一編號1 至5 所示所示之被害人受詐欺部分,與前揭各該成立該等犯罪事實,均具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

㈢被告張育閔就附表一編號1 至6 所示之被害人受詐欺部分,與前揭各該成立該等犯罪事實,均具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

㈣被告韋大智就附表一編號2 、3 、5 至34所示所示之被害人受詐欺部分,與前揭各該成立該等犯罪事實,均具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

㈤被告鄧淑婷就附表一編號1 至34所示之被害人受詐欺部分,及被告許秀玲附表一編號1 至34所示之被害人及附表三各編號所示之被害人與前揭各該被告成立該等犯罪事實,均具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因認被告等就此部分,亦共同涉犯刑法第339 條第1 項之詐欺取財罪嫌云云。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 154條第2 項、第301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事實之認定,應憑證據,如未能發現相當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自不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為裁判基礎;且認定不利於被告之事實須依積極證據,苟積極證據不足為不利於被告事實之認定時,即應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另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雖不以直接證據為限,間接證據亦包括在內,然而無論係直接證據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須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者,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倘其證明尚未達到此一程度,而有合理性之懷疑存在,無從使事實審法院得有罪之確信時,即應由法院為諭知被告無罪之判決(最高法院40年度台上字第86號、30年度上字第816 號、76年度台上字第4986號判例意旨可資參照)。況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應負舉證責任,並指出證明之方法,刑事訴訟法第161 條第1 項亦有明定,是檢察官對於起訴之犯罪事實,應負提出證據及說服之實質舉證責任,倘其所提出之證據,不足為被告有罪之積極證明,或其指出證明之方法,無從說服法院以形成被告有罪之心證,基於無罪推定之原則,自應為被告無罪判決之諭知(最高法院92年度台上字第128 號判例意旨參照)。

三、公訴意旨認被告黃文慶、羅右欣、賴傳庭、吳仲洪、張育閔就如附表一編號1 至4 被害人受詐欺部分,亦涉犯刑法第339 條第1 項之詐欺取財罪嫌,無非係以附表一編號1 、4 之被害人指認韋大智為收取金融卡之人,及附表一編號2 、3之被害人莊明剛、劉庭安指證遭詐騙經過,以及被告黃文慶、羅右欣、賴傳庭、吳仲洪、張育閔等人在集團內各司其職,而共同正犯彼此間不以有直接犯意聯絡為必要,且被告鄧淑婷經營檳榔攤供被告黃文慶等人做為據點,而被告許秀玲為沈德安之妻,經由附表一編號2 、3 之被害人莊明剛、劉庭安之詐欺案件中,該案被告余建宏稱受沈德安及許秀玲指揮領款等語為其主要論據。

四、訊據被告黃文慶、羅右欣、賴傳庭、吳仲洪、張育閔等人堅決否認有何公訴人所指此部分之詐欺取財犯行,辯稱:沒有指認伊的被害人,伊等均否認等語。被告鄧淑婷、許秀玲等人亦堅詞否認有何詐欺犯行,辯稱:伊等不知情有詐騙行為等語。被告韋大智亦堅詞否認上開犯行,辯稱:伊並未與黃文慶等人共犯等語。經查:

㈠附表一編號2 、3 所示被害人即莊明剛、劉庭安於警詢並未指認本案被告黃文慶等其中任何一名被告,被害人莊明剛甚至於警詢稱其中國信託銀行之金融卡係遺失(見偵卷㈠第272-274 頁),被害人劉庭安於警詢時,對於員警提供包括本案被告在內之17名成員照片供其指認時,亦明確表示沒有看到等語(見偵卷㈠第290 頁正反面),是附表一編號2 、3之被害人是否為被告黃文慶、羅右欣、賴傳庭、吳仲洪、張育閔等集團所為,即非無疑,再者,附表一編號3 所示被害人之遭詐騙經過,係徵求「收款外務」,與被告黃文慶等人之「應徵司機」及「日潮公司」等詐騙手段不同,且被害人劉庭安指證之登報電話為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亦未於被告黃文慶、羅右欣、賴傳庭、吳仲洪、張育閔等人處扣案,實難認定此部分亦為被告黃文慶等人所為。

㈡至附表一編號1 、4 部分,被害人李茂松、顏宏宇業已指認被告韋大智為收取金融卡之人,被告韋大智亦已坦認此部分之詐欺犯行,業如前述。然查被告黃文慶、羅右欣、賴傳庭、吳仲洪、張育閔等人於警詢時均未提及被告韋大智有前往過檳榔攤或與其相識等聯繫因素,且觀諸被告黃文慶、羅右欣、賴傳庭、吳仲洪、張育閔等人之通訊監察譯文,亦無與被告韋大智間之任何通話內容,被告韋大智辯稱與其他被告並不相識等語,應屬可採。況被告韋大智於警詢時稱係受「范哥」之指示前往收取金融卡(見偵卷㈠第178-179 頁反面、第185-186 頁),亦與被告黃文慶等人派被告賴傳庭、張育閔、羅右欣等人前往向被害人收取金融卡等模式不符,渠等應屬不同之集團式犯罪,被告韋大智所為之附表一編號1、4 兩次詐欺犯行,應與被告黃文慶等人無關,而附表一編號5 至34之詐欺犯行亦與被告韋大智無關,應可認定。甚者,關於附表一編號1 之被害人李茂松之帳戶部分,係被告韋大智所收取,另案被告陳新翔亦因同涉犯詐欺罪,經本院以98年度易字第566 號判決確定,該案事實業已認定陳新翔將李茂松之帳戶轉出售予「阿龍」詐欺集團,被告陳新翔並對於上情均坦認不諱(見該案判決第3 頁),與被告黃文慶等人並無關係,而另案被告陳新翔與本件被告黃文慶等人間就附表一編號5 至34之犯罪事實,檢察官亦未提出任何事證證明渠等間為共犯關係或有所聯繫,尚難遽以認定附表一編號1 、4 部分同為被告黃文慶、羅右欣、賴傳庭、吳仲洪、張育閔等人所共犯。

㈢另被告吳仲洪及張育閔部分,其等加入集團之時間分別為98年3 月26日及98年4 月25日,有如前述(詳如有罪部分一、

㈥),是被告吳仲洪參與之部分為附表一編號6 至34,被告張育閔參與部分為附表一編號7 至34,尚難因被告吳仲洪、張育閔等人有參與後續之詐騙行為,即不問參與加入集團之時間,而令渠等就被告黃文慶、羅右欣、賴傳庭等人最初之共犯行為一併負責。

㈣至被告鄧淑婷部分,被告吳仲洪於警詢時稱:鄧淑婷只是單純在檳榔攤賣檳榔,沒有參與等語(見偵卷㈠第99頁),被告李鈺祥亦於警詢稱:鄧淑婷不是伊集團的成員等語(見偵卷㈠第56頁),而於被告黃文慶、羅右欣、賴傳庭、吳仲洪、張育閔等人之通訊監察譯文中亦無任何被告鄧淑婷有參與詐欺行為之具體事證,佐以附表一各編號之被害人復未指認被告鄧淑婷有參與電話詐欺或收取金融卡等行為,尚難僅因被黃文慶等人以被告鄧淑婷經營之檳榔攤為聚會場所,或於通聯中有提及該場所,即認被告鄧淑婷就渠等之詐欺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自無從令被告鄧淑婷就此部分犯罪事實負共同正犯罪責。。

㈤至被告許秀玲部分,查附表一編號2 、3 之被害人之警詢筆錄中,並無指認被告黃文慶等人,亦任何證據顯示與被告黃文慶有關,而該案被告許志濠固然於警詢筆錄中稱伊係受沈德安及許秀玲指揮收受贓款(見偵卷㈠第243 頁),惟卷內查無此部分附表一編號2 、3 被害人與被告黃文慶、羅右欣、賴傳庭、吳仲洪、張育閔等人有何具體相關,已如前述,且證人許志濠於偵訊時業改稱,僅稱係受沈德安之介紹而加入詐欺集團,因許秀玲係沈德安之妻子,才會提到她的名字,伊沒有接觸許秀玲等語(見偵卷㈡第389 頁),是被告許秀玲是否為詐欺集團首腦且該詐欺集團詐欺附表一編號2 、3 之被害人,不無疑問,檢察官復未提出任何具體事證如通訊監察譯文或證人證述,證明被告許秀玲於詐欺集團中所擔任之角色或分擔之行為,尚難以證人許志濠前揭前後不一之證述,遽令被告許秀玲就附表一編號1 至34及附表三各編號所示之詐欺犯行負責。

五、綜上所述,公訴人所舉之上開論據,無從使通常一般之人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被告黃文慶、羅右欣、賴傳庭、吳仲洪、張育閔、韋大智、鄧淑婷、許秀玲等人有上揭公訴意旨所指之詐欺犯行,尚不足以使本院形成被告等人有涉犯前揭詐欺取財罪嫌之確信心證,此外,復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資證明被告等人有何公訴人所指之上述犯行,揆諸首開說明,自應為無罪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 條第1 項前段、第301 條第 1項,刑法第2 條第1 項前段,28條、第41條第1 前段、第8 項、第38條第1 項第2 款、修正前刑法第339 條第1 項、第51條第 5款、第9 款,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第2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羅韋淵到庭執行職務。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 官 潘怡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30 日

