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聲字第795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795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呂學秀
上列受刑人因瀆職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7年執聲付字第36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呂學秀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呂學秀因瀆職等案件,經本院以104年度矚上訴字第4號判決有期徒刑1年6月。送監執行後,經法務部於民國107年3月9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7年3月9日法授矯字第10701024871號函及所附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