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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聲字第795號

保護管束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3 月 14 日

法官邱同印鍾雅蘭王世華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795號

聲請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呂學秀

上列受刑人因瀆職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7年執聲付字第36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呂學秀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呂學秀因瀆職等案件,經本院以104年度矚上訴字第4號判決有期徒刑1年6月。送監執行後,經法務部於民國107年3月9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7年3月9日法授矯字第10701024871號函及所附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4 日

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邱同印

法 官 鍾雅蘭

法 官 王世華

書記官 洪宛渝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4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聲字第795號於民國 107 年 03 月 14 日裁判,案由為保護管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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