法 官 許婉芳

法 官 黃裕民

書記官 陳宛榆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8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一
┌──┬───┬───────┬──────────────┬────────┐
│編號│被害人│被騙之帳戶    │        遭詐騙帳戶經過      │    主    文    │
│    │(人頭│              │                            │                │
│    │帳戶)│              │                            │                │
│    │      │              │                            │                │
├──┼───┼───────┼──────────────┼────────┤
│ 1  │李茂松│臺灣銀行桃園國│於98年2 月16日下午某時許閱讀│韋大智共同犯詐欺│
│    │      │際機場分行、帳│自由時報上徵求司機之廣告後,│取財罪,處有期徒│
│    │      │號:0000000000│依報上刊登之電話0000000000號│刑肆月,如易科罰│
│    │      │48            │與詐騙集團內某姓名年籍不詳自│金,以新臺幣壹仟│
│    │      │              │稱「劉經理」之成年男子取得聯│元折算壹日。    │
│    │      │              │繫,「劉經理」告知工作內容為│                │
│    │      │              │接送八大行業小姐上下班,因客│                │
│    │      │              │戶會將錢轉入其帳戶內,需確認│                │
│    │      │              │提款卡可否正常提領,遂相約於│                │
│    │      │              │同日下午2 時20分許,在桃園縣│                │
│    │      │              │桃園市中山路愛買對面之統一超│                │
│    │      │              │商將其所申請之左列帳戶之提款│                │
│    │      │              │卡、密碼及駕照影本交付予「劉│                │
│    │      │              │經理」之助理即詐騙集團成員韋│                │
│    │      │              │大智。                      │                │
├──┼───┼───────┼──────────────┼────────┤
│ 2  │莊明剛│台新銀行新莊分│98年2 月19日因找不到錢包,始│                │
│    │      │行、帳號:0051│知悉錢包遺失,不知係何時、何│                │
│    │      │0000000000    │地遺失。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3  │劉庭安│中國信託商業銀│於98年2 月16日上午某時許閱讀│                │
│    │      │行北桃園分行、│自由時報上運彩公司徵求收款外│                │
│    │      │帳號:00000000│務之廣告後,依報上刊登之電話│                │
│    │      │00000000      │0000000000號與詐欺集團內某姓│                │
│    │      │              │名年籍不詳自稱「蕭經理」之成│                │
│    │      │              │年男子取得聯繫,「蕭經理」告│                │
│    │      │              │知工作內容為替公司收帳,款項│                │
│    │      │              │須存入其帳戶內,再由公司以提│                │
│    │      │              │款卡領出,提款卡須交由公司保│                │
│    │      │              │管,遂相約於同日下午2 時30分│                │
│    │      │              │許,在桃園縣桃園市春日路1119│                │
│    │      │              │號1 樓之會客室,將其所申請之│                │
│    │      │              │左列帳戶之提款卡、密碼及身分│                │
│    │      │              │證、駕照影本交付予「蕭經理」│                │
│    │      │              │之助理。                    │                │
│    │      │              │                            │                │
│    │      │              │                            │                │
├──┼───┼───────┼──────────────┼────────┤
│ 4  │顏宏宇│中國信託商業銀│於98年2 月16日某時許閱讀自由│韋大智共同犯詐欺│
│    │      │行三民分行、帳│時報上徵求司機之廣告後,依報│取財罪,處有期徒│
│    │      │號:0000000000│上刊登之電話0000000000號與詐│刑肆月,如易科罰│
│    │      │76            │騙集團內某姓名年籍不詳自稱「│金,以新臺幣壹仟│
│    │      │              │劉經理」之成年男子取得聯繫,│元折算壹日。    │
│    │      │              │「劉經理」告知須交付駕照影本│                │
│    │      │              │、身分證影本、存簿影本及提款│                │
│    │      │              │卡、密碼,於公司會計確認無信│                │
│    │      │              │用不良紀錄後即可上班,遂相約│                │
│    │      │              │於同日某時許,在桃園縣中壢市│                │
│    │      │              │內壢火車站前將其所申請之左列│                │
│    │      │              │帳戶之提款卡、密碼及存簿影本│                │
│    │      │              │、駕照影本、身分證影本各1 份│                │
│    │      │              │交付予「劉經理」之助理即詐騙│                │
│    │      │              │集團成員韋大智。            │                │
├──┼───┼───────┼──────────────┼────────┤
│ 5  │劉沐陽│第一商業銀行、│於98年3 月間某日於104 人力銀│黃文慶共同犯詐欺│
│    │      │帳號:00000000│行登錄求職資料後,接獲詐騙集│取財罪,處有期徒│
│    │      │3004          │團內某姓名年籍不詳自稱為日潮│刑肆月,如易科罰│
│    │      │              │公司員工之成年男子之電話,該│金,以新臺幣壹仟│
│    │      │              │男子告知須交付履歷表、身分證│元折算壹日。    │
│    │      │              │影本及金融卡、密碼,於確認無│                │
│    │      │              │信用不良紀錄後即可上班,遂相│羅右欣共同犯詐欺│
│    │      │              │約於同年3 月間某日,在桃園縣│取財罪,處有期徒│
│    │      │              │新屋交流道附近之麥當勞將其所│刑參月,如易科罰│
│    │      │              │申請之左列帳戶之金融卡、密碼│金,以新臺幣壹仟│
│    │      │              │及履歷表、身分證影本交付予詐│元折算壹日。    │
│    │      │              │騙集團成員賴傳庭。          │                │
│    │      │              │                            │賴傳庭共同犯詐欺│
│    │      │              │                            │取財罪,處有期徒│
│    │      │              │                            │刑參月,如易科罰│
│    │      │              │                            │金,以新臺幣壹仟│
│    │      │              │                            │元折算壹日。    │
├──┼───┼───────┼──────────────┼────────┤
│ 6  │謝瑋哲│兆豐國際商業銀│於98年4 月20日下午某時許閱讀│黃文慶共同犯詐欺│
│    │      │行桃園國際機場│自由時報上徵求司機之廣告後,│取財罪,處有期徒│
│    │      │分行、帳號:02│依報上刊登之0927、0989開頭之│刑肆月,如易科罰│
│    │      │000000000     │電話與詐騙集團內某姓名年籍不│金,以新臺幣壹仟│
│    │      │              │詳自稱「陳先生」之成年男子取│元折算壹日。    │
│    │      │              │得聯繫,「陳先生」告知工作內│                │
│    │      │              │容為接送傳播小姐,飯店人員會│羅右欣共同犯詐欺│
│    │      │              │將錢匯入其帳戶內,故須交付提│取財罪,處有期徒│
│    │      │              │款卡及密碼,於確認無信用不良│刑參月,如易科罰│
│    │      │              │紀錄後會通知其上班,遂相約於│金,以新臺幣壹仟│
│    │      │              │翌(21)日下午3 時許,在桃園│元折算壹日。    │
│    │      │              │火車站前將其所申請之左列帳戶│                │
│    │      │              │之提款卡、密碼及駕照影本交付│賴傳庭共同犯詐欺│
│    │      │              │予詐騙集團成員李鈺祥。      │取財罪,處有期徒│
│    │      │              │                            │刑參月,如易科罰│
│    │      │              │                            │金,以新臺幣壹仟│
│    │      │              │                            │元折算壹日。    │
│    │      │              │                            │                │
│    │      │              │                            │吳仲洪共同犯詐欺│
│    │      │              │                            │取財罪,處有期徒│
│    │      │              │                            │刑參月,如易科罰│
│    │      │              │                            │金,以新臺幣壹仟│
│    │      │              │                            │元折算壹日。    │
│    │      │              │                            │                │
├──┼───┼───────┼──────────────┼────────┤
│ 7  │劉建成│陽信商業銀行新│於98年5 月間某日閱讀日潮公司│黃文慶共同犯詐欺│
│    │      │莊分行、帳號:│刊登於1111網路人力銀行上之應│取財罪,處有期徒│
│    │      │000000000000  │徵送貨員廣告後,其向該公司投│刑肆月,如易科罰│
│    │      │              │擲履歷,嗣於同年月6 日上午10│金,以新臺幣壹仟│
│    │      │              │時許,接獲詐騙集團成員黃文慶│元折算壹日。附表│
│    │      │              │以0000000000號電話與其聯絡,│二編號13所示之物│
│    │      │              │黃文慶自稱為日潮公司之「王經│沒收            │
│    │      │              │理」,告知工作內容為載送小姐│                │
│    │      │              │上下班,須交付提款卡及密碼以│羅右欣共同犯詐欺│
│    │      │              │確認有無信用不良紀錄,遂相約│取財罪,處有期徒│
│    │      │              │於同日下午1 時許,在桃園火車│刑參月,如易科罰│
│    │      │              │站前將其所申請之左列帳戶之提│金,以新臺幣壹仟│
│    │      │              │款卡及密碼交付予「王經理」之│元折算壹日。附表│
│    │      │              │司機即詐騙集團成員賴傳庭。  │二編號13所示之物│
│    │      │              │                            │沒收。          │
│    │      │              │                            │                │
│    │      │              │                            │賴傳庭共同犯詐欺│
│    │      │              │                            │取財罪,處有期徒│
│    │      │              │                            │刑參月,如易科罰│
│    │      │              │                            │金,以新臺幣壹仟│
│    │      │              │                            │元折算壹日。附表│
│    │      │              │                            │二編號13所示之物│
│    │      │              │                            │沒收。          │
│    │      │              │                            │                │
│    │      │              │                            │吳仲洪共同犯詐欺│
│    │      │              │                            │取財罪,處有期徒│
│    │      │              │                            │刑參月,如易科罰│
│    │      │              │                            │金,以新臺幣壹仟│
│    │      │              │                            │元折算壹日。附表│
│    │      │              │                            │二編號13所示之物│
│    │      │              │                            │沒收。          │
│    │      │              │                            │                │
│    │      │              │                            │張育閔共同犯詐欺│
│    │      │              │                            │取財罪,處有期徒│
│    │      │              │                            │刑參月,如易科罰│
│    │      │              │                            │金,以新臺幣壹仟│
│    │      │              │                            │元折算壹日。附表│
│    │      │              │                            │二編號13所示之物│
│    │      │              │                            │沒收。          │
├──┼───┼───────┼──────────────┼────────┤
│ 8  │羅坤惠│合作金庫銀行中│於98年5 月間某日閱讀日潮公司│黃文慶共同犯詐欺│
│    │      │壢分行、帳號:│刊登於1111網路人力銀行上之應│取財罪,處有期徒│
│    │      │0000000000000 │徵司機廣告後,其向該公司投擲│刑肆月,如易科罰│
│    │      │              │履歷,嗣於同年月14日上午11時│金,以新臺幣壹仟│
│    │      │              │許,接獲詐騙集團成員黃文慶之│元折算壹日。附表│
│    │      │              │電話,黃文慶自稱為日潮公司之│二編號13所示之物│
│    │      │              │「林經理」,告知須提供履歷表│沒收            │
│    │      │              │、身分證、駕照影本、存簿影本│                │
│    │      │              │及提款卡、密碼,以確認有無信│羅右欣共同犯詐欺│
│    │      │              │用不良紀錄,遂相約於同日下午│取財罪,處有期徒│
│    │      │              │3時 許,在桃園縣平鎮市環南路│刑參月,如易科罰│
│    │      │              │與中豐路口之特易購賣場前將左│金,以新臺幣壹仟│
│    │      │              │列帳戶之提款卡、密碼及履歷表│元折算壹日。附表│
│    │      │              │、身分證、駕照影本、存簿影本│二編號13所示之物│
│    │      │              │交付予自稱為日潮公司之外務即│沒收。          │
│    │      │              │詐騙集團成員賴傳庭。        │                │
│    │      │              │                            │賴傳庭共同犯詐欺│
│    │      │              │                            │取財罪,處有期徒│
│    │      │              │                            │刑參月,如易科罰│
│    │      │              │                            │金,以新臺幣壹仟│
│    │      │              │                            │元折算壹日。附表│
│    │      │              │                            │二編號13所示之物│
│    │      │              │                            │沒收。          │
│    │      │              │                            │                │
│    │      │              │                            │吳仲洪共同犯詐欺│
│    │      │              │                            │取財罪,處有期徒│
│    │      │              │                            │刑參月,如易科罰│
│    │      │              │                            │金,以新臺幣壹仟│
│    │      │              │                            │元折算壹日。附表│
│    │      │              │                            │二編號13所示之物│
│    │      │              │                            │沒收。          │
│    │      │              │                            │                │
│    │      │              │                            │張育閔共同犯詐欺│
│    │      │              │                            │取財罪,處有期徒│
│    │      │              │                            │刑參月,如易科罰│
│    │      │              │                            │金,以新臺幣壹仟│
│    │      │              │                            │元折算壹日。附表│
│    │      │              │                            │二編號13所示之物│
│    │      │              │                            │沒收。          │
├──┼───┼───────┼──────────────┼────────┤
│ 9  │劉敏聰│合作金庫銀行中│於98年5 月間某日於1111人力銀│黃文慶共同犯詐欺│
│    │      │原分行、帳號:│行登錄求職資料後,嗣於同年月│取財罪,處有期徒│
│    │      │0000000000000 │22日上午10時許,接獲詐騙集團│刑肆月,如易科罰│
│    │      │              │成員吳仲洪之電話,吳仲洪自稱│金,以新臺幣壹仟│
│    │      │              │為日潮公司之「左經理」,告知│元折算壹日。附表│
│    │      │              │工作內容為接送小姐上下班,須│二編號13所示之物│
│    │      │              │交付履歷表、駕照影本、存簿影│沒收            │
│    │      │              │本及金融卡、密碼,於確認無信│                │
│    │      │              │用不良紀錄後即可上班,遂相約│羅右欣共同犯詐欺│
│    │      │              │於同日下午2 時許,在桃園縣中│取財罪,處有期徒│
│    │      │              │壢市中央東路新光大道KTV 旁之│刑參月,如易科罰│
│    │      │              │全家便利商店將其所申請之左列│金,以新臺幣壹仟│
│    │      │              │帳戶之金融卡、存簿影本及身分│元折算壹日。附表│
│    │      │              │證影本、履歷表交付予自稱為「│二編號13所示之物│
│    │      │              │左經理」之司機即詐騙集團成員│沒收。          │
│    │      │              │賴傳庭,另於電話中告知「左經│                │
│    │      │              │理」上開金融卡之密碼。      │賴傳庭共同犯詐欺│
│    │      │              │                            │取財罪,處有期徒│
│    │      │              │                            │刑參月,如易科罰│
│    │      │              │                            │金,以新臺幣壹仟│
│    │      │              │                            │元折算壹日。附表│
│    │      │              │                            │二編號13所示之物│
│    │      │              │                            │沒收。          │
│    │      │              │                            │                │
│    │      │              │                            │吳仲洪共同犯詐欺│
│    │      │              │                            │取財罪,處有期徒│
│    │      │              │                            │刑參月,如易科罰│
│    │      │              │                            │金,以新臺幣壹仟│
│    │      │              │                            │元折算壹日。附表│
│    │      │              │                            │二編號13所示之物│
│    │      │              │                            │沒收。          │
│    │      │              │                            │                │
│    │      │              │                            │張育閔共同犯詐欺│
│    │      │              │                            │取財罪,處有期徒│
│    │      │              │                            │刑參月,如易科罰│
│    │      │              │                            │金,以新臺幣壹仟│
│    │      │              │                            │元折算壹日。附表│
│    │      │              │                            │二編號13所示之物│
│    │      │              │                            │沒收。          │
├──┼───┼───────┼──────────────┼────────┤
│ 10 │鍾英駿│臺灣銀行新店分│於98年5 月間某日於1111人力銀│黃文慶共同犯詐欺│
│    │      │行、帳號:0750│行登錄求職資料後,嗣於同年月│取財罪,處有期徒│
│    │      │00000000      │25日下午1 時50分許,接獲詐騙│刑肆月,如易科罰│
│    │      │              │集團成員內某姓名年籍不詳自稱│金,以新臺幣壹仟│
│    │      │              │日潮公司「陳經理」之成年男子│元折算壹日。附表│
│    │      │              │以0000000000號電話與其聯絡,│二編號13所示之物│
│    │      │              │「陳經理」告知工作內容為接送│沒收            │
│    │      │              │小姐上下班,須交付身分證、駕│                │
│    │      │              │照、存簿影本及金融卡、密碼,│羅右欣共同犯詐欺│
│    │      │              │於確認無信用不良紀錄後即可上│取財罪,處有期徒│
│    │      │              │班,遂相約於翌(26)日下午1 │刑參月,如易科罰│
│    │      │              │時許,在國道三號高速公路大溪│金,以新臺幣壹仟│
│    │      │              │交流道附近之某超市將其所申請│元折算壹日。附表│
│    │      │              │之左列帳戶之金融卡、密碼、存│二編號13所示之物│
│    │      │              │簿影本、駕照影本及身分證交付│沒收。          │
│    │      │              │予自稱為日潮公司之業務員即詐│                │
│    │      │              │騙集團成員賴傳庭。          │賴傳庭共同犯詐欺│
│    │      │              │                            │取財罪,處有期徒│
│    │      │              │                            │刑參月,如易科罰│
│    │      │              │                            │金,以新臺幣壹仟│
│    │      │              │                            │元折算壹日。附表│
│    │      │              │                            │二編號13所示之物│
│    │      │              │                            │沒收。          │
│    │      │              │                            │                │
│    │      │              │                            │吳仲洪共同犯詐欺│
│    │      │              │                            │取財罪,處有期徒│
│    │      │              │                            │刑參月,如易科罰│
│    │      │              │                            │金,以新臺幣壹仟│
│    │      │              │                            │元折算壹日。附表│
│    │      │              │                            │二編號13所示之物│
│    │      │              │                            │沒收。          │
│    │      │              │                            │                │
│    │      │              │                            │張育閔共同犯詐欺│
│    │      │              │                            │取財罪,處有期徒│
