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4 分鐘讀完全文 1,528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聲再字第287號

過失傷害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7 月 30 日

法官周政達曾德水黃惠敏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再字第287號

再審聲請人

即受判決人
范智為

上列聲請人因過失傷害案件,對於本院103年度上易字第2263號,中華民國103年12月16日第二審確定判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易字第3248號,起訴案號: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2年度偵字第17233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聲請再審應以再審書狀,敘述理由,附具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提出於管轄法院為之;法院認為聲請再審之程序違背規定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429 條、第433 條分別定有明文。又刑事訴訟法對於不合法定程式之再審聲請,並無應定期間先命補正之規定,亦無準用刑事訴訟法第三編有關上訴之規定,自難謂此種訴訟程式之欠缺,法院應先命補正(最高法院71年台抗字第337 號判例、88年度台抗字第416號裁定意旨參照)。本件聲請人即受判決人范智為(下稱聲請人)對於原確定判決聲請再審,未據提出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按之上開規定,其聲請程序顯屬有所違背,應予駁回。

二、又聲請意旨另以:本人提出之聲請係以貴院漏未審酌重要證據而誤判本人有罪,…至於判決書接到後,在法定期間內依法聲請再審之事,已在民國104 年1月9日提呈在貴院,嗣後之駁回裁定均未說明駁回理由,故再此呈請依法恢復再審云云。查:本院於104年1月13日受理聲請人之聲請再審案,已於同年1月30日以104年度聲再字第16號以原確定判決已於判決理由欄中詳為論述認聲請人犯業務過失傷害罪之各項證據及取捨依據,並無漏未審酌重要證據之情事,聲請人所述均係對原法院取捨證據之裁量結果有所爭執,其所指均與刑事訴訟法第421 條所定「足生影響於判決之重要證據漏未審酌」要件不合。而以聲請人該案之再審聲請無理由而駁回等旨,有本院前開裁定書可參,核無上開聲請意旨所述「未說明駁回理由」云云。另聲請意旨所云「依法回復再審」者,若係指「非因過失,遲誤聲請再審之期間」,則聲請人應於其原因消滅後五日內聲請之,並將「非因過失遲誤期間之原因及其消滅時期,於書狀內釋明之」,為刑事訴訟法第67條第1項、第68條第2項明文規定,然聲請人並未於原因消滅後五日內為之,亦未將非因過失遲誤期間之原因及其原因消滅時期,以書狀內釋明之,是聲請意旨請求回復再審云云,亦與遲誤期間回復原狀之聲請程序不合,併以說明。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33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30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周政達

法 官 曾德水

法 官 黃惠敏

書記官 吳錫欽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3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聲再字第287號於民國 107 年 07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過失傷害,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