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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上訴字第3220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3 月 13 日

法官曾淑華俞秀美陳文貴

上訴人
即被告
朱恩涵
選任辯護人
許朝昇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9年1月21日所宣示之判決(108年度上訴字第3220號),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理由欄貳、四、㈢部分第21行所載「8年6月」

均應更正為「18年6月」。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查本院108年度上訴字第3220號判決以原審判決(即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訴緝字第21號判決)之認事用法俱無違誤而駁回被告上訴。其中本院前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理由欄貳、四、㈢部分,係認原審判決就被告所犯各罪所量處之各刑,並就被告各罪刑諭知之應執行有期徒刑18年6月,均無違法或不當,惟卻於理由欄貳、四、㈢第21行誤載為「8年6月」此屬顯然錯誤,然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揆諸首開說明,爰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3 日

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法 官 曾淑華

法 官 俞秀美

法 官 陳文貴

書記官 洪宛渝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3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上訴字第3220號於民國 109 年 03 月 13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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