│    │      │              │                            │刑參月,如易科罰│
│    │      │              │                            │金,以新臺幣壹仟│
│    │      │              │                            │元折算壹日。附表│
│    │      │              │                            │二編號13所示之物│
│    │      │              │                            │沒收。          │
├──┼───┼───────┼──────────────┼────────┤
│ 11 │鄔延順│華南商業銀行桃│於98年5 月間某日於1111人力銀│黃文慶共同犯詐欺│
│    │      │園分行、帳號:│行登錄求職資料後,嗣於同年月│取財罪,處有期徒│
│    │      │000000000000  │26日上午10時許,接獲詐騙集團│刑肆月,如易科罰│
│    │      │              │成員吳仲洪以0000000000號電話│金,以新臺幣壹仟│
│    │      │              │與其聯絡,吳仲洪自稱為日潮公│元折算壹日。附表│
│    │      │              │司「經理」,並告知工作內容為│二編號13所示之物│
│    │      │              │接送小姐上下班,須交付身分證│沒收            │
│    │      │              │影本、駕照影本、存簿影本及金│                │
│    │      │              │融卡、密碼,於確認無信用不良│羅右欣共同犯詐欺│
│    │      │              │紀錄後即可上班,遂相約於同日│取財罪,處有期徒│
│    │      │              │下午1 時許,在內壢火車站前將│刑參月,如易科罰│
│    │      │              │其所申請之左列帳戶之金融卡、│金,以新臺幣壹仟│
│    │      │              │密碼、存簿影本、身分證影本及│元折算壹日。附表│
│    │      │              │駕照影本交付予自稱為日潮公司│二編號13所示之物│
│    │      │              │之員工即詐騙集團成員賴傳庭。│沒收。          │
│    │      │              │                            │                │
│    │      │              │                            │賴傳庭共同犯詐欺│
│    │      │              │                            │取財罪,處有期徒│
│    │      │              │                            │刑參月,如易科罰│
│    │      │              │                            │金,以新臺幣壹仟│
│    │      │              │                            │元折算壹日。附表│
│    │      │              │                            │二編號13所示之物│
│    │      │              │                            │沒收。          │
│    │      │              │                            │                │
│    │      │              │                            │吳仲洪共同犯詐欺│
│    │      │              │                            │取財罪,處有期徒│
│    │      │              │                            │刑參月,如易科罰│
│    │      │              │                            │金,以新臺幣壹仟│
│    │      │              │                            │元折算壹日。附表│
│    │      │              │                            │二編號13所示之物│
│    │      │              │                            │沒收。          │
│    │      │              │                            │                │
│    │      │              │                            │張育閔共同犯詐欺│
│    │      │              │                            │取財罪,處有期徒│
│    │      │              │                            │刑參月,如易科罰│
│    │      │              │                            │金,以新臺幣壹仟│
│    │      │              │                            │元折算壹日。附表│
│    │      │              │                            │二編號13所示之物│
│    │      │              │                            │沒收。          │
├──┼───┼───────┼──────────────┼────────┤
│ 12 │郭益村│玉山銀行永和分│於98年5 月間某日於1111人力銀│黃文慶共同犯詐欺│
│    │      │行、帳號:0129│行登錄求職資料後,嗣於同年月│取財罪,處有期徒│
│    │      │00000000      │26日下午某時許,接獲詐騙集團│刑肆月,如易科罰│
│    │      │              │成員內某姓名年籍不詳自稱日潮│金,以新臺幣壹仟│
│    │      │              │公司「彭經理」之成年男子以09│元折算壹日。附表│
│    │      │              │00000000號電話與其聯絡,「彭│二編號13所示之物│
│    │      │              │經理」告知工作內容為接送小姐│沒收            │
│    │      │              │上下班,須交付身分證、駕照影│                │
│    │      │              │本、存簿影本及金融卡、密碼,│羅右欣共同犯詐欺│
│    │      │              │於確認無信用不良紀錄後即可上│取財罪,處有期徒│
│    │      │              │班,遂相約於翌(27)日下午5 │刑參月,如易科罰│
│    │      │              │時許,在桃園縣中壢市內壢火車│金,以新臺幣壹仟│
│    │      │              │站旁之全家便利商店將其所申請│元折算壹日。附表│
│    │      │              │之左列帳戶之金融卡、密碼、存│二編號13所示之物│
│    │      │              │簿影本、駕照影本及身分證交付│沒收。          │
│    │      │              │予自稱為日潮公司之員工即詐騙│                │
│    │      │              │集團成員賴傳庭。            │賴傳庭共同犯詐欺│
│    │      │              │                            │取財罪,處有期徒│
│    │      │              │                            │刑參月,如易科罰│
│    │      │              │                            │金,以新臺幣壹仟│
│    │      │              │                            │元折算壹日。附表│
│    │      │              │                            │二編號13所示之物│
│    │      │              │                            │沒收。          │
│    │      │              │                            │                │
│    │      │              │                            │吳仲洪共同犯詐欺│
│    │      │              │                            │取財罪,處有期徒│
│    │      │              │                            │刑參月,如易科罰│
│    │      │              │                            │金,以新臺幣壹仟│
│    │      │              │                            │元折算壹日。附表│
│    │      │              │                            │二編號13所示之物│
│    │      │              │                            │沒收。          │
│    │      │              │                            │                │
│    │      │              │                            │張育閔共同犯詐欺│
│    │      │              │                            │取財罪,處有期徒│
│    │      │              │                            │刑參月,如易科罰│
│    │      │              │                            │金,以新臺幣壹仟│
│    │      │              │                            │元折算壹日。附表│
│    │      │              │                            │二編號13所示之物│
│    │      │              │                            │沒收。          │
├──┼───┼───────┼──────────────┼────────┤
│ 13 │韋聰敏│玉山銀行桃鶯分│於98年4 月底某日於1111人力銀│黃文慶共同犯詐欺│
│    │      │行、帳號:1090│行登錄求職資料後,嗣於同年5 │取財罪,處有期徒│
│    │      │000000000     │月底某日下午2 時許,接獲詐騙│刑肆月,如易科罰│
│    │      │              │集團成員黃文慶以0000000000號├金,以新臺幣壹仟│
│    │      │              │、0000000000號電話與其聯絡,│元折算壹日。附表│
│    │      │              │黃文慶自稱為日潮公司「彭經理│二編號13所示之物│
│    │      │              │」,並告知日潮公司在應徵司機│沒收            │
│    │      │              │,須交付金融卡、密碼及履歷表├                │
│    │      │              │、身分證影本、駕照影本、存簿│羅右欣共同犯詐欺│
│    │      │              │影本各1 份,於確認無信用不良│取財罪,處有期徒│
│    │      │              │紀錄後即可上班,遂相約於同年│刑參月,如易科罰│
│    │      │              │6月3日中午在桃園縣中壢市中央│金,以新臺幣壹仟│
│    │      │              │東路與民權路口將其所申請之左├元折算壹日。附表│
│    │      │              │列帳戶之金融卡、密碼及存簿影│二編號13所示之物│
│    │      │              │本、身分證影本、駕照影本、履│沒收。          │
│    │      │              │歷表各1 份交付予自稱為日潮公│                │
│    │      │              │司之員工即詐騙集團成員賴傳庭│賴傳庭共同犯詐欺│
│    │      │              │。                          │取財罪,處有期徒│
│    │      │              │                            │刑參月,如易科罰│
│    │      │              │                            │金,以新臺幣壹仟│
│    │      │              │                            │元折算壹日。附表│
│    │      │              │                            │二編號13所示之物│
│    │      │              │                            │沒收。          │
│    │      │              │                            │                │
│    │      │              │                            │吳仲洪共同犯詐欺│
│    │      │              │                            │取財罪,處有期徒│
│    │      │              │                            │刑參月,如易科罰│
│    │      │              │                            │金,以新臺幣壹仟│
│    │      │              │                            │元折算壹日。附表│
│    │      │              │                            │二編號13所示之物│
│    │      │              │                            │沒收。          │
│    │      │              │                            │                │
│    │      │              │                            │張育閔共同犯詐欺│
│    │      │              │                            │取財罪,處有期徒│
│    │      │              │                            │刑參月,如易科罰│
│    │      │              │                            │金,以新臺幣壹仟│
│    │      │              │                            │元折算壹日。附表│
│    │      │              │                            │二編號13所示之物│
│    │      │              │                            │沒收。          │
├──┼───┼───────┼──────────────┼────────┤
│ 14 │林振宏│合作金庫商業銀│於98年間某日於1111人力銀行登│黃文慶共同犯詐欺│
│    │      │行中原分行、帳│錄求職資料後,嗣於同年6 月1 │取財罪,處有期徒│
│    │      │號:0000000000│日下午4 時許,接獲詐騙集團成│刑肆月,如易科罰│
│    │      │356           │員李鈺祥以0000000000號電話與│金,以新臺幣壹仟│
│    │      │              │其聯絡,李鈺祥自稱為日潮公司│元折算壹日。附表│
│    │      │              │「彭經理」,並告知日潮公司在│二編號13所示之物│
│    │      │              │應徵載貨司機,須交付金融卡、│沒收            │
│    │      │              │密碼及履歷表、駕照影本、存簿│                │
│    │      │              │影本各1 份,於確認無信用不良│羅右欣共同犯詐欺│
│    │      │              │紀錄後即可上班,遂相約於翌(│取財罪,處有期徒│
│    │      │              │2) 日下午4 時許,在桃園縣中│刑參月,如易科罰│
│    │      │              │壢市內壢火車站對面之聯邦商業│金,以新臺幣壹仟│
│    │      │              │銀行前將其所申請之左列帳戶之│元折算壹日。附表│
│    │      │              │金融卡、密碼及存簿影本、駕照│二編號13所示之物│
│    │      │              │影本、履歷表各1 份交付予自稱│沒收。          │
│    │      │              │為日潮公司之員工即詐騙集團成│                │
│    │      │              │員賴傳庭。                  │賴傳庭共同犯詐欺│
│    │      │              │                            │取財罪,處有期徒│
│    │      │              │                            │刑參月,如易科罰│
│    │      │              │                            │金,以新臺幣壹仟│
│    │      │              │                            │元折算壹日。附表│
│    │      │              │                            │二編號13所示之物│
│    │      │              │                            │沒收。          │
│    │      │              │                            │                │
│    │      │              │                            │吳仲洪共同犯詐欺│
│    │      │              │                            │取財罪,處有期徒│
│    │      │              │                            │刑參月,如易科罰│
│    │      │              │                            │金,以新臺幣壹仟│
│    │      │              │                            │元折算壹日。附表│
│    │      │              │                            │二編號13所示之物│
│    │      │              │                            │沒收。          │
│    │      │              │                            │                │
│    │      │              │                            │張育閔共同犯詐欺│
│    │      │              │                            │取財罪,處有期徒│
│    │      │              │                            │刑參月,如易科罰│
│    │      │              │                            │金,以新臺幣壹仟│
│    │      │              │                            │元折算壹日。附表│
│    │      │              │                            │二編號13所示之物│
│    │      │              │                            │沒收。          │
├──┼───┼───────┼──────────────┼────────┤
│ 15 │顧閎銪│平鎮山仔頂郵局│於98年間某日於1111人力銀行登│黃文慶共同犯詐欺│
│    │      │、帳號:028114│錄求職資料後,嗣於同年6 月1 │取財罪,處有期徒│
│    │      │00000000      │日下午1 時30分許,接獲詐騙集│刑肆月,如易科罰│
│    │      │              │團成員吳仲洪撥打電話與其聯絡├金,以新臺幣壹仟│
│    │      │              │,吳仲洪自稱為日潮公司「許經│元折算壹日。附表│
│    │      │              │理」,並告知日潮公司在應徵司│二編號13所示之物│
│    │      │              │機,工作內容為接送小姐上下班│沒收            │
│    │      │              │,須交付金融卡、密碼,於確認├                │
│    │      │              │無信用不良紀錄後即可上班,遂│羅右欣共同犯詐欺│
│    │      │              │相約於同日下午2 時30分許,在│取財罪,處有期徒│
│    │      │              │桃園縣中壢市中正路與新生路口│刑參月,如易科罰│
│    │      │              │將其所申請之左列帳戶之金融卡├金,以新臺幣壹仟│
│    │      │              │、密碼交付予自稱為日潮公司之│元折算壹日。附表│
│    │      │              │員工即詐騙集團成員賴傳庭。  │二編號13所示之物│
│    │      │              │                            │沒收。          │
│    │      │              │                            ├                │
│    │      │              │                            │賴傳庭共同犯詐欺│
│    │      │              │                            │取財罪,處有期徒│
│    │      │              │                            │刑參月,如易科罰│
│    │      │              │                            ├金,以新臺幣壹仟│
│    │      │              │                            │元折算壹日。附表│
│    │      │              │                            │二編號13所示之物│
│    │      │              │                            │沒收。          │
│    │      │              │                            ├                │
│    │      │              │                            │吳仲洪共同犯詐欺│
│    │      │              │                            │取財罪,處有期徒│
│    │      │              │                            │刑參月,如易科罰│
│    │      │              │                            │金,以新臺幣壹仟│
│    │      │              │                            │元折算壹日。附表│
│    │      │              │                            │二編號13所示之物│
│    │      │              │                            │沒收。          │
│    │      │              │                            │                │
│    │      │              │                            │張育閔共同犯詐欺│
│    │      │              │                            │取財罪,處有期徒│
│    │      │              │                            │刑參月,如易科罰│
│    │      │              │                            │金,以新臺幣壹仟│
│    │      │              │                            │元折算壹日。附表│
│    │      │              │                            │二編號13所示之物│
│    │      │              │                            │沒收。          │
├──┼───┼───────┼──────────────┼────────┤
│ 16 │許文榮│台北富邦銀行中│於98年間某日於1111人力銀行登│黃文慶共同犯詐欺│
│    │      │正分行、帳號:│錄求職資料後,嗣於同年6 月2 │取財罪,處有期徒│
│    │      │000000000000  │日上午11時56分許,接獲詐騙集│刑肆月,如易科罰│
│    │      │              │團成員吳仲洪以0000000000號電│金,以新臺幣壹仟│
│    │      │              │話與其聯絡,吳仲洪自稱為日潮│元折算壹日。附表│
│    │      │              │公司「陳經理」,並告知日潮公│二編號13所示之物│
│    │      │              │司在應徵司機,須交付身分證、│沒收            │
│    │      │              │駕照影本、存簿影本各1 份及金│                │
│    │      │              │融卡、密碼,於確認無信用不良│羅右欣共同犯詐欺│
│    │      │              │紀錄後即可上班,遂相約於同日│取財罪,處有期徒│
│    │      │              │下午2 時許,在桃園縣中壢市內│刑參月,如易科罰│
│    │      │              │壢火車站旁之全家便利商店將其│金,以新臺幣壹仟│
│    │      │              │所申請之左列帳戶之金融卡及駕│元折算壹日。附表│
│    │      │              │照影本、存簿影本各1 份交付予│二編號13所示之物│
│    │      │              │自稱為日潮公司之員工即詐騙集│沒收。          │
│    │      │              │團成員賴傳庭,再於同日下午3 │                │
│    │      │              │時22分許,於電話中告知吳仲洪│賴傳庭共同犯詐欺│
│    │      │              │該金融卡之密碼。            │取財罪,處有期徒│
│    │      │              │                            │刑參月,如易科罰│
│    │      │              │                            │金,以新臺幣壹仟│
│    │      │              │                            │元折算壹日。附表│
│    │      │              │                            │二編號13所示之物│
│    │      │              │                            │沒收。          │
│    │      │              │                            │                │
│    │      │              │                            │吳仲洪共同犯詐欺│
│    │      │              │                            │取財罪,處有期徒│
│    │      │              │                            │刑參月,如易科罰│
│    │      │              │                            │金,以新臺幣壹仟│
│    │      │              │                            │元折算壹日。附表│
│    │      │              │                            │二編號13所示之物│
│    │      │              │                            │沒收。          │
│    │      │              │                            │                │
│    │      │              │                            │張育閔共同犯詐欺│
│    │      │              │                            │取財罪,處有期徒│
│    │      │              │                            │刑參月,如易科罰│
│    │      │              │                            │金,以新臺幣壹仟│
│    │      │              │                            │元折算壹日。附表│
│    │      │              │                            │二編號13所示之物│
│    │      │              │                            │沒收。          │
│    │      │              │                            │                │
├──┼───┼───────┼──────────────┼────────┤
│ 17 │劉智昌│華南商業銀行懷│於98年間某日於1111人力銀行登│黃文慶共同犯詐欺│
│    │      │生分行、帳號:│錄求職資料後,嗣於同年6 月2 │取財罪,處有期徒│
│    │      │000000000000  │日上午10時30分許,接獲詐騙集│刑肆月,如易科罰│
│    │      │              │團成員李鈺祥以0000000000號電│金,以新臺幣壹仟│
│    │      │              │話與其聯絡,李鈺祥自稱為日潮│元折算壹日。附表│
│    │      │              │公司「陳經理」,並告知日潮公│二編號13所示之物│
│    │      │              │司在應徵司機,須交付身分證、│沒收            │
│    │      │              │良民證、駕照影本、存簿影本各│                │
│    │      │              │1 份及金融卡、密碼,於確認無│羅右欣共同犯詐欺│
│    │      │              │信用不良紀錄後即可上班,遂相│取財罪,處有期徒│
│    │      │              │約於同日下午2 時許,在桃園縣│刑參月,如易科罰│
│    │      │              │中壢市○○路000 號全家便利商│金,以新臺幣壹仟│
│    │      │              │店前將其所申請之左列帳戶之金│元折算壹日。附表│
│    │      │              │融卡、密碼及身分證、良民證、│二編號13所示之物│
│    │      │              │駕照影本、存簿影本各1 份交付│沒收。          │
│    │      │              │予自稱為日潮公司之員工即詐騙│                │
│    │      │              │集團成員賴傳庭。            │賴傳庭共同犯詐欺│
│    │      │              │                            │取財罪,處有期徒│
│    │      │              │                            │刑參月,如易科罰│
│    │      │              │                            │金,以新臺幣壹仟│
│    │      │              │                            │元折算壹日。附表│
│    │      │              │                            │二編號13所示之物│
│    │      │              │                            │沒收。          │
│    │      │              │                            │                │
│    │      │              │                            │吳仲洪共同犯詐欺│
│    │      │              │                            │取財罪,處有期徒│
│    │      │              │                            │刑參月,如易科罰│
│    │      │              │                            │金,以新臺幣壹仟│
│    │      │              │                            │元折算壹日。附表│
│    │      │              │                            │二編號13所示之物│
│    │      │              │                            │沒收。          │
│    │      │              │                            │                │
│    │      │              │                            │張育閔共同犯詐欺│
│    │      │              │                            │取財罪,處有期徒│
│    │      │              │                            │刑參月,如易科罰│
│    │      │              │                            │金,以新臺幣壹仟│
│    │      │              │                            │元折算壹日。附表│
│    │      │              │                            │二編號13所示之物│
│    │      │              │                            │沒收。          │
├──┼───┼───────┼──────────────┼────────┤
│ 18 │吳政穎│安泰商業銀行龍│於98年間某日於1111人力銀行登│黃文慶共同犯詐欺│
│    │      │潭分行、帳號:│錄求職資料後,嗣於同年6 月3 │取財罪,處有期徒│
│    │      │000000000000  │日下午1 時許,接獲詐騙集團成│刑肆月,如易科罰│
│    │      │00            │員李鈺祥以0000000000號電話與│金,以新臺幣壹仟│
│    │      │              │其聯絡,李鈺祥自稱為日潮公司│元折算壹日。附表│
│    │      │              │「劉經理」,並告知日潮公司在│二編號13所示之物│
│    │      │              │應徵司機,須交付身分證、駕照│沒收            │
│    │      │              │影本、存簿影本各1 份及金融卡│                │
│    │      │              │、密碼,於確認無信用不良紀錄│羅右欣共同犯詐欺│
│    │      │              │後即可上班,遂相約於同日晚間│取財罪,處有期徒│
│    │      │              │7時10 分許,在桃園縣楊梅市埔│刑參月,如易科罰│
│    │      │              │心火車站旁之某便利商店前將其│金,以新臺幣壹仟│
│    │      │              │所申請之左列帳戶之金融卡、密│元折算壹日。附表│
│    │      │              │碼及駕照影本、存簿影本各1 份│二編號13所示之物│
│    │      │              │交付予自稱為日潮公司之業務即│沒收。          │
│    │      │              │詐騙集團成員賴傳庭。        │                │
│    │      │              │                            │賴傳庭共同犯詐欺│
│    │      │              │                            │取財罪,處有期徒│
│    │      │              │                            │刑參月,如易科罰│
│    │      │              │                            │金,以新臺幣壹仟│
│    │      │              │                            │元折算壹日。附表│
│    │      │              │                            │二編號13所示之物│
│    │      │              │                            │沒收。          │
│    │      │              │                            │                │
│    │      │              │                            │吳仲洪共同犯詐欺│
│    │      │              │                            │取財罪,處有期徒│
│    │      │              │                            │刑參月,如易科罰│
│    │      │              │                            │金,以新臺幣壹仟│
│    │      │              │                            │元折算壹日。附表│
│    │      │              │                            │二編號13所示之物│
│    │      │              │                            │沒收。          │
│    │      │              │                            │                │
│    │      │              │                            │張育閔共同犯詐欺│
│    │      │              │                            │取財罪,處有期徒│
│    │      │              │                            │刑參月,如易科罰│
│    │      │              │                            │金,以新臺幣壹仟│
│    │      │              │                            │元折算壹日。附表│
│    │      │              │                            │二編號13所示之物│
│    │      │              │                            │沒收。          │
├──┼───┼───────┼──────────────┼────────┤
│ 19 │洪立勳│龍潭石管局郵局│吳政穎於98年間某日於1111人力│黃文慶共同犯詐欺│
│    │      │、帳號:028132│銀行登錄求職資料後,嗣於同年│取財罪,處有期徒│
│    │      │00000000      │6 月3 日下午1 時許,接獲詐騙│刑肆月,如易科罰│
│    │      │              │集團成員李鈺祥以0000000000號│金,以新臺幣壹仟│
│    │      │              │電話與其聯絡,李鈺祥自稱為日│元折算壹日。附表│
│    │      │              │潮公司「劉經理」,並告知日潮│二編號13所示之物│
│    │      │              │公司在應徵司機,須交付身分證│沒收            │
│    │      │              │、駕照影本、存簿影本各1 份及│                │
│    │      │              │金融卡、密碼,於確認無信用不│羅右欣共同犯詐欺│
│    │      │              │良紀錄後即可上班,吳政穎告知│取財罪,處有期徒│
│    │      │              │李鈺祥其友人洪立勳有意應徵工│刑參月,如易科罰│
│    │      │              │作,李鈺祥應允後遂與該二人相├金,以新臺幣壹仟│
│    │      │              │約於同日晚間7 時10分許,在桃│元折算壹日。附表│
│    │      │              │園縣楊梅市埔心火車站旁之某便│二編號13所示之物│
│    │      │              │利商店前見面,洪立勳將其所申│沒收。          │
│    │      │              │請之左列帳戶之金融卡、密碼及├                │
│    │      │              │駕照影本、存簿影本各1 份交付│賴傳庭共同犯詐欺│
│    │      │              │予自稱為日潮公司之業務即詐騙│取財罪,處有期徒│
│    │      │              │集團成員賴傳庭。            │刑參月,如易科罰│
│    │      │              │                            ├金,以新臺幣壹仟│
│    │      │              │                            │元折算壹日。附表│
│    │      │              │                            │二編號13所示之物│
│    │      │              │                            │沒收。          │
│    │      │              │                            ├                │
│    │      │              │                            │吳仲洪共同犯詐欺│
│    │      │              │                            │取財罪,處有期徒│
│    │      │              │                            │刑參月,如易科罰│
│    │      │              │                            ├金,以新臺幣壹仟│
│    │      │              │                            │元折算壹日。附表│
│    │      │              │                            │二編號13所示之物│
│    │      │              │                            │沒收。          │
│    │      │              │                            │                │
│    │      │              │                            │張育閔共同犯詐欺│
│    │      │              │                            │取財罪,處有期徒│
│    │      │              │                            │刑參月,如易科罰│
│    │      │              │                            │金,以新臺幣壹仟│
│    │      │              │                            │元折算壹日。附表│
│    │      │              │                            │二編號13所示之物│
│    │      │              │                            │沒收。          │
├──┼───┼───────┼──────────────┼────────┤
│ 20 │黃怡綺│台灣中小企銀中│於98年間某日於1111人力銀行登│黃文慶共同犯詐欺│
│    │      │壢分行、帳號:│錄求職資料後,嗣於同年6 月3 │取財罪,處有期徒│
│    │      │00000000000   │日下午2 時許,接獲詐騙集團成│刑肆月,如易科罰│
│    │      │              │員吳仲洪撥打電話與其聯絡,吳│金,以新臺幣壹仟│
│    │      │              │仲洪自稱為日潮公司「魏經理」│元折算壹日。附表│
│    │      │              │,並告知日潮公司在應徵會計,├二編號13所示之物│
│    │      │              │須交付履歷表、存簿影本及金融│沒收            │
│    │      │              │卡、密碼,於確認無信用不良紀│                │
│    │      │              │錄後即可上班,遂相約於同日下│羅右欣共同犯詐欺│
│    │      │              │午4 時許,在桃園縣中壢市內壢│取財罪,處有期徒│
│    │      │              │火車站旁之屈臣氏前將其所申請│刑參月,如易科罰│
│    │      │              │之左列帳戶之金融卡、密碼及存│金,以新臺幣壹仟│
│    │      │              │簿影本、履歷表各1 份交付予自│元折算壹日。附表│
│    │      │              │稱為日潮公司之員工即詐騙集團│二編號13所示之物│
│    │      │              │成員賴傳庭。                │沒收。          │
│    │      │              │                            │                │
│    │      │              │                            │賴傳庭共同犯詐欺│
│    │      │              │                            │取財罪,處有期徒│
│    │      │              │                            │刑參月,如易科罰│
│    │      │              │                            │金,以新臺幣壹仟│
│    │      │              │                            │元折算壹日。附表│
│    │      │              │                            │二編號13所示之物│
│    │      │              │                            │沒收。          │
│    │      │              │                            │                │
│    │      │              │                            │吳仲洪共同犯詐欺│
│    │      │              │                            │取財罪,處有期徒│
│    │      │              │                            │刑參月,如易科罰│
│    │      │              │                            │金,以新臺幣壹仟│
│    │      │              │                            │元折算壹日。附表│
│    │      │              │                            │二編號13所示之物│
│    │      │              │                            │沒收。          │
│    │      │              │                            │                │
│    │      │              │                            │張育閔共同犯詐欺│
│    │      │              │                            │取財罪,處有期徒│
│    │      │              │                            │刑參月,如易科罰│
│    │      │              │                            │金,以新臺幣壹仟│
│    │      │              │                            │元折算壹日。附表│
│    │      │              │                            │二編號13所示之物│
│    │      │              │                            │沒收。          │
├──┼───┼───────┼──────────────┼────────┤
│ 21 │呂宗益│大眾銀行板橋分│於98年間某日於1111人力銀行登│黃文慶共同犯詐欺│
│    │      │行、帳號:1610│錄求職資料後,嗣於同年6 月4 │取財罪,處有期徒│
│    │      │0000000       │日下午2 時許,接獲詐騙集團成│刑肆月,如易科罰│
│    │      │              │員黃文慶撥打電話與其聯絡,黃├金,以新臺幣壹仟│
│    │      │              │文慶自稱為日潮公司「張經理」│元折算壹日。附表│
│    │      │              │,並告知日潮公司在應徵司機,│二編號13所示之物│
│    │      │              │工作內容為接送小姐上下班,須│沒收            │
│    │      │              │交付存簿影本、身分證影本各1 │                │
│    │      │              │份及金融卡、密碼,於確認無信│羅右欣共同犯詐欺│
│    │      │              │用不良紀錄後即可上班,遂相約│取財罪,處有期徒│
│    │      │              │於翌(5) 日下午1 時30分許,│刑參月,如易科罰│
│    │      │              │在桃園縣中壢市內壢火車站旁之│金,以新臺幣壹仟│
│    │      │              │全家便利商店前將其所申請之左│元折算壹日。附表│
│    │      │              │列帳戶之金融卡、密碼及存簿影│二編號13所示之物│
│    │      │              │本、身分證影本各1 份交付予自│沒收。          │
│    │      │              │稱為日潮公司之司機即詐騙集團├                │
│    │      │              │成員賴傳庭。                │賴傳庭共同犯詐欺│
│    │      │              │                            │取財罪,處有期徒│
│    │      │              │                            │刑參月,如易科罰│
│    │      │              │                            │金,以新臺幣壹仟│
│    │      │              │                            │元折算壹日。附表│
│    │      │              │                            │二編號13所示之物│
│    │      │              │                            │沒收。          │
│    │      │              │                            │                │
│    │      │              │                            │吳仲洪共同犯詐欺│
│    │      │              │                            │取財罪,處有期徒│
│    │      │              │                            │刑參月,如易科罰│
│    │      │              │                            │金,以新臺幣壹仟│
│    │      │              │                            │元折算壹日。附表│
│    │      │              │                            │二編號13所示之物│
│    │      │              │                            │沒收。          │
│    │      │              │                            │                │
│    │      │              │                            │張育閔共同犯詐欺│
│    │      │              │                            │取財罪,處有期徒│
│    │      │              │                            │刑參月,如易科罰│
│    │      │              │                            │金,以新臺幣壹仟│
│    │      │              │                            │元折算壹日。附表│
│    │      │              │                            │二編號13所示之物│
│    │      │              │                            │沒收。          │
├──┼───┼───────┼──────────────┼────────┤
│ 22 │薛仁山│上海商業儲蓄銀│於98年間某日於1111人力銀行登│黃文慶共同犯詐欺│
│    │      │行內湖分行、帳│錄求職資料後,嗣於同年6 月6 │取財罪,處有期徒│
│    │      │號:0000000000│日上午11時30分許,接獲詐騙集│刑肆月,如易科罰│
│    │      │3211          │團成員李鈺祥以0000000000號電│金,以新臺幣壹仟│
│    │      │              │話與其聯絡,李鈺祥自稱為日潮│元折算壹日。附表│
│    │      │              │公司「林經理」,並告知日潮公│二編號13所示之物│
│    │      │              │司在應徵司機,工作內容為接送│沒收            │
│    │      │              │小姐上下班,須交付金融卡、密│                │
│    │      │              │碼,於確認無信用不良紀錄後即│羅右欣共同犯詐欺│
│    │      │              │可上班,遂相約於同月11日下午│取財罪,處有期徒│
│    │      │              │4 時20分許,在桃園縣新屋交流│刑參月,如易科罰│
│    │      │              │道附近之麥當勞前將其所申請之│金,以新臺幣壹仟│
│    │      │              │左列帳戶之金融卡、密碼交付予│元折算壹日。附表│
│    │      │              │自稱為日潮公司之外務即詐騙集│二編號13所示之物│
│    │      │              │團成員黃文慶。              │沒收。          │
│    │      │              │                            │                │
│    │      │              │                            │賴傳庭共同犯詐欺│
│    │      │              │                            │取財罪,處有期徒│
│    │      │              │                            │刑參月,如易科罰│
│    │      │              │                            │金,以新臺幣壹仟│
│    │      │              │                            │元折算壹日。附表│
│    │      │              │                            │二編號13所示之物│
│    │      │              │                            │沒收。          │
│    │      │              │                            │                │
│    │      │              │                            │吳仲洪共同犯詐欺│
│    │      │              │                            │取財罪,處有期徒│
│    │      │              │                            │刑參月,如易科罰│
│    │      │              │                            │金,以新臺幣壹仟│
│    │      │              │                            │元折算壹日。附表│
│    │      │              │                            │二編號13所示之物│
│    │      │              │                            │沒收。          │
│    │      │              │                            │                │
│    │      │              │                            │張育閔共同犯詐欺│
│    │      │              │                            │取財罪,處有期徒│
│    │      │              │                            │刑參月,如易科罰│
│    │      │              │                            │金,以新臺幣壹仟│
│    │      │              │                            │元折算壹日。附表│
│    │      │              │                            │二編號13所示之物│
│    │      │              │                            │沒收。          │
├──┼───┼───────┼──────────────┼────────┤
│ 23 │游宇翔│臺灣中小企業銀│於98年間某日於1111人力銀行登│黃文慶共同犯詐欺│
│    │      │行新竹分行、帳│錄求職資料後,嗣於同年6 月8 │取財罪,處有期徒│
│    │      │號:0000000000│日下午2 時許,接獲詐騙集團成│刑肆月,如易科罰│
│    │      │1             │員吳仲洪以0000000000號電話與│金,以新臺幣壹仟│
│    │      │              │其聯絡,吳仲洪自稱為日潮公司│元折算壹日。附表│
│    │      │              │「魏經理」,並告知日潮公司在│二編號13所示之物│
│    │      │              │應徵司機,工作內容為接送小姐│沒收            │
│    │      │              │上下班,須交付身分證、駕影本│                │
│    │      │              │照、存摺影本各1 份及金融卡、│羅右欣共同犯詐欺│
│    │      │              │密碼,於確認無信用不良紀錄後│取財罪,處有期徒│
│    │      │              │即可上班,遂相約於同月10日下│刑參月,如易科罰│
│    │      │              │午2 時許,在桃園縣楊梅市埔心│金,以新臺幣壹仟│
│    │      │              │火車站對面將其所申請之左列帳│元折算壹日。附表│
│    │      │              │戶之金融卡交付予自稱為日潮公│二編號13所示之物│
│    │      │              │司之員工即詐騙集團成員賴傳庭│沒收。          │
│    │      │              │,另於電話中告知吳仲洪該金融│                │
│    │      │              │卡之密碼。                  │賴傳庭共同犯詐欺│
│    │      │              │。                          │取財罪,處有期徒│
│    │      │              │                            │刑參月,如易科罰│
│    │      │              │                            │金,以新臺幣壹仟│
│    │      │              │                            │元折算壹日。附表│
│    │      │              │                            │二編號13所示之物│
│    │      │              │                            │沒收。          │
│    │      │              │                            │                │
│    │      │              │                            │吳仲洪共同犯詐欺│
│    │      │              │                            │取財罪,處有期徒│
│    │      │              │                            │刑參月,如易科罰│
│    │      │              │                            │金,以新臺幣壹仟│
│    │      │              │                            │元折算壹日。附表│
│    │      │              │                            │二編號13所示之物│
│    │      │              │                            │沒收。          │
│    │      │              │                            │                │
│    │      │              │                            │張育閔共同犯詐欺│
│    │      │              │                            │取財罪,處有期徒│
│    │      │              │                            │刑參月,如易科罰│
│    │      │              │                            │金,以新臺幣壹仟│
│    │      │              │                            │元折算壹日。附表│
│    │      │              │                            │二編號13所示之物│
│    │      │              │                            │沒收。          │
├──┼───┼───────┼──────────────┼────────┤
│ 24 │高誌良│渣打商業銀行員│於98年間某日於1111人力銀行登│黃文慶共同犯詐欺│
│    │      │林分行、帳號:│錄求職資料後,嗣於同年6 月10│取財罪,處有期徒│
│    │      │000000000000  │日上午10時許,接獲詐騙集團成│刑肆月,如易科罰│
│    │      │              │員李鈺祥撥打電話與其聯絡,李├金,以新臺幣壹仟│
│    │      │              │鈺祥自稱為日潮公司「經理」,│元折算壹日。附表│
│    │      │              │並告知日潮公司在應徵載貨司機│二編號13所示之物│
│    │      │              │,須交付履歷表、駕照影本、存│沒收            │
│    │      │              │摺影本各1 份及金融卡、密碼,│                │
│    │      │              │於確認無信用不良紀錄後即可上│羅右欣共同犯詐欺│
│    │      │              │班,遂相約於同日下午4 時20  │取財罪,處有期徒│
│    │      │              │分許,在桃園縣楊梅市埔心火車│刑參月,如易科罰│
│    │      │              │站旁之全家便利商店前將其所申│金,以新臺幣壹仟│
│    │      │              │請之左列帳戶之金融卡、密碼及│元折算壹日。附表│
│    │      │              │履歷表、駕照影本、存摺影本各│二編號13所示之物│
│    │      │              │1 份交付予自稱為日潮公司之業│沒收。          │
│    │      │              │務即詐騙集團成員賴傳庭。    │                │
│    │      │              │                            │賴傳庭共同犯詐欺│
│    │      │              │                            │取財罪,處有期徒│
│    │      │              │                            │刑參月,如易科罰│
│    │      │              │                            │金,以新臺幣壹仟│
│    │      │              │                            │元折算壹日。附表│
│    │      │              │                            │二編號13所示之物│
│    │      │              │                            │沒收。          │
│    │      │              │                            │                │
│    │      │              │                            │吳仲洪共同犯詐欺│
│    │      │              │                            │取財罪,處有期徒│
│    │      │              │                            │刑參月,如易科罰│
│    │      │              │                            │金,以新臺幣壹仟│
│    │      │              │                            │元折算壹日。附表│
│    │      │              │                            │二編號13所示之物│
│    │      │              │                            │沒收。          │
│    │      │              │                            │                │
│    │      │              │                            │張育閔共同犯詐欺│
│    │      │              │                            │取財罪,處有期徒│
│    │      │              │                            │刑參月,如易科罰│
│    │      │              │                            │金,以新臺幣壹仟│
│    │      │              │                            │元折算壹日。附表│
│    │      │              │                            │二編號13所示之物│
│    │      │              │                            │沒收。          │
├──┼───┼───────┼──────────────┼────────┤
│ 25 │楊乾裕│華南商業銀行雙│於98年間某日於1111人力銀行登│黃文慶共同犯詐欺│
│    │      │和分行、帳號:│錄求職資料後,嗣於同年6 月15│取財罪,處有期徒│
│    │      │000000000000  │日下午3 時許,接獲詐騙集團成│刑肆月,如易科罰│
│    │      │              │員吳仲洪撥打電話與其聯絡,吳├金,以新臺幣壹仟│
│    │      │              │仲洪自稱為日潮公司員工「小葉│元折算壹日。附表│
│    │      │              │」,並告知日潮公司在應徵司機│二編號13所示之物│
│    │      │              │,工作內容為接送小姐上下班,│沒收            │
│    │      │              │須交付身分證、駕照影本、存摺│                │
│    │      │              │影本各1 份及金融卡、密碼,於│羅右欣共同犯詐欺│
│    │      │              │確認無信用不良紀錄後即可上班│取財罪,處有期徒│
│    │      │              │,遂相約於同日下午5 時35分許│刑參月,如易科罰│
│    │      │              │,在桃園縣新屋交流道附近之麥│金,以新臺幣壹仟│
│    │      │              │當勞前將其所申請之左列帳戶之│元折算壹日。附表│
│    │      │              │金融卡、密碼及身分證、駕照影│二編號13所示之物│
│    │      │              │本、存摺影本各1 份交付予自稱│沒收。          │
│    │      │              │為日潮公司之員工即詐騙集團成│                │
│    │      │              │員賴傳庭。                  │賴傳庭共同犯詐欺│
│    │      │              │                            │取財罪,處有期徒│
│    │      │              │                            │刑參月,如易科罰│
│    │      │              │                            │金,以新臺幣壹仟│
│    │      │              │                            │元折算壹日。附表│
│    │      │              │                            │二編號13所示之物│
│    │      │              │                            │沒收。          │
│    │      │              │                            │                │
│    │      │              │                            │吳仲洪共同犯詐欺│
│    │      │              │                            │取財罪,處有期徒│
│    │      │              │                            │刑參月,如易科罰│
│    │      │              │                            │金,以新臺幣壹仟│
│    │      │              │                            │元折算壹日。附表│
│    │      │              │                            │二編號13所示之物│
│    │      │              │                            │沒收。          │
│    │      │              │                            │                │
│    │      │              │                            │張育閔共同犯詐欺│
│    │      │              │                            │取財罪,處有期徒│
│    │      │              │                            │刑參月,如易科罰│
│    │      │              │                            │金,以新臺幣壹仟│
│    │      │              │                            │元折算壹日。附表│
│    │      │              │                            │二編號13所示之物│
│    │      │              │                            │沒收。          │
├──┼───┼───────┼──────────────┼────────┤
│ 26 │藍奕錡│第一商業銀行鶯│於98年間某日於1111人力銀行登│黃文慶共同犯詐欺│
│    │      │歌分行、帳號:│錄求職資料後,嗣於同年6 月17│取財罪,處有期徒│
│    │      │00000000000   │日下午1 時19分許,接獲詐騙集│刑肆月,如易科罰│
│    │      │              │團成員李鈺祥以0000000000號電│金,以新臺幣壹仟│
│    │      │              │話與其聯絡,李鈺祥自稱為日潮│元折算壹日。附表│
│    │      │              │公司「林經理」,並告知日潮公│二編號13所示之物│
│    │      │              │司在應徵司機,須交付金融卡、│沒收            │
│    │      │              │密碼,於確認無信用不良紀錄後│                │
│    │      │              │即可上班,遂相約於同日下午3 │羅右欣共同犯詐欺│
│    │      │              │時許,在桃園縣中壢市內壢火車│取財罪,處有期徒│
│    │      │              │站旁之便利商店前將其所申請之│刑參月,如易科罰│
│    │      │              │左列帳戶之金融卡、密碼交付予│金,以新臺幣壹仟│
│    │      │              │自稱為日潮公司之員工即詐騙集│元折算壹日。附表│
│    │      │              │團成員賴傳庭。              │二編號13所示之物│
│    │      │              │                            │沒收。          │
│    │      │              │                            │                │
│    │      │              │                            │賴傳庭共同犯詐欺│
│    │      │              │                            │取財罪,處有期徒│
│    │      │              │                            │刑參月,如易科罰│
│    │      │              │                            │金,以新臺幣壹仟│
│    │      │              │                            │元折算壹日。附表│
│    │      │              │                            │二編號13所示之物│
│    │      │              │                            │沒收。          │
│    │      │              │                            │                │
│    │      │              │                            │吳仲洪共同犯詐欺│
│    │      │              │                            │取財罪,處有期徒│
│    │      │              │                            │刑參月,如易科罰│
│    │      │              │                            │金,以新臺幣壹仟│
│    │      │              │                            │元折算壹日。附表│
│    │      │              │                            │二編號13所示之物│
│    │      │              │                            │沒收。          │
│    │      │              │                            │                │
│    │      │              │                            │張育閔共同犯詐欺│
│    │      │              │                            │取財罪,處有期徒│
│    │      │              │                            │刑參月,如易科罰│
│    │      │              │                            │金,以新臺幣壹仟│
│    │      │              │                            │元折算壹日。附表│
│    │      │              │                            │二編號13所示之物│
│    │      │              │                            │沒收。          │
├──┼───┼───────┼──────────────┼────────┤
│ 27 │詹睿麒│彰化銀行豐原分│於98年6 月9 日上午某時許閱讀│黃文慶共同犯詐欺│
│    │      │行、帳號:5838│自由時報上福華菸酒行徵求司機│取財罪,處有期徒│
│    │      │0000000000    │之廣告後,於同上上午11時許,│刑肆月,如易科罰│
│    │      │              │依報上刊登之電話0000000000號│金,以新臺幣壹仟│
│    │      │              │與詐騙集團內某姓名年籍不詳自│元折算壹日。    │
│    │      │              │稱「劉經理」之成年男子取得聯│                │
│    │      │              │繫,「劉經理」告知須交付履歷│羅右欣共同犯詐欺│
│    │      │              │表、駕照影本、身分證影本、存│取財罪,處有期徒│
│    │      │              │摺影本各1 份及金融卡、密碼,│刑參月,如易科罰│
│    │      │              │於確認無信用不良紀錄後即可上│金,以新臺幣壹仟│
│    │      │              │班,遂相約於同日下午3 時50分│元折算壹日。    │
│    │      │              │許,在桃園縣桃園市桃園火車站│                │
│    │      │              │旁之全家便利商店前將其所申請│賴傳庭共同犯詐欺│
│    │      │              │之左列帳戶之金融卡、存摺影本│取財罪,處有期徒│
│    │      │              │、駕照影本、身分證影本各1 份│刑參月,如易科罰│
│    │      │              │交付予自稱為日潮公司之員工即│金,以新臺幣壹仟│
│    │      │              │詐騙集團成員李鈺祥,另於電話│元折算壹日。    │
│    │      │              │中告知「劉經理」該金融卡之密│                │
│    │      │              │碼。                        │吳仲洪共同犯詐欺│
│    │      │              │                            │取財罪,處有期徒│
│    │      │              │                            │刑參月,如易科罰│
│    │      │              │                            │金,以新臺幣壹仟│
│    │      │              │                            │元折算壹日。    │
│    │      │              │                            │                │
│    │      │              │                            │張育閔共同犯詐欺│
│    │      │              │                            │取財罪,處有期徒│
│    │      │              │                            │刑參月,如易科罰│
│    │      │              │                            │金,以新臺幣壹仟│
│    │      │              │                            │元折算壹日。    │
├──┼───┼───────┼──────────────┼────────┤
│ 28 │楊煥杰│華南商業銀行北│於98年間某日於1111人力銀行登│黃文慶共同犯詐欺│
│    │      │桃園分行、帳號│錄求職資料後,嗣於同年6 月8 │取財罪,處有期徒│
│    │      │:000000000000│日下午2 時許,接獲詐騙集團成│刑肆月,如易科罰│
│    │      │              │員黃文慶以0000000000號電話與├金,以新臺幣壹仟│
│    │      │              │其聯絡,黃文慶自稱為日潮公司│元折算壹日。附表│
│    │      │              │「陳經理」,並告知日潮公司在│二編號13所示之物│
│    │      │              │應徵司機,工作內容為接送小姐│沒收            │
│    │      │              │上下班,須交付履歷表、身分證│                │
│    │      │              │、駕照影本、存摺影本各1 份及│羅右欣共同犯詐欺│
│    │      │              │金融卡、密碼,於確認無信用不│取財罪,處有期徒│
│    │      │              │良紀錄後即可上班,遂相約於同│刑參月,如易科罰│
│    │      │              │月17日下午3 時10分許,在桃園│金,以新臺幣壹仟│
│    │      │              │縣中壢市內壢火車站對面之聯邦│元折算壹日。附表│
│    │      │              │商業銀行門口將其所申請之左列│二編號13所示之物│
│    │      │              │帳戶之金融卡、密碼及履歷表、│沒收。          │
│    │      │              │駕照影本、存摺影本各1 份交付│                │
│    │      │              │予自稱為日潮公司之外務即詐騙│賴傳庭共同犯詐欺│
│    │      │              │集團成員賴傳庭。            │取財罪,處有期徒│
│    │      │              │                            │刑參月,如易科罰│
│    │      │              │                            │金,以新臺幣壹仟│
│    │      │              │                            │元折算壹日。附表│
│    │      │              │                            │二編號13所示之物│
│    │      │              │                            │沒收。          │
│    │      │              │                            │                │
│    │      │              │                            │吳仲洪共同犯詐欺│
│    │      │              │                            │取財罪,處有期徒│
│    │      │              │                            │刑參月,如易科罰│
│    │      │              │                            │金,以新臺幣壹仟│
│    │      │              │                            │元折算壹日。附表│
│    │      │              │                            │二編號13所示之物│
│    │      │              │                            │沒收。          │
│    │      │              │                            │                │
│    │      │              │                            │張育閔共同犯詐欺│
│    │      │              │                            │取財罪,處有期徒│
│    │      │              │                            │刑參月,如易科罰│
│    │      │              │                            │金,以新臺幣壹仟│
│    │      │              │                            │元折算壹日。附表│
│    │      │              │                            │二編號13所示之物│
│    │      │              │                            │沒收。          │
├──┼───┼───────┼──────────────┼────────┤
│ 29 │廖奕涵│玉山銀行雙園分│於98年間某日於1111人力銀行登│黃文慶共同犯詐欺│
│    │      │行、帳號:0875│錄求職資料後,嗣於同年6 月18│取財罪,處有期徒│
│    │      │000000000     │日晚間7 時許,接獲詐騙集團成│刑肆月,如易科罰│
│    │      │              │員賴傳庭以0000000000號電話與│金,以新臺幣壹仟│
│    │      │              │其聯絡,賴傳庭自稱為日潮公司│元折算壹日。附表│
│    │      │              │「劉經理」,並告知日潮公司在│二編號11、13所示│
│    │      │              │應徵會計,須交付身分證、存摺│之物沒收。      │
│    │      │              │影本各1 份及金融卡、密碼,於│                │
│    │      │              │確認無信用不良紀錄後即可上班│羅右欣共同犯詐欺│
│    │      │              │,遂相約於同日晚間8 時至9 時│取財罪,處有期徒│
│    │      │              │間之某時許,在桃園縣中壢市龍│刑參月,如易科罰│
│    │      │              │昌路上某OK便利商店前將其所申│金,以新臺幣壹仟│
│    │      │              │請之左列帳戶之金融卡、密碼及│元折算壹日。附表│
│    │      │              │身分證、存摺影本各1 份交付予│二編號11、13所示│
│    │      │              │自稱為日潮公司之外務即詐騙集│之物沒收。      │
│    │      │              │團成員賴傳庭。              │                │
│    │      │              │                            │賴傳庭共同犯詐欺│
│    │      │              │                            │取財罪,處有期徒│
│    │      │              │                            │刑參月,如易科罰│
│    │      │              │                            │金,以新臺幣壹仟│
│    │      │              │                            │元折算壹日。附表│
│    │      │              │                            │二編號11、13所示│
│    │      │              │                            │之物沒收。      │
│    │      │              │                            │                │
│    │      │              │                            │吳仲洪共同犯詐欺│
│    │      │              │                            │取財罪,處有期徒│
│    │      │              │                            │刑參月,如易科罰│
│    │      │              │                            │金,以新臺幣壹仟│
│    │      │              │                            │元折算壹日。附表│
│    │      │              │                            │二編號11、13所示│
│    │      │              │                            │之物沒收。      │
│    │      │              │                            │                │
│    │      │              │                            │張育閔共同犯詐欺│
│    │      │              │                            │取財罪,處有期徒│
│    │      │              │                            │刑參月,如易科罰│
│    │      │              │                            │金,以新臺幣壹仟│
│    │      │              │                            │元折算壹日。附表│
│    │      │              │                            │二編號11、13所示│
│    │      │              │                            │之物沒收。      │
├──┼───┼───────┼──────────────┼────────┤
│ 30 │林耿正│國泰世華銀行八│於98年間某日於1111人力銀行登│黃文慶共同犯詐欺│
│    │      │德分行、帳號:│錄求職資料後,嗣於同年6 月17│取財罪,處有期徒│
│    │      │000000000000  │日晚間6 時41分許,接獲詐騙集│刑肆月,如易科罰│
│    │      │              │團成員李鈺祥以0000000000號、│金,以新臺幣壹仟│
│    │      │              │0000000000號電話與其聯絡,李│元折算壹日。附表│
│    │      │              │鈺祥自稱為日潮公司「彭經理」│二編號13所示之物│
│    │      │              │,並告知日潮公司在應徵司機,│沒收            │
│    │      │              │須交付身分證、駕照影本、存摺│                │
│    │      │              │影本各1 份及金融卡、密碼,於│羅右欣共同犯詐欺│
│    │      │              │確認無信用不良紀錄後即可上班│取財罪,處有期徒│
│    │      │              │,遂相約於同月19日上午11時10│刑參月,如易科罰│
│    │      │              │分許,在桃園縣中壢市中壢火車│金,以新臺幣壹仟│
│    │      │              │站後站之全家便利商店前將其所│元折算壹日。附表│
│    │      │              │申請之左列帳戶之金融卡、密碼│二編號13所示之物│
│    │      │              │、駕照影本、存摺影本各1 份交│沒收。          │
│    │      │              │付予自稱為日潮公司之員工即詐│                │
│    │      │              │騙集團成員賴傳庭。          │賴傳庭共同犯詐欺│
│    │      │              │                            │取財罪,處有期徒│
│    │      │              │                            │刑參月,如易科罰│
│    │      │              │                            │金,以新臺幣壹仟│
│    │      │              │                            │元折算壹日。附表│
│    │      │              │                            │二編號13所示之物│
│    │      │              │                            │沒收。          │
│    │      │              │                            │                │
│    │      │              │                            │吳仲洪共同犯詐欺│
│    │      │              │                            │取財罪,處有期徒│
│    │      │              │                            │刑參月,如易科罰│
│    │      │              │                            │金,以新臺幣壹仟│
│    │      │              │                            │元折算壹日。附表│
│    │      │              │                            │二編號13所示之物│
│    │      │              │                            │沒收。          │
│    │      │              │                            │                │
│    │      │              │                            │張育閔共同犯詐欺│
│    │      │              │                            │取財罪,處有期徒│
│    │      │              │                            │刑參月,如易科罰│
│    │      │              │                            │金,以新臺幣壹仟│
│    │      │              │                            │元折算壹日。附表│
│    │      │              │                            │二編號13所示之物│
│    │      │              │                            │沒收。          │
├──┼───┼───────┼──────────────┼────────┤
│ 31 │李玟萱│國泰世華銀行桃│於98年間某日於1111人力銀行登│黃文慶共同犯詐欺│
│    │      │園分行、帳號:│錄求職資料後,嗣於同年6 月17│取財罪,處有期徒│
│    │      │000000000000  │日下午5 時許,接獲詐騙集團成│刑肆月,如易科罰│
│    │      │              │員黃文慶以0000000000號電話與│金,以新臺幣壹仟│
│    │      │              │其聯絡,黃文慶自稱為日潮公司├元折算壹日。附表│
│    │      │              │「魏經理」,並告知日潮公司在│二編號13所示之物│
│    │      │              │應徵會計,須交付履歷表、金融│沒收            │
│    │      │              │卡及密碼,於確認無信用不良紀│                │
│    │      │              │錄後即可上班,遂相約於同月19│羅右欣共同犯詐欺│
│    │      │              │日下午1 時許,在桃園縣中壢市│取財罪,處有期徒│
│    │      │              │中壢火車站旁之全家便利商店前│刑參月,如易科罰│
│    │      │              │將其所申請之左列帳戶之金融卡│金,以新臺幣壹仟│
│    │      │              │、密碼及履歷表交付予自稱為日│元折算壹日。附表│
│    │      │              │潮公司之員工即詐騙集團成員賴│二編號13所示之物│
│    │      │              │傳庭。                      │沒收。          │
│    │      │              │                            │                │
│    │      │              │                            │賴傳庭共同犯詐欺│
│    │      │              │                            │取財罪,處有期徒│
│    │      │              │                            │刑參月,如易科罰│
│    │      │              │                            │金,以新臺幣壹仟│
│    │      │              │                            │元折算壹日。附表│
│    │      │              │                            │二編號13所示之物│
│    │      │              │                            │沒收。          │
│    │      │              │                            │                │
│    │      │              │                            │吳仲洪共同犯詐欺│
│    │      │              │                            │取財罪,處有期徒│
│    │      │              │                            │刑參月,如易科罰│
│    │      │              │                            │金,以新臺幣壹仟│
│    │      │              │                            │元折算壹日。附表│
│    │      │              │                            │二編號13所示之物│
│    │      │              │                            │沒收。          │
│    │      │              │                            │                │
│    │      │              │                            │張育閔共同犯詐欺│
│    │      │              │                            │取財罪,處有期徒│
│    │      │              │                            │刑參月,如易科罰│
│    │      │              │                            │金,以新臺幣壹仟│
│    │      │              │                            │元折算壹日。附表│
│    │      │              │                            │二編號13所示之物│
│    │      │              │                            │沒收。          │
├──┼───┼───────┼──────────────┼────────┤
│ 32 │張鈞凱│兆豐國際商業銀│於98年間某日於1111人力銀行登│黃文慶共同犯詐欺│
│    │      │行板橋分行、帳│錄求職資料後,嗣於同年6 月22│取財罪,處有期徒│
│    │      │號:0000000000│日下午2 時許,接獲詐騙集團成│刑肆月,如易科罰│
│    │      │3             │員李鈺祥以0000000000號電話與│金,以新臺幣壹仟│
│    │      │              │其聯絡,李鈺祥自稱為日潮公司│元折算壹日。附表│
│    │      │              │「林先生」,並告知日潮公司在│二編號12、13所示│
│    │      │              │應徵司機,須交付駕照影本、存│之物沒收。      │
│    │      │              │摺影本各1 份及金融卡、密碼,│                │
│    │      │              │於確認該帳戶無辦理自動轉帳扣│羅右欣共同犯詐欺│
│    │      │              │款後即可上班,遂相約於同日某│取財罪,處有期徒│
│    │      │              │時許,在桃園縣中壢市中壢火車│刑參月,如易科罰│
│    │      │              │站後站之全家便利商店前將其所│金,以新臺幣壹仟│
│    │      │              │申請之左列帳戶之金融卡、駕照│元折算壹日。附表│
│    │      │              │影本、存摺影本各1 份交付予自│二編號12、13所示│
│    │      │              │稱為日潮公司之員工即詐騙集團│之物沒收。      │
│    │      │              │李鈺祥該金融卡之密碼。      │                │
│    │      │              │                            │賴傳庭共同犯詐欺│
│    │      │              │                            │取財罪,處有期徒│
│    │      │              │                            │刑參月,如易科罰│
│    │      │              │                            │金,以新臺幣壹仟│
│    │      │              │                            │元折算壹日。附表│
│    │      │              │                            │二編號12、13所示│
│    │      │              │                            │之物沒收。      │
│    │      │              │                            │                │
│    │      │              │                            │吳仲洪共同犯詐欺│
│    │      │              │                            │取財罪,處有期徒│
│    │      │              │                            │刑參月,如易科罰│
│    │      │              │                            │金,以新臺幣壹仟│
│    │      │              │                            │元折算壹日。附表│
│    │      │              │                            │二編號12、13所示│
│    │      │              │                            │之物沒收。      │
│    │      │              │                            │                │
│    │      │              │                            │張育閔共同犯詐欺│
│    │      │              │                            │取財罪,處有期徒│
│    │      │              │                            │刑參月,如易科罰│
│    │      │              │                            │金,以新臺幣壹仟│
│    │      │              │                            │元折算壹日。附表│
│    │      │              │                            │二編號12、13所示│
│    │      │              │                            │之物沒收。      │
│    │      │              │                            │                │
├──┼───┼───────┼──────────────┼────────┤
│ 33 │林志遠│渣打商業銀行大│於98年間某日於1111人力銀行登│黃文慶共同犯詐欺│
│    │      │溪分行、帳號:│錄求職資料後,嗣於同年6 月22│取財罪,處有期徒│
│    │      │000000000000  │日下午2 時15分許,接獲詐騙集│刑肆月,如易科罰│
│    │      │              │團成員李鈺祥以0000000000號電│金,以新臺幣壹仟│
│    │      │              │話與其聯絡,李鈺祥自稱為日潮│元折算壹日。附表│
│    │      │              │公司員工,並告知日潮公司在應│二編號12、13所示│
│    │      │              │徵司機,工作內容為接送小姐上│之物沒收。      │
│    │      │              │下班,須交付金融卡及密碼,於│                │
│    │      │              │確認無信用不良紀錄後即可上班│羅右欣共同犯詐欺│
│    │      │              │,遂相約於翌(23)日下午2 時│取財罪,處有期徒│
│    │      │              │許,在桃園縣新屋交流道附近之│刑參月,如易科罰│
│    │      │              │麥當勞前將其所申請之左列帳戶│金,以新臺幣壹仟│
│    │      │              │之金融卡、密碼交付予自稱為日│元折算壹日。附表│
│    │      │              │潮公司之員工即詐騙集團成員賴│二編號12、13所示│
│    │      │              │傳庭,嗣因上開金融卡之密碼有│之物沒收。      │
│    │      │              │誤,賴傳庭再於同日下午2 時4 │                │
│    │      │              │分許,在桃園縣大溪鎮往66快速│賴傳庭共同犯詐欺│
│    │      │              │道路路口之某7-11便利商店將上│取財罪,處有期徒│
│    │      │              │開金融卡交予林志遠重新設定,│刑參月,如易科罰│
│    │      │              │林志遠於取得上開金融卡後,前│金,以新臺幣壹仟│
│    │      │              │往桃園縣大溪鎮之渣打商業銀行│元折算壹日。附表│
│    │      │              │大溪分行重新設定密碼,復於同│二編號12、13所示│
│    │      │              │日下午3 時13分許,在桃園縣大│之物沒收。      │
│    │      │              │溪鎮往66快速道路路口之某7-11│                │
│    │      │              │便利商店將左列帳戶之金融卡及│吳仲洪共同犯詐欺│
│    │      │              │新設定之密碼交付予賴傳庭。  │取財罪,處有期徒│
│    │      │              │                            │刑參月,如易科罰│
│    │      │              │                            │金,以新臺幣壹仟│
│    │      │              │                            │元折算壹日。附表│
│    │      │              │                            │二編號12、13所示│
│    │      │              │                            │之物沒收。      │
│    │      │              │                            │                │
│    │      │              │                            │張育閔共同犯詐欺│
│    │      │              │                            │取財罪,處有期徒│
│    │      │              │                            │刑參月,如易科罰│
│    │      │              │                            │金,以新臺幣壹仟│
│    │      │              │                            │元折算壹日。附表│
│    │      │              │                            │二編號12所示之物│
│    │      │              │                            │沒收。          │
├──┼───┼───────┼──────────────┼────────┤
│ 34 │徐躍旻│中國信託商業銀│於98年6 月22日中午12時許閱讀│黃文慶共同犯詐欺│
│    │      │行南崁分行、帳│自由時報上徵求司機之廣告後,│取財罪,處有期徒│
│    │      │號:0000000000│依報上刊登之電話與詐騙集團內│刑肆月,如易科罰│
│    │      │51            │某姓名年籍不詳自稱「豪哥」之│金,以新臺幣壹仟│
│    │      │              │成年男子取得聯繫,「豪哥」告│元折算壹日。    │
│    │      │              │知須交付履歷表、身分證影本、│                │
│    │      │              │存摺影本各1 份及金融卡、密碼│羅右欣共同犯詐欺│
│    │      │              │,於確認無信用不良紀錄後即可│取財罪,處有期徒│
│    │      │              │上班,遂相約於翌(23)日中午│刑參月,如易科罰│
│    │      │              │某時許,在桃園縣八德市永豐路│金,以新臺幣壹仟│
│    │      │              │上新興工商對面之OK便利商店前│元折算壹日。    │
│    │      │              │將其所申請之左列帳戶之金融卡│                │
│    │      │              │、密碼及履歷表、身分證影本、│賴傳庭共同犯詐欺│
│    │      │              │存摺影本各1 份交付予自稱為「│取財罪,處有期徒│
│    │      │              │豪哥」之助理即詐騙集團成員羅│刑參月,如易科罰│
│    │      │              │右新。                      │金,以新臺幣壹仟│
│    │      │              │                            │元折算壹日。    │
│    │      │              │                            │                │
│    │      │              │                            │吳仲洪共同犯詐欺│
│    │      │              │                            │取財罪,處有期徒│
│    │      │              │                            │刑參月,如易科罰│
│    │      │              │                            │金,以新臺幣壹仟│
│    │      │              │                            │元折算壹日。    │
│    │      │              │                            │                │
│    │      │              │                            │張育閔共同犯詐欺│
│    │      │              │                            │取財罪,處有期徒│
│    │      │              │                            │刑參月,如易科罰│
│    │      │              │                            │金,以新臺幣壹仟│
│    │      │              │                            │元折算壹日。    │
└──┴───┴───────┴──────────────┴────────┘
附表二  應沒收之行動電話及搭配之SIM卡
┌──┬──────────────┬────────┬──────┬───┐
│編號│        物品名稱            │     數  量     │備註1       │備註2 │
│    │                            │                │            │      │
├──┼──────────────┼────────┼──────┼───┤
│1   │搭配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 1具            │未扣案,詐騙│左列物│
│    │(含SIM 卡1 張)            │                │劉瑋哲所使用│品為被│
│    │                            │                │。(附表一編│告黃文│
│    │                            │                │號7 )      │慶、羅│
├──┼──────────────┼────────┼──────┤右欣、│
│2   │搭配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 1具            │未扣案,詐騙│賴傳庭│
│    │(含SIM卡1張)              │                │鐘英駿所使用│、張育│
│    │                            │                │。(附表一編│閔、吳│
│    │                            │                │號10)      │仲洪等│
├──┼──────────────┼────────┼──────┤人所有│
│3   │搭配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 1具            │未扣案,詐騙│      │
│    │(含SIM卡1張)              │                │鄔延順、郭益│      │
│    │                            │                │村、韋聰敏所│      │
│    │                            │                │使用。(附表│      │
│    │                            │                │一編號11、12│      │
│    │                            │                │、13)      │      │
├──┼──────────────┼────────┼──────┤      │
│4   │搭配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 1具            │未扣案,詐騙│      │
│    │(含SIM卡1張)              │                │林振宏所使用│      │
│    │                            │                │。(附表一編│      │
│    │                            │                │號14)      │      │
├──┼──────────────┼────────┼──────┤      │
│5   │搭配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 1具            │未扣案,詐騙│      │
│    │(含SIM 卡1 張)            │                │許文榮所使用│      │
│    │                            │                │。(附表一編│      │
│    │                            │                │號16)      │      │
├──┼──────────────┼────────┼──────┤      │
│6   │搭配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 1具            │未扣案,詐騙│      │
│    │(含SIM 卡1 張)            │                │劉智昌、吳政│      │
│    │                            │                │穎、洪立勳所│      │
│    │                            │                │使用。(附表│      │
│    │                            │                │一編號17、18│      │
│    │                            │                │、19)      │      │
├──┼──────────────┼────────┼──────┤      │
│7   │搭配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 1具            │未扣案,詐騙│      │
│    │(含SIM 卡1 張)            │                │薛仁山所使用│      │
│    │                            │                │。(附表一編│      │
│    │                            │                │號22)      │      │
├──┼──────────────┼────────┼──────┤      │
│8   │搭配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 1具            │未扣案,詐騙│      │
│    │(含SIM 卡1 張)            │                │游宇翔、林耿│      │
│    │                            │                │正所使用。(│      │
│    │                            │                │附表一編號23│      │
│    │                            │                │、30)      │      │
├──┼──────────────┼────────┼──────┤      │
│9   │搭配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 1具            │未扣案,詐騙│      │
│    │(含SIM 卡1 張)            │                │藍奕錡、楊奐│      │
│    │                            │                │杰、林耿正、│      │
│    │                            │                │李玟萱所使用│      │
│    │                            │                │。(附表一編│      │
│    │                            │                │號26、28、31│      │
│    │                            │                │)          │      │
├──┼──────────────┼────────┼──────┤      │
│    │搭配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 1具            │未扣案,詐騙│      │
│10  │(含SIM 卡1 張)            │                │詹睿麒所使用│      │
│    │                            │                │。(附表一編│      │
│    │                            │                │號27)      │      │
├──┼──────────────┼────────┼──────┤      │
│11  │搭配門號0000000000號NOKIA 廠│ 1具            │扣案,詐騙廖│      │
│    │牌行動電話(含SIM 卡1 張)  │                │奕涵所使用。│      │
│    │                            │                │(附表一編號│      │
│    │                            │                │29)        │      │
├──┼──────────────┼────────┼──────┤      │
│12  │搭配門號0000000000號NOKIA 廠│ 1具            │扣案,詐騙張│      │
│    │牌行動電話(含SIM 卡1 張)  │                │鈞凱、林志遠│      │
│    │                            │                │所使用。(附│      │
│    │                            │                │表一編號32、│      │
│    │                            │                │33)        │      │
├──┼──────────────┼────────┼──────┤      │
│13  │日潮貿易公司印章            │ 1個            │扣案,除詐騙│      │
│    │                            │                │謝瑋哲、詹睿│      │
│    │                            │                │麒、徐躍旻以│      │
│    │                            │                │外所用之物。│      │
│    │                            │                │(除附表一編│      │
│    │                            │                │號6 、27、34│      │
│    │                            │                │以外)      │      │
├──┼──────────────┼────────┼──────┼───┤
│14  │搭配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 1具            │未扣案,詐騙│韋大智│
│    │(含SIM 卡1 張)            │                │李茂松、顏宏│及其他│
│    │                            │                │宇所使用。(│共犯所│
│    │                            │                │附表一編號1 │有    │
│    │                            │                │、4)       │      │
└──┴──────────────┴────────┴──────┴───┘
附表三 匯款入附表一之帳戶之被害人
┌──┬────┬───────┬───┬──────┬───────┬─────┬────┐
│編號│人頭帳戶│帳    戶      │匯錢入│匯出帳號    │被騙時間      │匯入金額  │詐騙手法│
│    │        │              │該人頭│            │              │(新臺幣)  │        │
│    │        │              │帳戶之│            │              │          │        │
│    │        │              │被害人│            │              │          │        │
├──┼────┼───────┼───┼──────┼───────┼─────┼────┤
│ 1  │李茂松  │臺灣銀行桃園國│陳嘉秀│郵局、帳號:│98年2 月16日晚│29988元   │假冒奇摩│
│    │        │際機場分行、帳│      │000000000000│間8 時51分59秒│          │購物取消│
│    │        │號:0000000000│      │260645      │              │          │分期付款│
│    │        │48            │───├──────┼───────┼─────┼────┤
│    │        │              │蘇慈琳│中國信託商業│98年2 月16日晚│29989元   │假冒東森│
│    │        │              │      │銀行、帳號:│間8 時20分    │          │購物取消│
│    │        │              │      │000000000000│              │          │分期付款│
│    │        │              │      │1215        │              │          │        │
├──┼────┼───────┼───┼──────┼───────┼─────┼────┤
│ 2  │莊明剛  │台新銀行新莊分│蘇慈琳│中國信託商業│98年2 月16日晚│29989元   │假冒東森│
│    │        │行、帳號:0051│      │銀行、帳號:│間9 時54分    │          │購物取消│
│    │        │0000000000    │      │000000000000├───────┼─────┤分期付款│
│    │        │              │      │1215        │98年2 月16日晚│50000元   │        │
│    │        │              │      │            │間11時17分11秒│          │        │
│    │        │              │      │            ├───────┼─────┤        │
│    │        │              │      │            │98年2 月16日晚│50000元   │        │
│    │        │              │      │            │間11時19分25秒│          │        │
│    │        │              │      │            ├───────┼─────┤        │
│    │        │              │      │            │98年2 月16日晚│20000元   │        │
│    │        │              │      │            │間11時21分1 秒│          │        │
│    │        │              │      │            ├───────┼─────┤        │
│    │        │              │      │            │98年2 月17日凌│14987元   │        │
│    │        │              │      │            │晨0 時23分    │          │        │
├──┼────┼───────┼───┼──────┼───────┼─────┼────┤
│ 3  │劉庭安  │中國信託商業銀│蘇慈琳│中國信託商業│98年2 月16日晚│30000元   │假冒東森│
│    │        │行北桃園分行、│      │銀行、帳號:│間8 時59分44秒│          │購物取消│
│    │        │帳號:00000000│      │000000000000├───────┼─────┤分期付款│
│    │        │00000000      │      │1215        │98年2 月16日晚│29000元   │        │
│    │        │              │      │            │間9 時2 分11秒│          │        │
│    │        │              │      │            ├───────┼─────┤        │
│    │        │              │      │            │98年2 月16日晚│29000元   │        │
│    │        │              │      │            │間9 時4 分6 秒│          │        │
│    │        │              │      │            ├───────┼─────┤        │
│    │        │              │      │            │98年2 月16日晚│21800元   │        │
│    │        │              │      │            │間9 時7 分4 秒│          │        │
│    │        │              │      │            ├───────┼─────┤        │
│    │        │              │      │            │98年2 月16日晚│1200元    │        │
│    │        │              │      │            │間9 時8 分7 秒│          │        │
│    │        │              │      │            ├───────┼─────┤        │
│    │        │              │      │            │98年2 月16日晚│5000元    │        │
│    │        │              │      │            │間9 時15分7 秒│          │        │
├──┼────┼───────┼───┼──────┼───────┼─────┼────┤
│ 4  │顏宏宇  │中國信託商業銀│林品甄│郵局、帳號:│98年2 月16日晚│28000元   │假冒博客│
│    │        │行三民分行、帳│      │000000000000│間7 時4 分    │          │來商店取│
│    │        │號:0000000000│      │43          ├───────┼─────┤消分期付│
│    │        │76            │      │            │98年2 月16日晚│17000元   │款      │
│    │        │              │      │            │間7 時6 分    │          │        │
│    │        │              │───├──────┼───────┼─────┼────┤
│    │        │              │陳韻如│郵局、帳號:│98年2 月16日晚│9000元    │假冒博客│
│    │        │              │      │000000000000│間7 時53分40秒│          │來商店取│
│    │        │              │      │16          │              │          │消分期付│
│    │        │              │      │            │              │          │款      │
│    │        │              │───├──────┼───────┼─────┼────┤
│    │        │              │范書華│土地銀行、帳│98年2 月16日晚│30000元   │假冒博客│
│    │        │              │      │號:00000000│間8 時51分    │          │來商店取│
│    │        │              │      │00000000    │              │          │消分期付│
│    │        │              │      │            │              │          │款      │
├──┼────┼───────┼───┼──────┼───────┼─────┼────┤
│ 5  │劉沐陽  │第一商業銀行、│梁容榕│無卡存款    │98年4 月21日晚│61000元   │假冒MOMO│
│    │        │帳號:00000000│      │            │間10時19分2 秒│          │購物取消│
│    │        │3004          │      │            ├───────┼─────┤分期付款│
│    │        │              │      │            │98年4 月21日晚│1000元    │        │
│    │        │              │      │            │間10時22分26秒│          │        │
│    │        │              │      │            ├───────┼─────┤        │
│    │        │              │      │            │98年4 月21日晚│1000元    │        │
│    │        │              │      │            │間10時24分38秒│          │        │
│    │        │              │      │            ├───────┼─────┤        │
│    │        │              │      │            │98年4 月21日晚│1000元    │        │
│    │        │              │      │            │間10時25分15秒│          │        │
│    │        │              │      │            │              │          │        │
├──┼────┼───────┼───┼──────┼───────┼─────┼────┤
│ 6  │謝瑋哲  │兆豐國際商業銀│梁容榕│帳號不明    │98年4 月21日晚│28983元   │假冒MOMO│
│    │        │行桃園國際機場│      │            │間9 時41分45秒│          │購物取消│
│    │        │分行、帳號:02│      │            │              │          │分期付款│
│    │        │000000000     │      │            │              │          │        │
├──┼────┼───────┼───┼──────┼───────┼─────┼────┤
│ 7  │劉建成  │陽信商業銀行新│楊政翰│郵局、帳號:│98年5 月9 日晚│30000元   │假冒金石│
│    │        │莊分行、帳號:│      │000000000000│間6 時20分    │          │堂取消分│
│    │        │000000000000  │      │34          │              │          │期付款  │
│    │        │              │      │            │              │          │        │
├──┼────┼───────┼───┼──────┼───────┼─────┼────┤
│ 8  │羅坤惠  │合作金庫銀行中│李志傑│第一銀行、帳│98年5 月16日下│7588元    │假冒奇摩│
│    │        │壢分行、帳號:│      │號:00000000│午3 時46分    │          │拍賣取消│
│    │        │0000000000000 │      │00000000    │              │          │分期付款│
│    │        │              │───├──────┼───────┼─────┼────┤
│    │        │              │江俊諺│帳號不明    │98年5 月16日下│29989元   │假冒奇摩│
│    │        │              │      │            │午4 時24分    │          │拍賣取消│
│    │        │              │      │            │              │          │分期付款│
│    │        │              │───├──────┼───────┼─────┼────┤
│    │        │              │張詠捷│國泰世華商業│98年5 月16日下│10123元   │假冒奇摩│
│    │        │              │      │銀行、帳號:│午3 時41分    │          │拍賣取消│
│    │        │              │      │000000000000│              │          │分期付款│
│    │        │              │      │5954        │              │          │        │
├──┼────┼───────┼───┼──────┼───────┼─────┼────┤
│ 9  │劉敏聰  │合作金庫銀行中│張若怡│臺北富邦銀行│98年5 月22日晚│29989元   │假冒MOMO│
│    │        │原分行、帳號:│      │、帳號:7021│間10時26分    │          │購物取消│
│    │        │0000000000000 │      │00000000    │              │          │分期付款│
│    │        │              │      │            │              │          │        │
│    │        │              │───├──────┼───────┼─────┼────┤
│    │        │              │陳曠夫│彰化銀行、帳│98年5 月22日晚│8771元    │假冒網路│
│    │        │              │      │號:00000000│間10時23分52秒│          │購物取消│
│    │        │              │      │792000      │              │          │分期付款│
│    │        │              │      │            │              │          │        │
├──┼────┼───────┼───┼──────┼───────┼─────┼────┤
│ 10 │鍾英駿  │臺灣銀行新店分│王誠緯│玉山銀行樹林│98年5 月28日下│20000元   │假冒奇摩│
│    │        │行、帳號:0750│      │分行、帳號:│午2 時21分    │          │拍賣假買│
│    │        │00000000      │      │000000000000│              │          │賣真詐財│
│    │        │              │      │6           │              │          │        │
│    │        │              │───├──────┼───────┼─────┼────┤
│    │        │              │江堯靖│台新銀行、帳│98年5 月27日下│6000元    │假冒奇摩│
│    │        │              │      │號:00000000│午2 時許後之同│          │拍賣假買│
│    │        │              │      │0000000000  │日某時許(缺交│          │賣真詐財│
│    │        │              │      │            │易明細表)    │          │        │
│    │        │              │───├──────┼───────┼─────┼────┤
│    │        │              │王有慧│帳號不明    │98年5 月27日晚│30000元   │假冒奇摩│
│    │        │              │      │            │間7 時33分48秒│          │拍賣假買│
│    │        │              │      │            │              │          │賣真詐財│
│    │        │              │───├──────┼───────┼─────┼────┤
│    │        │              │葉修鳳│渣打商業銀行│98年5 月27日晚│20120元   │假冒奇摩│
│    │        │              │      │、帳號:0282│間9 時40分    │          │拍賣假買│
│    │        │              │      │0000000000  │              │          │賣真詐財│
│    │        │              │      │            │              │          │        │
│    │        │              │───├──────┼───────┼─────┼────┤
│    │        │              │徐伊伶│合作金庫商業│98年5 月28日下│8000元    │假冒奇摩│
│    │        │              │      │銀行、帳號:│午5 時10分25秒│          │拍賣假買│
│    │        │              │      │040611      │              │          │賣真詐財│
│    │        │              │───├──────┼───────┼─────┼────┤
│    │        │              │陳資晴│帳號不明    │98年5 月27日晚│8000元    │假冒奇摩│
│    │        │              │      │            │間9 時50分    │          │拍賣假買│
│    │        │              │      │            │              │          │賣真詐財│
├──┼────┼───────┼───┼──────┼───────┼─────┼────┤
│ 11 │鄔延順  │華南商業銀行桃│陽誌鴻│無摺存款    │98年5 月31日下│3000元    │佯稱網路│
│    │        │園分行、帳號:│      │            │午1 時35分11秒│          │援交    │
│    │        │000000000000  │      │            ├───────┼─────┤        │
│    │        │              │      │            │98年5 月31日下│10000元   │        │
│    │        │              │      │            │午1 時52分57秒│          │        │
│    │        │              │      │            ├───────┼─────┤        │
│    │        │              │      │            │98年5 月31日下│10000元   │        │
│    │        │              │      │            │午2 時6 分26秒│          │        │
│    │        │              │      │            │              │          │        │
├──┼────┼───────┼───┼──────┼───────┼─────┼────┤
│ 12 │郭益村  │玉山銀行永和分│陳如汶│太平市農會、│98年5 月29日晚│19989元   │假冒MOMO│
│    │        │行、帳號:0129│      │帳號:354004│間9 時26分32秒│          │購物取消│
│    │        │00000000      │      │00000000    │              │          │分期付款│
│    │        │              │───├──────┼───────┼─────┼────┤
│    │        │              │李榮春│第一商業銀行│98年5 月29日晚│29989元   │假冒MOMO│
│    │        │              │      │、帳號:2333│間11時23分    │          │購物取消│
│    │        │              │      │00000000000 │              │          │分期付款│
│    │        │              │      │            │              │          │        │
├──┼────┼───────┼───┼──────┼───────┼─────┼────┤
│ 13 │韋聰敏  │玉山銀行桃鶯分│陳震運│第一商業銀行│98年6 月5 日中│10000元   │假冒奇摩│
│    │        │行、帳號:1090│      │、帳號:6215│午12時30分    │          │拍賣假買│
│    │        │000000000     │      │0000000     │              │          │賣真詐財│
│    │        │              │───├──────┼───────┼─────┼────┤
│    │        │              │湯文娟│臨櫃匯款    │98年6 月5 日下│10000元   │假冒奇摩│
│    │        │              │      │            │午2 時30分    │          │拍賣假買│
│    │        │              │      │            │              │          │賣真詐財│
│    │        │              │───├──────┼───────┼─────┼────┤
│    │        │              │王凱駿│臺灣新光商銀│98年6 月5 日上│11000元   │假冒奇摩│
│    │        │              │      │、帳號:0000│午11時25分    │          │拍賣假買│
│    │        │              │      │000000000000│              │          │賣真詐財│
│    │        │              │      │            │              │          │        │
│    │        │              │───├──────┼───────┼─────┼────┤
│    │        │              │劉益宏│帳號不明    │98年6 月5 日晚│4900元    │假冒奇摩│
│    │        │              │      │            │間8 時29分    │          │拍賣假買│
│    │        │              │      │            │              │          │賣真詐財│
│    │        │              │      │            │              │          │        │
│    │        │              │      │            │              │          │        │
├──┼────┼───────┼───┼──────┼───────┼─────┼────┤
│ 14 │林振宏  │合作金庫商業銀│黎麗芳│台北富邦銀行│98年6 月3 日晚│29979元   │假冒MOMO│
│    │        │行中原分行、帳│      │、帳號:4924│間8 時25分27秒│          │購物取消│
│    │        │號:0000000000│      │000000000000│              │          │分期付款│
│    │        │356           │      │            │              │          │        │
│    │        │              │      │            │              │          │        │
├──┼────┼───────┼───┼──────┼───────┼─────┼────┤
│ 15 │顧閎銪  │平鎮山仔頂郵局│朱文宏│郵局、帳號:│98年6 月3 日晚│8500元    │假冒奇摩│
│    │        │、帳號:028114│      │000000000000│間6 時6 分29秒│          │拍賣假買│
│    │        │00000000      │      │77          │              │          │賣真詐財│
│    │        │              │───├──────┼───────┼─────┼────┤
│    │        │              │詹聰富│郵局、帳號:│98年6 月2 日上│19000元   │假冒奇摩│
│    │        │              │      │000000000000│午11時45分16秒│          │拍賣假買│
│    │        │              │      │68          │              │          │賣真詐財│
│    │        │              │───├──────┼───────┼─────┼────┤
│    │        │              │吳昆昱│郵局、帳號:│98年6 月3 日上│9900元    │假冒奇摩│
│    │        │              │      │000000000000│午8 時31分42秒│          │拍賣假買│
│    │        │              │      │55          │              │          │賣真詐財│
│    │        │              │───├──────┼───────┼─────┼────┤
│    │        │              │蕭伊詔│郵局、帳號:│98年6 月3 日上│3000元    │假冒奇摩│
│    │        │              │      │000000000000│午7 時11分    │          │拍賣假買│
│    │        │              │      │32          │              │          │賣真詐財│
│    │        │              │───├──────┼───────┼─────┼────┤
│    │        │              │姜萍  │帳號不明    │98年6 月3 日下│10000元   │假冒奇摩│
│    │        │              │      │            │午3 時53分10秒│          │拍賣假買│
│    │        │              │      │            │              │          │賣真詐財│
│    │        │              │───├──────┼───────┼─────┼────┤
│    │        │              │呂英嫺│台北富邦銀行│98年6 月3 日晚│9000元    │假冒奇摩│
│    │        │              │      │、帳號:6786│間8 時許      │          │拍賣假買│
│    │        │              │      │000000000   │              │          │賣真詐財│
│    │        │              │───├──────┼───────┼─────┼────┤
│    │        │              │詹易學│臨櫃匯款    │98年6 月3 日中│35000元   │假冒奇摩│
│    │        │              │      │            │午12時許      │          │拍賣假買│
│    │        │              │      │            │              │          │賣真詐財│
├──┼────┼───────┼───┼──────┼───────┼─────┼────┤
│ 16 │許文榮  │台北富邦銀行中│劉永賢│合作金庫商業│98年6 月4 日凌│29988元   │假冒MOMO│
│    │        │正分行、帳號:│      │銀行、帳號:│晨0 時15分43秒│          │購物取消│
│    │        │000000000000  │      │000000000000│              │          │分期付款│
│    │        │              │      │4           │              │          │        │
│    │        │              │      │            │              │          │        │
├──┼────┼───────┼───┼──────┼───────┼─────┼────┤
│ 17 │劉智昌  │華南商業銀行懷│劉永賢│合作金庫商業│98年6 月3 日晚│99000元   │假冒MOMO│
│    │        │生分行、帳號:│      │銀行、帳號:│間9 時45分41秒│          │購物取消│
│    │        │000000000000  │      │000000000000│              │          │分期付款│
│    │        │              │      │4           │              │          │        │
│    │        │              │      │            │              │          │        │
├──┼────┼───────┼───┼──────┼───────┼─────┼────┤
│ 18 │吳政穎  │安泰商業銀行龍│王金龍│帳號不明    │98年6 月4 日晚│28270元   │假冒MOMO│
│    │        │潭分行、帳號:│      │            │間6 時26分13秒│          │購物取消│
│    │        │000000000000  │      │            │              │          │分期付款│
│    │        │00            │      │            │              │          │        │
│    │        │              │      │            │              │          │        │
├──┼────┼───────┼───┼──────┼───────┼─────┼────┤
│ 19 │洪立勳  │龍潭石管局郵局│陳冠群│金融機構代號│98年5 月15日15│7000元    │假冒奇摩│
│    │        │、帳號:028132│      │812-帳號0643│時15分        │          │拍賣假買│
│    │        │00000000      │      │000000000000│              │          │賣真詐財│
│    │        │              │      │28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林建杰│臨櫃匯款    │98年6 月4 日下│15000元   │假冒奇摩│
│    │        │              │      │            │午4 時3 分    │          │拍賣假買│
│    │        │              │      │            │              │          │賣真詐財│
│    │        │              │───├──────┼───────┼─────┼────┤
│    │        │              │陳信宏│帳號不明    │98年6 月4 日晚│10995元   │假冒奇摩│
│    │        │              │      │            │間8 時42分10秒│          │拍賣假買│
│    │        │              │      │            │              │          │賣真詐財│
│    │        │              │───├──────┼───────┼─────┼────┤
│    │        │              │陳澤蔚│郵局、帳號:│98年6 月4 日下│8100元    │假冒奇摩│
│    │        │              │      │000000000000│午1 時1 分    │          │拍賣假買│
│    │        │              │      │47          │              │          │賣真詐財│
│    │        │              │───├──────┼───────┼─────┼────┤
│    │        │              │吳政融│帳號不明    │98年6 月4 日下│6000元    │假冒奇摩│
│    │        │              │      │            │午2 時許      │          │拍賣假買│
│    │        │              │      │            │              │          │賣真詐財│
│    │        │              │───├──────┼───────┼─────┼────┤
│    │        │              │邱陳黛│第一銀行、帳│98年6 月4 日晚│29989元   │假冒MOMO│
│    │        │              │娜    │號:00000000│間7 時10分19秒│          │購物取消│
│    │        │              │      │200         │              │          │分期付款│
│    │        │              │      │            │              │          │        │
├──┼────┼───────┼───┼──────┼───────┼─────┼────┤
│ 20 │黃怡綺  │台灣中小企銀中│張瓊方│華南商業銀行│98年6 月4 日晚│29989元   │假冒MOMO│
│    │        │壢分行、帳號:│      │、帳號:1912│間6 時14分43秒│          │購物取消│
│    │        │00000000000   │      │00000000    ├───────┼─────┤分期付款│
│    │        │              │      │            │98年6 月4 日晚│29989元   │        │
│    │        │              │      │            │間6 時18分6 秒│          │        │
│    │        │              │───├──────┼───────┼─────┼────┤
│    │        │              │王金龍│帳號不明    │98年6 月4 日晚│29989元   │假冒MOMO│
│    │        │              │      │            │間6 時20分44秒│          │購物取消│
│    │        │              │      │            │              │          │分期付款│
├──┼────┼───────┼───┼──────┼───────┼─────┼────┤
│ 21 │呂宗益  │大眾銀行板橋分│呂宜臻│臺灣銀行、帳│98年6 月7 日晚│15123元   │假冒MOMO│
│    │        │行、帳號:1610│      │號:00000000│間8 時20分58秒│          │購物取消│
│    │        │0000000       │      │5314        │              │          │分期付款│
│    │        │              │───├──────┼───────┼─────┼────┤
│    │        │              │溫秀純│華南商業銀行│98年6 月7 日晚│5449元    │假冒MOMO│
│    │        │              │      │、帳號:3222│間10時20分23秒│          │購物取消│
│    │        │              │      │00000000    │              │          │分期付款│
│    │        │              │      ├──────┼───────┼─────┤        │
│    │        │              │      │郵局、帳號:│98年6 月7 日晚│3836元    │        │
│    │        │              │      │000000000000│間10時22分06秒│          │        │
│    │        │              │      │87          │              │          │        │
│    │        │              │      ├──────┼───────┼─────┤        │
│    │        │              │      │華南商業銀行│98年6 月7 日晚│10369元   │        │
│    │        │              │      │、帳號:3202│間10時43分37秒│          │        │
│    │        │              │      │00000000    │              │          │        │
│    │        │              │───├──────┼───────┼─────┼────┤
│    │        │              │許菡衿│000-00000000│98年6 月7 日晚│1537元    │假冒MOMO│
│    │        │              │      │1           │間7 時56分43秒│          │購物取消│
│    │        │              │      │            │              │          │分期付款│
├──┼────┼───────┼───┼──────┼───────┼─────┼────┤
│ 22 │薛仁山  │上海商業儲蓄銀│林雯  │郵局、帳號:│98年6 月12日晚│29989元   │假冒MOMO│
│    │        │行內湖分行、帳│      │000000000000│間6 時50分15秒│          │購物取消│
│    │        │號:0000000000│      │00          │              │          │分期付款│
│    │        │3211          │      │            │              │          │        │
│    │        │              │      │            │              │          │        │
├──┼────┼───────┼───┼──────┼───────┼─────┼────┤
│ 23 │游宇翔  │臺灣中小企業銀│陳詩助│國泰世華商業│98年6 月13日晚│29999元   │假冒MOMO│
│    │        │行新竹分行、帳│      │銀行、帳號:│間6 時25分    │          │購物取消│
│    │        │號:0000000000│      │000000000000│              │          │分期付款│
│    │        │1             │      │            │              │          │        │
├──┼────┼───────┼───┼──────┼───────┼─────┼────┤
│ 24 │高誌良  │渣打商業銀行員│謝旻劭│            │              │無        │        │
│    │        │林分行、帳號:│      │            │              │          │        │
│    │        │000000000000  │      │            │              │          │        │
│    │        │              │───├──────┼───────┼─────┼────┤
│    │        │              │蕭寶君│            │              │無        │        │
│    │        │              │      │            │              │          │        │
├──┼────┼───────┼───┼──────┼───────┼─────┼────┤
│ 25 │楊乾裕  │華南商業銀行雙│葉香  │中國信託商業│98年6 月15日晚│29999元   │假冒MOMO│
│    │        │和分行、帳號:│      │銀行、帳號:│間10時許      │          │購物取消│
│    │        │000000000000  │      │000000000000│              │          │分期付款│
│    │        │              │───├──────┼───────┼─────┼────┤
│    │        │              │陳靖勻│中國信託商業│98年6 月15日晚│13999元   │假冒MOMO│
│    │        │              │      │銀行、帳號:│間9 時35分    │          │購物取消│
│    │        │              │      │000000000000│              │          │分期付款│
│    │        │              │      │            │              │          │        │
├──┼────┼───────┼───┼──────┼───────┼─────┼────┤
│ 26 │藍奕錡  │第一商業銀行鶯│楊發娟│帳號:194203│98年6 月18日晚│97000元   │假冒MOMO│
│    │        │歌分行、帳號:│      │024688      │間7 時58分25秒│          │購物取消│
│    │        │00000000000   │      │            ├───────┼─────┤分期付款│
│    │        │              │      │            │98年6 月18日晚│1000元    │        │
│    │        │              │      │            │間8 時5 分25秒│          │        │
│    │        │              │      │            ├───────┼─────┤        │
│    │        │              │      │            │98年6 月18日晚│2000元    │        │
│    │        │              │      │            │間8 時7 分49秒│          │        │
│    │        │              │      │            │              │          │        │
├──┼────┼───────┼───┼──────┼───────┼─────┼────┤
│ 27 │詹睿麒  │彰化銀行豐原分│郭文吉│無卡存款    │98年6 月9 日晚│96000元   │假冒奇摩│
│    │        │行、帳號:5838│      │            │間9 時20分34秒│          │購物取消│
│    │        │0000000000    │      │            │              │          │分期付款│
│    │        │              │      │            │              │          │        │
├──┼────┼───────┼───┼──────┼───────┼─────┼────┤
│ 28 │楊煥杰  │華南商業銀行北│朱宗瓊│無卡存款    │98年6 月18日晚│80000元   │假冒MOMO│
│    │        │桃園分行、帳號│      │            │間7 時0 分45秒│          │購物取消│
│    │        │:000000000000│      │            │              │          │分期付款│
│    │        │              │───├──────┼───────┼─────┼────┤
│    │        │              │邊孝如│台北富邦銀行│98年6 月18日晚│4123元    │假冒MOMO│
│    │        │              │      │、帳號:6001│間7 時48分57秒│          │購物取消│
│    │        │              │      │00000000    │              │          │分期付款│
│    │        │              │      │            │              │          │        │
├──┼────┼───────┼───┼──────┼───────┼─────┼────┤
│ 29 │廖奕涵  │玉山銀行雙園分│侯順元│合作金庫商業│98年6 月19日晚│30000元   │假冒MOMO│
│    │        │行、帳號:0875│      │銀行豐原分行│間7 時41分    │          │購物取消│
│    │        │000000000     │      │、帳號:0200│              │          │分期付款│
│    │        │              │      │000000000   │              │          │        │
│    │        │              │      │            │              │          │        │
├──┼────┼───────┼───┼──────┼───────┼─────┼────┤
│ 30 │林耿正  │國泰世華銀行八│王弘  │帳號不明    │98年6 月19日晚│29983元   │假冒金石│
│    │        │德分行、帳號:│      │            │間8 時16分36秒│          │堂購物取│
│    │        │000000000000  │      │            │              │          │消分期付│
│    │        │              │      │            │              │          │款      │
│    │        │              │      │            │              │          │        │
│    │        │              │      │            │              │          │        │
├──┼────┼───────┼───┼──────┼───────┼─────┼────┤
│ 31 │李玟萱  │國泰世華銀行桃│曾清龍│帳號不明    │98年6 月20日晚│29999元   │假冒東森│
│    │        │園分行、帳號:│      │            │間6 時30分    │          │購物台取│
│    │        │000000000000  │      │            │              │          │消分期付│
│    │        │              │      │            │              │          │款      │
│    │        │              │───├──────┼───────┼─────┼────┤
│    │        │              │王春玉│華南商業銀行│98年6 月20日下│29999元   │假冒MOMO│
│    │        │              │      │、帳號:2000│午5 時43分    │          │購物取消│
│    │        │              │      │68425       │              │          │分期付款│
├──┼────┼───────┼───┼──────┼───────┼─────┼────┤
│ 32 │張鈞凱  │兆豐國際商業銀│姜威君│永豐銀行、帳│98年6 月23日上│1220元    │假冒奇摩│
│    │        │行板橋分行、帳│      │號:00000000│午7 時54分    │          │拍賣假賣│
│    │        │號:0000000000│      │022981      │              │          │物真詐財│
│    │        │3             │───├──────┼───────┼─────┼────┤
│    │        │              │周守謙│臺灣中小企銀│98年6 月23日下│15000元   │假冒奇摩│
│    │        │              │      │、帳號:0502│午5 時28分    │          │拍賣假賣│
│    │        │              │      │0000000000  │              │          │物真詐財│
│    │        │              │───├──────┼───────┼─────┼────┤
│    │        │              │江姵均│國泰世華銀行│98年6 月23日晚│7000元    │假冒奇摩│
│    │        │              │      │、帳號:0215│間7 時37分    │          │拍賣假賣│
│    │        │              │      │00000000    │              │          │物真詐財│
│    │        │              │───├──────┼───────┼─────┼────┤
│    │        │              │張容珉│帳號不明    │98年6 月23日晚│8500元    │假冒奇摩│
│    │        │              │      │            │間8 時12分28秒│          │拍賣假賣│
│    │        │              │      │            │              │          │物真詐財│
│    │        │              │───├──────┼───────┼─────┼────┤
│    │        │              │陳志瑋│中國信託商業│98年6 月24日上│30000元   │假冒奇摩│
│    │        │              │      │銀行、帳號:│午8 時2 分    │          │拍賣假賣│
│    │        │              │      │000000000000│              │          │物真詐財│
│    │        │              │───├──────┼───────┼─────┼────┤
│    │        │              │黃伯弘│帳號不明    │98年6 月23日下│29000元   │假冒奇摩│
│    │        │              │      │            │午4 時許後之同│          │拍賣假賣│
│    │        │              │      │            │日某時許      │          │物真詐財│
│    │        │              │───├──────┼───────┼─────┼────┤
│    │        │              │劉旻  │合作金庫商業│98年6 月23日晚│10120元   │假冒奇摩│
│    │        │              │      │銀行、帳號:│間6 時13分    │          │拍賣假賣│
│    │        │              │      │000000000000│              │          │物真詐財│
│    │        │              │      │4           │              │          │        │
│    │        │              │───├──────┼───────┼─────┼────┤
│    │        │              │歐昭華│臺灣銀行、帳│98年6 月22日晚│10000元   │假冒露天│
│    │        │              │      │號:00000000│間7 時16分    │          │拍賣假賣│
│    │        │              │      │4962        │              │          │物真詐財│
│    │        │              │───├──────┼───────┼─────┼────┤
│    │        │              │尤思琪│帳號不明    │98年6 月23日晚│6300元    │假冒奇摩│
│    │        │              │      │            │間7 時3 分    │          │拍賣假賣│
│    │        │              │      │            │              │          │物真詐財│
│    │        │              │───├──────┼───────┼─────┼────┤
│    │        │              │黃珮瑜│帳號不明    │98年6 月22日晚│14000元   │假冒奇摩│
│    │        │              │      │            │間9 時45分26秒│          │拍賣假賣│
│    │        │              │      │            │              │          │物真詐財│
├──┼────┼───────┼───┼──────┼───────┼─────┼────┤
│ 33 │林志遠  │渣打商業銀行大│陳玄禮│無卡存款    │98年6 月23日晚│100000元  │假冒玫瑰│
│    │        │溪分行、帳號:│      │            │間6 時42分    │          │唱片取消│
│    │        │000000000000  │      │            │              │          │分期付款│
├──┼────┼───────┼───┼──────┼───────┼─────┼────┤
│ 34 │徐躍旻  │中國信託商業銀│羅永輝│中國信託商業│98年6 月25日凌│28000元   │假恐嚇真│
│    │        │行南崁分行、帳│      │銀行、帳號:│晨2 時4 分52秒│          │詐財    │
│    │        │號:0000000000│      │000000000000├───────┼─────┤        │
│    │        │51            │      │2641        │98年6 月25日凌│30000元   │        │
│    │        │              │      │            │晨2 時6 分6 秒│          │        │
│    │        │              │      │            ├───────┼─────┤        │
│    │        │              │      │            │98年6 月25日凌│8000元    │        │
│    │        │              │      │            │晨2 時7 分9 秒│          │        │
└──┴────┴───────┴───┴──────┴───────┴─────┴────┘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之法條:
第 339 條 (普通詐欺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
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
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易字第135號於民國 103 年 06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詐欺,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